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2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由張倍齊律師談「社區規約能不能對住戶罰錢」這個在社區管理實務上經常出現的爭議問題。 節目以一則台中地院判決為起點:某豪宅社區住戶因車子擋住停車場車道,管委會依據規約每小時罰款一萬元,累計停放百餘小時後,罰單金額高達百餘萬元。 這個案例揭示一個根本爭點:台灣法院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能否在規約中訂定罰則」,至今仍有兩派見解對立——支持派認為住戶共同決議可拘束各住戶;反對派則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授權管委會或住戶大會自行罰款,只能透過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裁罰。張倍齊律師指出,兩派見解目前仍約各半,結果往往取決於遇到哪位法官。 對於管委會委員而言,此集提供了務實建議:在修法明定之前,應評估訴訟風險,考慮以公告戶別、拍照公布等較溫和手段替代直接罰款,避免制定規約卻被法院認定無效、反而變成住戶得理的尷尬局面。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校正版(已刪除重複贅句、校正 ASR 錯字,不含完整逐字稿): --- 今天要談一個和社區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社區規約到底可不可以罰錢? 這個主題的起因,是我看到一則新聞,台中地院有一個判決,是關於一個豪宅社區。其中一名住戶因為車子擋住車道,導致其他住戶的車輛無法進出停車場。最後管委會依據社區規約開罰,總計罰了一百五十五萬元(節目口述)。 為什麼會罰這麼多?因為這個社區的規約規定得非常嚴格:擋到車道或占用公共設施,經勸導無效,每小時罰款一萬元,而且得連續開罰。那位住戶最後總計停放了一百二十五小時,也就是約五天多,因此累積罰了一百二十五萬元(節目口述)。 很多人聽到這裡可能覺得太誇張,但今天真正要講的,不是這個金額高不高,而是:社區規約這樣的罰款規定,到底有沒有效?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分成兩派見解。 第一派認為:規約既然是住戶大家共同決議通過的,就應該有拘束力。你違反了,就要按規約接受處罰。台中地院那個判決,就是採這個見解,最後判住戶要付罰款。 第二派則認為:我們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授權給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可以直接對住戶開罰。住戶違反規約,管委會能做的是勸導,或是向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裁罰,但管委會本身沒有這個罰款的權責。 我平時就有在關注這個議題,今年也特別查了一下,結果發現兩派見解大約還是各半。所以說,管委會告住戶,能不能贏,有時候真的要看你遇到哪位法官。 我另外查到一個今年的判決,有個社區的規約規定,車子停在社區車位時,車頭必須朝外,如果車頭朝內,就罰三千元。住戶不服提告,那個案子剛好遇到否定見解的法官,管委會最後敗訴。 規約能管的事情其實五花八門,不是只有規範走廊不能放鞋子。大到擋車道開罰百萬,小到車頭朝向罰三千,都有社區真的這樣規定,而且都有真實訴訟案例。 以管委會委員的角度來說,要管理一個社區並不容易,每個人生活習慣不同。垃圾沒分類、沿路滴垃圾水、走車道、在大廳喧嘩,各種違規行為都有。如果每件事都要罰錢,住戶可能感情破裂、怨聲載道;但如果什麼都不管,又會有另一批住戶質疑委員失職。 實務上,管理手段不是只有罰款。有些管委會會公布戶別(不公布名字,給住戶留點面子),有些會公布違規照片,也有些是直接自訂罰則。每一種方式,都要在社區和諧和管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回到核心問題:既然法院見解分歧,治本的方式是修法明定,不要讓管委會的命運取決於遇到哪位法官。在修法之前,如果你是管委會委員,建議先考慮用比較和緩的管理手段。因為今天你費心制定規約罰則,如果剛好遇到否定見解的法官,最後住戶告贏、管委會敗訴,不只是輸掉官司,還可能被其他住戶追究委員責任,真的是里外不是人。
社區規約罰款的合法性,到目前為止法院仍沒有定論。管委會委員在制定罰則之前,或是住戶收到規約罰款通知之後,若對法律效力有疑問,歡迎預約張倍齊律師諮詢,在行動之前先確認法律風險,避免付出不必要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