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4|調解與和解有什麼不同: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調解」和「和解」一字之差,許多人以為只是說法不同,實際上在法律效力上有根本區別。 本集張倍齊律師用生活化的例子說明:調解的核心在於「有第三人居中協調」。不論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委員(外聘的退休教師、退休書記官、退休法官等),都是代表官方機構協助雙方達成合意。調解成立後製作的調解筆錄,蓋有法院官印,具備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對方若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重新打官司。 和解則是雙方私下談妥、自行簽署協議書。這份協議書在民法上有效,代表雙方已互相拋棄相關權利義務,但它沒有執行力。若對方拒不付款,當事人必須先提告,等法院判決確定或另透過調解取得筆錄,才能強制執行。 張倍齊律師建議:若金額不大、雙方有意願且打鐵趁熱,直接簽和解協議書也是可行選擇;但若擔心對方日後不履行,或有強制執行的必要,建議直接到法院或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取得具執行力的調解筆錄,一勞永逸。

本集重點

  • 調解的核心是「有第三人居中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委員,都屬於調解機制。
  • 和解的核心是「雙方自行達成協議」:私下簽的和解書或和解協議書,不需要第三方機構參與。
  • 鄉鎮市調解成立後,須經法院核定程序,核定後效力等同法院調解。
  • 法院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筆錄,蓋上法院官印,具備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私下和解協議書沒有執行力:對方不履行,須重新提告或另走調解程序,才能強制執行。
  • 選擇和解或調解的判斷原則:金額小、雙方誠意高且情況緊迫時,可直接簽和解;擔心對方不履行、有強制執行可能時,選調解。
  • 車禍糾紛是鄉鎮市調解常見適用情境,發揮分流功能、減少案件進法院的負擔。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調解:有第三人(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的紛爭解決機制,包含法院調解與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 鄉鎮市調解:由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主持,成立後須經法院核定,核定後具執行力。
  • 法院調解:由法官本人或法院調解委員(外聘)主持;成立後製作調解筆錄,蓋上法院官印,具執行力。
  • 調解筆錄:調解成立的書面文件,具備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 強制執行:憑勝訴判決書或具執行力之調解筆錄,向執行處聲請對對方財產強制執行。
  • 民事判決執行力: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 和解(私下和解):雙方自行簽署和解協議書,在民法上構成和解契約,雙方互相拋棄相關權利義務;但無執行力。
  • 民法 §736:和解契約相關條文。
  • 訴訟上和解 / 訴訟外和解:節目口述提及此區分,但張倍齊律師說明日常語境下以上述基本觀念記憶即可。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糾紛的基本資料:當事人雙方姓名、聯絡方式、糾紛發生時間與地點。
  • 已有的書面文件:任何已簽署的和解協議書、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影本亦可)。
  • 金額資料:爭議金額、給付期限、給付帳戶等細節。
  • 溝通紀錄:LINE 對話、簡訊、Email 截圖等,有助確認雙方合意內容。
  • 調解申請相關:確認欲申請的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了解所需文件與程序。
  • 若已取得調解筆錄:確認筆錄是否已蓋有法院官印(鄉鎮市調解需確認是否已完成法院核定程序)。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語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原始逐字稿。 --- 大家可能沒有想過:調解跟和解,除了字面不同,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差別? 從字義記起:調解有第三人,和解是雙方自談 「調」字意味著「居中協調」,調解一定有一個第三人在場。你應該聽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但你不會聽到「和解委員會」或「和解委員」,因為和解就是雙方自己談定。 調解的兩種場域 第一種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幫忙撮合。常見的情境是車禍糾紛——雙方有爭議,但不一定嚴重到要上法院,由調解委員促成和解,發揮分流案件的功能。 第二種是法院調解。有時由法官自己主持,也可以由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這些調解委員是外聘的,可能是退休老師、退休書記官,甚至退休法官,在固定時間輪流到法院擔任調解工作。 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 不管是法院調解還是鄉鎮市調解,調解成立後都會製作調解筆錄,蓋上法院的官方大印。鄉鎮市調解還要再經過法院核定程序,核定後效力與法院調解相同。 這份調解筆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書——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拿去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另外打官司。 和解協議書:有效但沒有執行力 假設車禍現場,雙方打鐵趁熱,有人找來紙筆,寫下:「B車車主因車禍撞到A車,願給付A車車主新台幣五千元,雙方同意和解,彼此拋棄其他權利主張。」甲方某某、乙方某某,簽名完成。 在民法上,這份和解協議書是有效的——代表雙方已互相拋棄相關的權利義務。 但問題在:假設B車車主說好十日內匯款,卻一直不付。這份協議書不管叫「和解書」「和解協議書」還是「和解契約書」,因為沒有經過法院或區公所的調解程序、沒有蓋官方大印,就是沒有執行力。A車車主只能重新提告,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憑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或者在訴訟過程中走法院調解,取得調解筆錄,才能強制執行。 要選和解還是調解?看當下情形 張倍齊律師的建議是:如果金額不大、雙方都有誠意、可以打鐵趁熱,直接簽和解協議書也是合理選擇,省去跑法院或公所的時間。但如果擔心對方簽了之後虛晃一招、最後不付錢,那不如一開始就到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做出調解筆錄,以後就不用再擔心強制執行的問題。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調解和和解是兩條不同的路,選擇前先想清楚「對方不履行時,我有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如果有這方面的顧慮,走調解程序取得調解筆錄,往往比事後再重新打官司更有效率。 如果你正在評估要簽和解書還是申請調解,或者手上已有一份協議書卻遇到對方不履行,歡迎預約諮詢張倍齊律師,評估下一步最適合的處理方式。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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