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9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是「筆跡爭議」系列的上集,張倍齊律師從真實觀察談起:在等待開庭時,常見一方當事人對任何文件都說「這不是我的字」,神情卻又猶豫。律師指出,訴訟中對一份文件的真偽提出爭執,法官必須先處理「形式真正」(文件是否真實存在、簽名是否本人所為)的問題,才能進到「實質真正」(文件內容能否作為判決依據)。 「先否認筆跡再說」的邏輯看似把舉證責任推給對方,但實務上有幾個盲點:第一,訴訟中完全偽造文件的情形並不像大眾想像的那麼普遍;第二,真實的法律行為幾乎都有前因後果,孤立的假文件很難單獨成立;第三,最根本的問題是「可信度」——當事人在訴訟前階段凡事否認,被法官逐一推翻後,在真正缺乏證據的爭議點,說話份量也會跟著下滑。 本集特別提醒:否認筆跡是一種訴訟策略,必須由律師依整體證據結構評估,而不是把它當成免費的拖延工具。
以下為節目精華內容,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口吃與重複語句,整理為可讀版本。 --- 【開場:常見情境】 張倍齊律師:今天講的主題是「先否認筆跡再說」。這個題材在訴訟或調解中很常見——一方拿出一份文件說「你明明簽過」,另一方就說「這不是我的字,是被冒簽的」。這類文件可能是本票、和解協議書、承諾書、切結書,例如先生外遇後簽的切結書,約定若再犯要賠太太一百萬元,等到太太又發現外遇,拿出協議書,先生卻說「這不是我的字」。 【觀察:等庭時看到的樣子】 我自己在等庭的時候,有時會觀察前面法官審理其他案件。我常看到一方當事人說「這不是我簽的」,但語氣又猶豫——「沒什麼印象」「不太確定」「不太像我的字」。如果文件普通,像是領包裹簽的名,忘記很正常。但若是外遇賠償協議書這種重大文件,你說完全不記得,又語氣含糊,其實很難讓人信服。 【法院怎麼看:形式真正與實質真正】 法官審理時,通常會先確認雙方對文件的「形式真正」有沒有爭執。所謂形式真正,就是:這份文件是不是真的?有沒有被偽造或篡改?這是一個先決問題——先確認文件是真的,法官才能進到第二步解讀文件內容。如果有一方說「我根本沒看過這份文件,這是假的」,那法院就要先調查這個問題,例如要求提出正本,或要求提出其他佐證。 【「先否認筆跡再說」有用嗎?】 網路上或臉書社團有人說:建議先否認筆跡,反正舉證責任在對方,讓他先去證明。這樣的看法,我只能說大部分是不對的,原因有幾個: 第一,訴訟中對方提出一份完全偽造的文件,其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常見。法律行為通常有前因後果,很少只有孤立的一份文件,什麼其他佐證都沒有,就來要你付錢。本票比較特別,因為形式真正就可以發動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但那有其他救濟方式。 第二,如果你什麼都否認,法官會一件一件記在筆錄裡,然後逐一查明。等這些都被打臉之後,在真正沒有證據、年代久遠的爭議點,你再斬釘截鐵說「當時確實如何如何」,法官聽了也只會半信半疑。 【訴訟前期的印象很重要】 在一個訴訟裡面,前期讓法官印象不好,中後期就很難扭轉。法官可能已經基於這樣的證據,在前階段形成了初步心證。你再去爭執一些只要經過檢驗就能確認的事,除了讓訴訟拖延,還會削弱自己的可信度。 【正確的態度】 是否爭執筆跡,應該評估整體訴訟策略與證據結構,而不是把「先否認再說」當成標準動作。有利的證據放心拿出來,不用擔心對方說不是他簽的;不利的文件,也要評估再否認之前,是否有合理說明。 下集我們來說說,實務上大概有哪幾種方式可以驗證筆跡真偽。
訴訟中遇到筆跡爭議,不管是對方拿出你否認的文件,還是你手上有對方否認的文件,個案情況差異很大,沒有放諸四海的標準答案。如果你正在面對這類問題,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評估否認是否有利、後續怎麼補強或應對。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