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5|無罪推定是什麼?刑事程序入門: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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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本集圍繞「無罪推定」這四個字展開。張倍齊律師從近期熱播台劇談起,解釋「推定」的意思是先把被告當作無罪,但這個狀態可以被推翻——條件是檢察官能夠透過合法舉證程序,讓法官形成有罪心證。 無罪推定的背後邏輯,是現代法治社會接受「寧願錯放,不能錯殺」的原則:即使一個有罪的人被判無罪,也比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罰更難以接受。這與古代獨裁體制的「寧願錯殺不願錯放」形成根本區別。 在理論層面,學界對無罪推定應落實到哪個訴訟階段有爭議:一派認為主要約束法院審判;另一派認為從偵查階段起就應貫穿全程。本集也以台灣法院實際場景舉例:被告進入法庭後,法警會解開手銬腳鐐,因為戴著枷鎖可能給人「這個人有罪」的先入印象,違反無罪推定的精神。

本集重點

  • 「推定無罪」的意思是先把被告當作無罪,但這個狀態可以因充分證據而改變。
  •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不是被告要自己證明無罪。
  • 有罪心證的門檻是「毫無合理懷疑」,節目口述約為 95% 以上的確信度。
  • 「寧願錯放,不能錯殺」是現代法治區別於獨裁體制的核心邏輯。
  • 輿論、媒體或大眾觀感,不能取代法院依證據所為的審判。
  • 無罪推定落實到法庭的具體細節:被告在庭審期間不戴手銬腳鐐。
  • 學理上對於無罪推定是否應從偵查階段貫穿全程,存在不同看法。
  • 全民對法治概念的理解越深,越能形成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完善。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確認案件性質:是受害方還是被追訴方
  • 蒐集與自身有利的書面文件、通訊紀錄或物證
  • 留存任何與案件相關的時間軸紀錄
  • 開庭前了解自己的身分(被告、證人、告訴人)以及對應的權利
  • 考慮在警詢或偵查庭前諮詢律師,特別是不確定要不要回答時

精華逐字稿整理

(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整理為可讀版;分段時間碼僅供參考,非精準) 開場與主題背景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這集要講的是無罪推定。最近有一部台劇以這個詞為主題,全程台語發音,看預告片相當有戲劇張力,有機會我要找時間看。這集的主題來自聽眾在 YouTube 頻道的留言,剛好也搭上這股話題熱潮。 什麼是「推定」 大家都聽過無罪推定,但具體是什麼意思?先弄清楚「推定」:推定的意思是先把你當作無罪的。這個狀態是可以推翻的,只要有充分證據,無罪的狀態就會變動成有罪。 所以當一個被告被指控有犯罪嫌疑時,他先接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大家先把他當作無罪的。如果有人——這個人指的是檢察官——能夠舉證說他確實犯罪,經過法院審判、透過舉證程序,讓法院形成有罪的心證,最後判決有罪,這才是完整的審判過程。 為什麼要有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不是要讓法律制裁不了壞人,而是應該去想:當初為什麼會有這個大原則?它基於「寧願錯放,不願錯殺」的觀念。 以前的獨裁或君主時代,是寧願錯殺不願錯放——即使殺到無辜的人,也不願有漏網之魚,為的是能整肅反抗者或政敵。但現代法治社會不是這樣。白話來說,是寧願把一個有罪的人放掉,也不能錯殺一個冤枉的人。 為什麼?因為現代法治認為,國家要對一個人施以刑罰,必須經過非常嚴肅、慎重的程序。如果沒有這樣的程序,被告在國家追究犯罪的過程中,很可能受到冤枉,甚至遭到誣陷。古今中外太多歷史,都是透過刑罰整肅政敵,即使到現在某些地方仍有這種情形。 有罪心證的門檻 即使大家都覺得某人好像有犯罪,如果沒有辦法讓法官達到有罪的門檻——也就是「毫無合理懷疑」——就應該判決無罪。毫無合理懷疑,一般說的是大約 95% 以上的有罪確信度(節目口述)。 如果檢察官沒辦法讓法官覺得判得下去、甚至有點毛毛的,就應該放掉被告。判無罪,精確來講,並不是說他沒做,有可能他真的有做,只是我們用合法程序驗證不了。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不是被告去舉證說我沒犯罪,不能說被告你舉證不了,那我就判你有罪。而是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說服法院。我們給了檢察官追究犯罪、偵辦的權力,他就應該收集足夠的證據,並且判斷已達到起訴門檻,再由法院做判決。如果達不到有罪的心證,就應該判決無罪。 無罪推定的學理爭議 有一派學者認為,無罪推定只適用於訴訟階段,也就是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另一派學者認為,無罪推定從頭到尾、從偵查階段起都應該落實。不過也有人說,檢察官在追究犯罪時,本來就是基於懷疑你有罪的心態在查,越查越覺得有問題,所以不強求檢察官在這個階段一定要抱著無罪推定的心態。這屬於理論之爭,總之在訴訟程序特別是審判時,無罪推定的保障是最重要的。 法庭現場的具體展現 有一個落實無罪推定的小細節,提供給沒去旁聽過的朋友參考。被告進法庭前,法警會護送他穿過走廊,帶著手銬腳鐐。但一進到法庭、在法官面前,手銬跟腳鐐是打開的,開庭審理受訊問的時候,手跟腳是沒有拘束的。 原因是,帶著手銬腳鐐會給法官,或在某些國家的陪審團,一種「這個人是有罪之身、所以才要被拘束」的先入印象,這本身就違反無罪推定的精神。所以被告進了法庭,法警一定會先把手銬腳鐐解開。法警在旁介護,主要是避免被告衝向法台、接觸告訴人家屬、或做出其他衝突行為。開完庭之後,再戴上手銬腳鐐,提解回看守所或監所。 結語 無罪推定要求法官在審判時,先把在庭的被告當作無罪,除非檢察官盡到舉證責任。理論上是這樣,實際運作中能做到幾分,我們只能說應該要求法官達到這個標準,並且持續努力。聽法律護身符也是一種努力的方向,大家對法治概念的理解越深,越能透過全民監督讓司法更完善。這集就講到這裡,我是張倍齊律師,下集再見。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無罪推定不是在保護壞人,而是在保護每一個尚未被合法認定有罪的人——包括你。刑事程序一旦啟動,舉證責任、心證門檻、開庭流程都有許多細節需要掌握。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刑事追訴,或對自己的訴訟程序感到困惑,歡迎預約諮詢。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釐清現況,讓您在程序中充分行使應有的權利。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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