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依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也就是社區可以依規約規定住戶不能飼養寵物
若社區可以養寵物,但鄰居寵物味道太臭了,法律上怎麼處理?
依據民法第793 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法院訴請鄰居停止。
就住戶因此所受損害,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或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主張住戶違反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與環保法規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法院畢竟要透過訴訟,有沒有更快的方式?有的。
可以讓管委會先制止,若制止後仍不改善,
直接請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6 條、第47條裁罰,
法條如下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
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
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
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1、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6條先制止,制止而不遵從後,管委會函請是政府處理,
因此由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6條先制止,後續才能發動請政府依此條裁罰。
2、住戶民事上可以依據民法第793條排除侵害,同時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