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3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從最常見的疑問切入:收到開庭通知,但那天剛好要出國、小孩生日、公司有重要會議,能不能請假? 結論是:通常不太行。法院和地檢署的運作邏輯是以案件進行為優先,一般私人事由很難說服法官或檢察官改期。刑事案件的被告更有到庭義務,若未到庭且未取得同意,可能被認為有逃亡之虞而遭拘提,這是很不划算的誤會。 本集進一步說明:若是律師衝庭(同一時段兩個案子都有庭),改期申請通常容易獲准,因為法院與地檢署之間有互相尊重的慣例。律師也可以請其他同道代庭(民事稱副代理人,刑事稱告訴代理人或辯護人),但需先與當事人溝通。 最後張倍齊律師也說明了一個當事人常見的誤解:法官為什麼要配合對方律師改期?這不是誰比誰大,而是基於避免衝庭的實務運作慣例。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去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開場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今天要談的主題是:我有事,開庭可以請假嗎? 收到開庭通知,上面的時間剛好撞到出國、小孩慶生、夫妻紀念日,或公司那天有重要會議、重要客戶——能不能以這些理由向法院請假? 先說結論:通常不太行。 --- 當事人申請改期為何困難 目前實務上,法官和檢察官發了開庭通知,除非你委任了律師或有代理人到場,否則法院和地檢署比較不會為了當事人去改時間。 在刑事案件,被告原則上有到庭義務。如果沒到庭,甚至可能被地檢署或法院拘提。所以如果真的有事,務必先取得地檢署或法院的同意才能改期,否則可能被認為有逃亡或滯留不歸的疑慮——這些都是不必要的誤會。 當事人申請改期通常較困難。除非是家中有重大喪事這類人倫上真的難以分身的情形,法院才比較可能體諒;至於結婚紀念日、公司開會、小孩生日,地檢署和法院通常不會為這些理由改期。 --- 刑事被告 vs 告訴人的差異 刑事案件分兩種角色: - 告訴人(提告的那一方):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本人不用到。 - 被告:沒有「被告代理人」這個制度,被告本人原則上必須到庭。 民事案件則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人不用親自出庭。 --- 律師衝庭:改期比較容易獲准 律師無法到庭,比較常見的原因是衝庭——同一個時段,前面已有先訂好的庭期,後來又收到另一個庭期的通知,律師不可能有分身。 這時律師有兩個選擇: 1. 以衝庭為由申請改期:附上衝庭證明,向後面那個法院或地檢署申請改期。法院和地檢署通常會尊重前面已先訂好的庭期,同意改期。 2. 請其他律師代庭:民事稱副代理人,刑事稱告訴代理人或辯護人。因為當事人和律師之間有信賴關係,通常會先告知當事人再安排。 但也有法院不願改期的情況,例如那一庭已傳喚五、六位證人,有人還從外縣市特地來台北作證,若因律師的關係全部要改期,波及的人太多,法院就可能不同意。 --- 法官為什麼配合對方律師改期? 有當事人問:法官定的庭期,對方律師說不行就聽他的,是不是法官跟他是同學? 不是。這是實務運作的慣例:法官定下次庭期時,會當場詢問雙方律師時間是否可行,就是為了避免之後又要來回改期。後面的庭期尊重前面的庭期,這是基於互相尊重,不是誰比誰大的問題。
收到開庭通知但當天真的有事,不要自行假設已經請假成功。 刑事被告若未到庭且未事先取得法院同意,可能面臨拘提風險。即便是民事案件,未到庭也可能面臨程序上的不利益。 最穩妥的做法是先向張倍齊律師諮詢:你在案件中的角色是什麼、理由夠不夠充分、需不需要附證明文件,以及是否有委任律師來協助申請改期或安排代庭。事先確認,比事後補救容易得多。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