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外遇切結書在現實生活中相當常見,配偶一方在發現外遇或為了表達悔改誠意時,往往會被要求簽署內容各異的切結書——有的約定「一有外遇就離婚」,有的約定「監護權無條件歸另一方」,有的則約定要賠付一筆精神慰撫金。 本集張倍齊律師逐一拆解三類條款的法律效力。涉及離婚的約定,過往最高法院認為不能以當事人的一紙約定架空法院對離婚事由的審查,仍需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法定或概括事由;涉及子女監護權的約定,法院同樣不受切結書拘束,仍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個案判斷;至於金錢賠償條款,目前最高法院則傾向認定有效,因為婚姻本就負有忠誠義務,事前以切結書擔保此義務並無違反公序良俗之虞。 張倍齊律師也提醒:切結書不是萬靈丹,更重要的是了解哪些條款真正具有執行力、哪些只是道德宣示,避免在情緒高峰時草率簽署日後無法兌現的約定。
以下為本集精華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並刪除贅字重複段落,非原始逐字稿。 --- 大家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談的主題是:外遇切結書。 外遇切結書大家應該或多或少聽過,有些人是親朋好友的狀況,有些人自己就是當事人。這類切結書常見的內容包括:如果有外遇就無條件離婚、外遇的話子女監護權歸另一方、或者外遇就要賠償精神慰撫金三百萬、五百萬。 這種切結書到底有沒有效?在法律上,其實是有爭議的。 先談離婚條款。過往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一有外遇就無條件離婚」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為什麼?因為離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牽涉子女、未來的身分關係。法院認為,不能單憑一紙約定,讓當事人繞過民法第 1052 條所規定的離婚事由。雖然現在法院對離婚事由的認定越來越寬鬆,但「一有外遇就自動離婚」這樣的條款,仍常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再談監護權條款。如果約定「一有外遇,子女監護權無條件歸某一方」,除非雙方在離婚時重新協議達成共識,否則一旦交由法院裁判,法官仍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不會受到十年、二十年前簽的切結書所拘束。 但有一類條款,目前最高法院是承認的,那就是金錢賠償條款——「一有外遇就賠償精神慰撫金多少錢」。有人說這樣的約定是否也違反公序良俗,但最高法院的立場是:你既然結婚,就要遵守婚姻框架下的忠誠義務,事先以切結書擔保這項義務,並無不妥。公序良俗這四個字有時候見仁見智,很難說這樣的約定有什麼好違反的。 婚姻可以想像成一種身分契約。你結婚,就是同意遵守台灣法律對婚姻的框架,其中就包含雙方互付忠誠義務。如果你覺得婚姻應該更自由、各過各的,那你就不要用台灣的法律制度去結婚。結了婚、簽了切結書,等到事情發生了又說這個違反公序良俗,這樣並不妥當。 所以整理起來,外遇切結書要分清楚: - 離婚條款:過往最高法院認定無效,法院仍需審查是否符合離婚事由。 - 監護權條款: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個案判斷,不受切結書拘束。 - 金錢賠償條款:目前最高法院傾向認定有效。 簽這類切結書之前,要想清楚。如果你覺得自己可能真的顧不住自己,就不要冒然答應。當然,實務上簽切結書有時是出於不得已,可能是為了表示悔改、換取婚姻繼續,或者對方以「你連這個都不敢簽」施壓。無論如何,今天這集就是把外遇切結書的法律效力跟大家說清楚,希望大家在簽之前都能充分了解各條款真正的法律意義。 (本集為農曆年前最後一集,張倍齊律師感謝聽眾支持,並祝農曆新年快樂。)
外遇切結書不是簽了就全部有效。張倍齊律師提醒,金錢賠償條款在法院目前的立場下較易執行,但離婚條款與監護權條款仍需通過法院個案審查——簽之前,請先搞清楚哪些條款真的保得住你。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正面臨外遇、婚姻協議或切結書的相關問題,歡迎透過本所聯絡方式預約諮詢,由張倍齊律師評估您的個案狀況,協助釐清法律上真正可以保護您的工具。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