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0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主題是「當保人」的法律代價。張倍齊律師從保證契約的法律性質出發,說明保證是一種從契約,從屬於主借貸契約,保證人的責任不是象徵性的見證,而是在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必須負起實際清償義務。 本集重點區分兩種保證型態:普通保證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法清償後才能找保證人;連帶保證則讓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債權人可以直接、優先向保證人請求,完全不必先找主債務人。實務上,銀行貸款(尤其信貸)往往要求連帶保證,或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效果等同連帶保證。 張倍齊律師也提醒,保證人事後雖有權向主債務人求償,但主債務人通常早已名下無財產或已脫產,這條求償路徑形同看得到吃不到。因此能不當保人就千萬不要當保人;若真的無法拒絕,可考慮改以直接借款給對方的方式協助,而非作保。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並刪除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保人就是保證人。大家都知道當保人好像就是人呆,但有時候不得不作保,不得不幫別人作保。大家可能都有聽過這樣的故事——朋友開口借錢,不好意思拒絕,或者說找你當保證人,想說只是簽個字、蓋個章、幫個忙。結果後來這個朋友就跑路了,錢也不見了,友情也不見了。這時候債主就會轉過來找你這個保人追討債務,原本只是情意相挺,結果落得自己一身麻煩,甚至傾家蕩產。」 「保人在法律上,精確來講,是一種從契約,從屬於主契約——也就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借錢的借貸契約。如果主債務沒有償還,保證人就要保證償還。所以保證這個用語是很重的。」 「保證要分兩種。第一種是普通保證:債務人沒辦法清償時,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人真的沒錢了、無法清償,銀行或債權人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追討。也就是說,保證人立於補充的地位——一定要主債務人沒錢,才能找我。畢竟錢又不是我欠的,我只是保人。」 「另外一種叫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下,保證人跟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同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討,誰有錢就向誰追,甚至可以跳過債務人直接找保證人。這是最常見的情況。因為銀行很精,等到債務人沒有辦法清償才轉而向保證人求償,這時候往往已經太慢、太麻煩了。」 「銀行的保證常常是以連帶保證的方式,或者雖然名義上寫普通保證,卻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意思是說:銀行你必須要先向主債務人追討,才能追到我保證人這邊來;他真的還不出錢來才能找我。可是銀行不太願意這樣,要求你簽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意思就是你們兩個綁在一起了。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父母親跟子女身上——子女剛成年,信用還不是很好,或收入還不穩定,銀行就要求有錢的父親來當連帶保證人,才願意給予創業貸款。」 「如果是朋友之間,主債務人跑路了,銀行一定來找保證人要求清償。保證人在法律上是可以轉而向主債務人求償的——因為你才是最終要負責的人。可是這條路用處不大。因為銀行如果能追得到主債務人,他也會去追;追到你保證人這邊來,就是因為主債務人名下也沒財產,或已經脫產。法律上有一個條文說,幫主債務人清償之後可以轉而向他求償,但大致上是看得到吃不到,很難執行。」 「能不當保人就千萬不要當保人。如果真的遇到親友開口,最簡單最有效的方式是直接拒絕。如果真的無法拒絕,或許可以委婉地說,我沒辦法當保人,但我願意借你一筆錢幫你渡過難關——就算最後這筆錢收不回來,也比作保被整個拖下去的代價小。有時候大家講得很好聽,說我這個周轉一下很快就過了,但最後擺你一道或人就跑掉了、把爛攤子丟給你的案例比比皆是,請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 --- *注意:逐字稿約第 417 秒至 448 秒段落有大量 ASR 重複錯誤(連續重複「你們」數百次),顯示該段音訊轉錄失敗,實際內容已遺失。依前後文判斷,該段應為張倍齊律師說明「改以借款代替作保」的補充說明,但確切內容無法還原,已標記為 ASR 缺失段落。*
能不當保人就千萬不要當保人。如果您正面臨被親友要求作保、或已擔任保人且主債務人出現還款異常,保全自身財產的時機往往比想像中更緊迫。張倍齊律師可協助您釐清保證契約的責任範圍、評估風險,以及研議可能的應對方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