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訴訟不是誰比較委屈誰就贏,而是誰對關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又能不能提出足夠證據。 本集以車禍求償為引子,說明看似簡單的「受傷」就可能卡在驗傷時間點、因果關係等細節,舉證難度並不低。張倍齊律師進一步整理舉證責任分配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主張有某件事情的人,原則上要負舉證責任;第二,主張「變態事實」(即比較不常見的情況,例如借名登記)的一方,也要舉證;第三,若被告惡意妨礙原告蒐證,法官可依「證明妨礙」規定,直接對妨礙方作出不利判決。 此外,本集也提醒:即使理論上由對方舉證,身為被告也不能完全沉默不答辯,否則可能讓法官對心證產生更大的質疑。提告或應訴前,先釐清「我要證明什麼」,是訴訟準備最關鍵的第一步。
以下為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非逐字原文。 ---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大家應該有聽過這句法律諺語:「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誰負擔舉證責任,卻舉證不了,就要承受敗訴的結果。所以舉證責任落在誰身上,直接影響訴訟勝敗。 車禍的例子:看似簡單,其實舉證很複雜 用車禍來說明。看起來只要去醫院拿診斷證明書就好,但實務上遇過當事人隔了一個禮拜才去就診,對方就說:「你的傷和車禍沒有因果關係。」或者今天的傷勢看起來不像是車禍造成的,甚至說「本來的憂鬱症因車禍加重」這類情形,到底算不算有因果關係?這些都是訴訟上會遇到的爭點。 每個看似簡單的案子,裡面都可能有複雜的舉證與攻防。很多當事人說「律師我這件很簡單」,但法律議題的複雜程度,真的不像字面上那麼輕鬆。 基本原則一:主張有這件事情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原則上,原告負舉證責任——因為你是發動這個訴訟的人。刑事上是由檢察官來舉證被告犯罪;民事上是由原告來舉證對方有欠錢、有侵害你的權利。 被告為什麼不用舉證「我沒有做這件事」?因為要舉證「沒有」本來就很困難——就像你要怎麼向太太證明自己沒有外遇,往往說破喉嚨也說不清楚。所以法律設計是由「主張有這件事」的那方來舉證。 但被告也不能完全不答辯 理論上被告不用舉證,甚至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但實務上,如果檢察官已舉出部分資料,你完全不回應、只是一直說「檢察官沒有達到舉證責任」,法官反而可能對你的說法更加質疑。最好還是要提出合理說法,不要讓法官的心證往不利方向走。 基本原則二:主張「變態事實」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變態事實」是法律術語,相對於「常態事實」,意思是「比較少見、不常見的那一面」。主張變態事實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舉借名登記為例:房子登記在王小明名下,突然有人跳出來說「這是我的,王小明只是我的人頭,是借名登記」。權狀上明明寫的是王小明,你要推翻這個常態事實,當然要由你來舉證借名登記的存在,而不是由王小明舉證「房子確實是我的」。舉證得了,法院可以判決要求返還;舉證不了,房子就繼續歸王小明。 借名登記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很常見,爭議也常常就在於「這到底是贈與,還是借名」。 進階:舉證責任的轉換與減輕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由原本應負舉證責任的一方舉證,顯失公平時,可以轉換由另一方舉證。最典型的例子是醫療訴訟:病歷、手術紀錄都在醫院、醫生這一方,所以實務上常常把部分舉證責任由醫方來承擔。 但這不代表原告起訴之後就什麼都不用做,只等醫院來答辯。舉證責任的轉換與減輕是複雜的議題,哪些由病人舉證、哪些由醫生舉證、什麼時候轉換,在實務上都有爭議。 基本原則三:證明妨礙——惡意阻撓的代價 如果被告惡意阻止原告蒐證,法官可以援引「證明妨礙」的規定,直接作出對妨礙方不利的判決。 一個實際情境:樓上漏水,樓下要去勘查、鑑定,但樓上就是不開門、不讓法官和土木技師進去。民事庭法官固然無法強制入屋,但確實曾有判決認定這是「證明妨礙」——你惡意讓對方無法舉證,法官就可以直接判你敗訴。 結語 今天整理的三個大原則: 1. 主張有某件事情的人,原則上負舉證責任。 2. 主張變態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 3. 惡意妨礙對方舉證(證明妨礙),法官可直接判妨礙方敗訴。 這幾個原則,希望讓大家對訴訟中常說的「舉證責任」有更具體的認識。
打官司不是有道理就能贏——你要能在法院面前證明。如果你正在思考提告或收到對方的法律主張,不知道自己要準備哪些證據、或怎麼面對舉證困境,歡迎與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從爭點倒推你真正需要準備的東西,避免帶著情緒走進法院卻輸在舉證環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