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1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以「城下之盟」為主題,討論許多人在情緒壓力下簽下協議書,事後想主張「當時是被逼的」,法律上卻往往行不通。 張倍齊律師列舉三種常見情境:先生外遇被當場抓包後簽下高額賠償承諾書、父母以親情壓力要求女兒放棄遺產分割份額、賭博兒子以斷絕往來威脅逼父母持續借錢。這些情形在心理上確實令人感到被迫,但法律上「脅迫」的門檻遠比一般人想像高——必須達到意思表示自由完全被壓制的程度,例如有人持械威脅生命,才可能在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一哭二鬧、揚言離婚、親情施壓,法院通常認為當事人仍有選擇餘地,不構成脅迫。節目中特別提到,曾有法院在外遇案件中因太太破門取得照片、威脅散布名譽損害,認定構成脅迫,但這屬例外。更需注意的是,簽下外遇承諾書往往等同於事實上承認外遇,日後在侵害配偶權或離婚訴訟中可能成為不利證據。高額違約金雖有機會依法請求酌減,但前提是協議整體仍有效力。
以下為節目逐字稿校正整理版,已刪除重複贅句及口語贅字,校正 ASR 錯誤,不含原始逐字稿完整文本。 --- 今天的主題是「城下之盟」。城下之盟,顧名思義,就是在敵軍兵臨城下的威脅之下,被迫簽下停戰協議,過程中免不了一些割地賠款的屈辱條款。 這個比喻放到現代法律場景,還真的很貼切。我見過不少當事人拿著契約來,看了讓人覺得真的是「割地賠款」,甚至還有帶著羞辱意味的條款內容。 幾個常見情境:第一,先生外遇被太太當場抓包,太太要求簽下承諾書,保證不再外遇,若違反則需支付高額賠償,甚至還有羞辱性措辭。第二,父母重男輕女,父親過世後,媽媽要求女兒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簽字,讓兒子拿大部分甚至全部,這是一種親情勒索。第三,不長進的兒子外出賭博欠債,以「不回家」威脅父母不斷借錢給他,父母心軟一次又一次,也是一種被迫的感覺。 這些情況,在法律上到底能主張被脅迫嗎? 法律上的脅迫,指的是意思表示的自由被壓制到一個程度——你已經沒有選擇,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安全,才不得不簽。比方說,有人拿槍指著你要你簽本票,那就是脅迫。被認定脅迫的話,可以在一年內撤銷那份意思表示。 但日常生活中那些「被逼」的情境,幾乎都達不到這個標準。 太太一哭二鬧三上吊,先生為了維持婚姻而簽下承諾書——這是自己的選擇,不是意思表示自由被壓制。父母基於親情或家族權威施壓要求子女放棄遺產份額——這是親情勒索,也還沒到脅迫的程度。兒子威脅說「你不借錢給我我就不回家」——父母最終心軟,是自己的選擇。 節目中提到一個比較特殊的判決例子:有個外遇案件,太太帶著相機破門而入旅館大量拍攝,先生與小三怕照片流出損及名譽,在那個情況下簽了本票,法官衡量後認定構成脅迫。但這是少見的例外情形,不能套用到一般的外遇承諾書上。 一般的外遇承諾書,即使賠償金額高達 500 萬、800 萬、1000 萬,法院通常也不認定是脅迫。不過,若違約金確實過高,法院事後有可能依職權酌減,衡量雙方利益與公平性。 最後要提醒的是:簽了外遇承諾書,常常等同於承認有外遇。日後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或離婚訴訟中,這份文件很可能被對方提出來。所以,簽名之前真的要想清楚後果,而不是先簽再想著怎麼翻盤。
在壓力下簽下的協議,未必等於法律上的脅迫——但它可能留下難以撤回的後果。無論是外遇承諾書、遺產分割協議,還是家庭借款憑據,在簽名之前,建議先請張倍齊律師評估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違約風險與事後救濟空間。事前一小時的諮詢,往往勝過事後數年的訴訟。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