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79|他字案、偵字案分案迷思: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7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新聞常見「檢方將案件列為他字案偵辦」或「已轉為偵字案」,讓許多人誤以為他字案代表案件將不起訴,偵字案代表即將起訴。本集張倍齊律師從地檢署的分案邏輯出發,釐清這個常見誤解。 地檢署收案後,凡是犯罪事實不明確、或犯罪行為人身分尚未確定,原則上先列為他字案偵辦。等到犯罪事實逐漸清晰、被告身分確定後,再轉列偵字案,由檢察官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正式處分。 他字案有一個偵字案沒有的處理方式:行政簽結。這是實務上發展出來的便宜措施,並非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行政簽結後,告訴人無法提出再議,且案件並未產生不起訴確定力,當事人仍可再度提告。偵字案則必須做出正式處分,告訴人在不起訴時有再議管道可循。 無論是告訴人還是被告,看到他字案不必過度樂觀或悲觀,看到偵字案也不必驚慌,重點始終是偵查的實質內容與蒐證方向。

本集重點

  • 地檢署與法院的每件案件都有年度、字別、案號三段式編碼,從字別可初步判斷案件類型。
  • 他字案適用於犯罪事實不明確,或犯罪行為人身分不明確的初始階段;偵字案則代表犯罪事實與被告身分已較為明確,檢察官需作正式處分。
  • 原則上,地檢署收案後先分他字案,待偵查成熟後轉為偵字案,屬同一案件的案號更換,並非兩件不同案件。
  • 他字案可能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不產生不起訴確定力,告訴人無法提再議,但仍可再提告;偵字案的不起訴處分則有一事不再理的確定力,告訴人可提再議。
  • 行政簽結並非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而是實務上發展的便宜措施,學理上存在廢除討論。
  • 看到他字案或偵字案,都不應自行推斷起訴或不起訴的結果,仍須視偵查的實質進展而定。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地檢署寄來的案件通知書或傳票(確認案號字別,例:113 年度他字第 X 號)
  • 提告內容的書面紀錄(告訴狀副本或報案記錄)
  • 若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確認是否在法定期間內(節目未提具體天數,待查)可提再議
  • 若案件遭行政簽結:確認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評估是否重新提告
  • 如為被告:確認案件目前是他字還是偵字,了解後續可能的檢察官處分走向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逐字稿校正版,已刪除 ASR 重複贅句、口語斷句,並統一術語(「真字案」均更正為「偵字案」;ASR 誤轉說明見第 16 段)。 --- 開場:為什麼要講這個題目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偵字案與他字案之謎。 「偵」是偵查的偵,人字旁,右邊一個「貞」;「他」就是你我他的他。如果你常看司法新聞,應該聽過記者說:「檢方已將本件列為他字案偵辦」,或者「案件已轉為偵字案偵辦」。 有當事人問我:偵字案是不是就要起訴了?他字案是不是就要不起訴了?這是很常見的誤解。今天就來把它講清楚。 --- 地檢署與法院的案號邏輯 不管是法院還是地檢署,每件案件都有一個編號,邏輯是:年度+字別+號碼。例如今年收案就是 113 年度,後面接字別,再接流水號。 法院的字別可以告訴你案件類型:民事通常訴訟叫「訴字」、重大金額叫「重訴字」、勞資爭議叫「勞訴字」、醫療訴訟叫「醫字」、工程糾紛叫「建字」、消費者訴訟叫「消字」、家庭訴訟叫「家訴字」、離婚案件叫「婚字」。刑事案件也有字別,例如金融犯罪叫「金字」、選舉案件叫「選字」。 地檢署也有自己的分案規則。其中最特別的,就是他字案和偵字案的區別。 --- 他字案:犯罪事實或犯罪行為人不明確 他字案的條件是:犯罪事實不明確,或犯罪行為人不明確,兩者只要有一個不明確,就先分他字案。 犯罪行為人不明確,就是連被告是誰都不知道。比如路邊發現一具無名屍,是自殺還是他殺還不清楚,這時就先分他字案。 犯罪事實不明確,比如告訴人書狀洋洋灑灑寫了一堆,說自己被誹謗,但怎麼個誹謗法卻寫得不清楚,這也很常見。 有人會說:新聞報導選舉賄賂案時,被告明明已經指名道姓,怎麼還列他字案?其實,地檢署原則上一開始都先分他字案,後來管考期限將屆,或偵查成熟後,再轉為偵字案。 --- 他字案轉偵字案:同一個案件,案號改了 一旦犯罪事實明確、被告身分確定,案件就從他字案轉為偵字案。舉例來說,原本叫「113 年度他字第 5 號」,後來變成「113 年度偵字第 20 號」。這是同一個案件換了案號,不是兩件不同的案。 --- 行政簽結與再議:最大的制度差別 他字案和偵字案最大的不同,在於後續的處理方式。 偵字案的檢察官,必須做出正式處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他字案則可以用「行政簽結」方式結案。行政簽結就是用行政上的方式把案件結掉,並非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而是實務上發展出來的便宜措施。 行政簽結常見於明顯濫訴的案件,例如書狀內容無法構成犯罪事實。問題在於,行政簽結之後,告訴人沒有辦法提再議。 再議是什麼?如果告訴人對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向高檢署提出再議,由高檢署審核地檢署的處分是否正確,認為有理由就發回重查,讓地檢署換一個檢察官重新偵辦。再議對告訴人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救濟管道。 但如果檢察官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告訴人就沒有再議的機會。這也是行政簽結在學理上被詬病之處:檢察官有認定的空間,若濫用行政簽結,告訴人就少了一道救濟。不過實務上,大多數案件仍以正式處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結案,行政簽結主要適用於明顯亂告的案件。 --- 另一個差別:確定力 不起訴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上有確定力,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同一案件已被正式偵辦並作出處分,原則上不能再重複追訴。 行政簽結則沒有這種確定力,告訴人還可以再去提告,但檢察官也可以再次簽結,形成循環。 --- 結論:案號字別不等於案件走向 所以,看到他字案,不要認為檢察官準備不起訴;看到偵字案,也不要高興地認為對方一定會被起訴。 他字案和偵字案只是分案階段的差異:一開始先分他字案,等犯罪事實與被告身分明確後,再轉為偵字案,然後才由檢察官做正式處分。 身為告訴人,看到他字案不代表檢察官消極辦案;身為被告,分到他字案也不代表你就沒事,因為他字案還是可能轉為偵字案。重點始終是案件偵查的實質內容。 這一期法律護身符就講到這裡,我是張倍齊律師,我們下一期再見。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收到地檢署的案件通知,對於案號字別的意義感到困惑,或不確定案件目前偵查的方向,歡迎預約諮詢,由張倍齊律師協助你釐清現況、評估後續的應對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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