27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結婚多年才發現另一半在外面欠債,或某天接到銀行、催收公司來電,說配偶信用卡、貸款或生意債務沒有繳清,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擔心:我是不是會被一起追?名下房子會不會被查封?
在臺灣的法定財產制下,原則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婚姻關係本身,不會讓配偶一方在外所負的債務自動變成另一方的債務。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以及另一方是否自己簽名、作保、交付印章證件、形成授權外觀,或明確加入債務。
本文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023 條、第 1003 條之 1、第 169 條、第 745 條與第 300 條以下規定,整理配偶債務的基本界線與實務上應先確認的文件。
如果夫妻沒有另外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依民法第 1005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也就是說,婚姻關係會影響財產分類與日後剩餘財產分配,但不代表結婚後所有財產都直接變成共同所有。薪資、不動產、車輛、存款或投資,仍要看登記、資金來源、取得時間與相關證明。
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配偶在外簽的本票、刷的卡、借的錢或做生意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是該配偶自己的債務。債權人不能只因雙方是夫妻,就要求另一方一併清償。
同條第 2 項也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換句話說,若一方為避免急迫風險先替配偶清償,也要保留付款原因、匯款紀錄與雙方約定,以免事後求償困難。
從民法第 1017 條與第 1023 條可以看出,婚姻身分本身不是連帶債務的原因。真正會讓另一方被追償的,多半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另一方自己作成某個法律行為,例如共同借款、保證、表見代理或債務承擔。
民法第 100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債務本質上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即使簽約或消費的是配偶一方,仍可能由夫妻共同負連帶責任。這類責任不是因為配偶在外欠債就全部連帶,而是限於「家庭生活費用」這個特定範圍。
判斷重點通常在於支出目的、實際使用者、金額是否符合家庭生活通常需求,以及是否與家庭日常維持有關。常見可能被討論的項目包括:
相對地,若債務是配偶個人投資、個人營業、博弈、外遇支出、奢侈消費,或替他人借款作保,是否能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就需要看具體資金流向與用途。債權人若主張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說明交易內容、消費明細與實際使用情形。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外,配偶被一起追償的常見原因,通常不是婚姻本身,而是另一方自己也成為契約或法律關係的一部分。以下四種情形要特別留意。
若夫妻雙方都在借款契約上簽名,兩人就可能同時成為借款人。銀行或債權人可以依契約內容向任一借款人請求清償。這不是因為夫妻身分,而是因為簽名的一方本來就是契約當事人。
房貸文件尤其要看清楚。有些案件中,配偶一方以為自己只是「配合辦貸款」,但文件上其實是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即使日後離婚或房屋分配給另一方,對銀行而言,契約上簽名的債務人仍可能要負清償責任。
如果配偶一方為另一方作保,保證人就會依保證契約對債權人負責。民法第 745 條雖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先訴抗辯權;但實務文件常出現連帶保證或特別約定,實際責任範圍要以契約文字判斷。
因此,配偶要求「幫忙簽一下」時,應先確認自己是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共同借款人,還是文件見證人。這些身分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只依口頭說法判斷。
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如果長期把印章、身分證、存摺、金融卡、密碼交給配偶,或明知配偶在外以自己名義簽約卻沒有即時反對,日後可能被主張已形成授權外觀。是否成立表見代理,仍須由法院依保管狀態、使用習慣、交易相對人認知與個案證據判斷。
民法第 300 條以下規定債務承擔。若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若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則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配偶間常見的風險,是在對方債務已經發生後,因債權人要求而簽下承諾書、切結書、共同清償協議或債務承擔書。這類文件一旦成立,責任可能從「配偶一方的債」變成「自己也加入的債」。簽名前應先確認債務金額、利息、期限、擔保、是否拋棄抗辯,以及是否有替代方案。
身分證、印章、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密碼與手機驗證工具,原則上都應由本人保管。若確實需要代辦,也建議保留書面授權範圍、辦理事項與文件副本,避免日後被認定為長期授權或默許使用。
文件標題、當事人欄、保證範圍、最高限額、期間、是否連帶、是否有先訴抗辯權、是否包含利息與違約金,都會影響責任。不要只看配偶或銀行人員口頭說明,應保留完整契約影本,必要時先請律師確認。
如果配偶持續處分財產、隱匿資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可評估民法第 1010 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依民法第 1012 條以夫妻財產制契約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這類制度重點在於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風險的調整,不會當然消滅既有債務,也不會讓已簽署的保證或共同借款失效。
房租、學費、水電、醫療費等家庭生活費用若由一方先支付,建議保留匯款紀錄、收據、對話與分擔約定。若日後發生配偶未分擔家用、自己替對方清償債務或重複付款等爭議,這些紀錄會影響是否能依民法第 1023 條第 2 項請求償還。
收到債權人來信時,第一步不是急著付款,而是確認自己有沒有在任何借款、保證、承諾、債務承擔或信用卡文件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是否有交付證件印章形成授權外觀,以及該債務是否真屬家庭生活費用。若完全沒有法律關係,應明確回覆並要求對方提出請求依據。
原則上不會。婚前舊債是配偶個人的債務,不會因結婚自動變成另一方的債務。除非另一方婚後又簽保證、共同借款、債務承擔或形成其他法律關係,否則債權人不能只因婚姻身分要求清償。
信用卡契約的持卡人是本人,銀行通常會先依信用卡契約向持卡人請求。若主張配偶未經同意使用或盜刷,應儘速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並保留卡片保管、消費通知、對話紀錄與報案資料。若長期把卡片和密碼交給配偶使用,日後主張未授權會比較困難。
要看實際用途、金額與家庭生活需要。供全家共同使用且符合通常生活水準的家具或家電,較可能被主張屬於家庭生活費用;若是個人使用、奢侈消費或與家庭日常無關的支出,則應回到具體事證判斷。
不會。配偶以自己名義經營商號或公司,該營業債務原則上不是另一方的債務。例外是另一方也在契約上簽名、擔任保證人、共同借款人、實際負責人,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債務。如果配偶要求掛名股東、掛名負責人或簽署公司文件,務必先確認法律效果。
配偶在外欠債時,先不要被「夫妻本來就要一起負責」這句話嚇到。法律上的第一個問題,永遠是自己是否是債務人、保證人、共同借款人、債務承擔人,或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若答案都是否定的,婚姻身分本身並不會讓另一方自動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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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