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常見情境包括:隔壁寵物在深夜反覆吠叫;同層住戶未妥善清理貓砂,走廊長期有異味;樓上大型犬奔跑碰撞,讓樓下住戶長期受擾。當事人來諮詢時,常卡在一句話上:「人家也是愛護動物,我是不是太計較?」
實務上得把話講白:這不只是情緒問題,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動物保護法、噪音管制法都有工具可以評估。愛護動物是飼主的事,但這份愛不能建立在鄰居的健康與睡眠上。本文從四個層次——民法氣響侵入、公寓大廈三部曲、動保與地方自治、噪音管制——把可用的法律路徑講清楚,再給出一套從柔性溝通到訴請強制遷離的實戰 SOP。
民法第 793 條是處理鄰居困擾時常被拿來評估的條文。條文規定:
關鍵字清楚寫著「臭氣」與「喧囂」。寵物排泄物未清理所生異味、多貓家庭長期氨味滲透、狗長時間吠叫、鳥類尖鳴等情形,都可能進入這一條的評估範圍。不過條文也有但書:侵入若屬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就未必能請求禁止。
第 793 條給的權利是「禁止」——也就是要求對方停止讓臭氣、喧囂繼續侵入。對於反覆發生的居住干擾,這類請求通常比事後只談金錢賠償更貼近需求。訴訟上可依個案同時評估:
民法第 774 條也是同套思維——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時,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飼主在自家養寵物固然是其權利,但權利行使不能越界侵害鄰居健康、睡眠與居住品質。
不是所有氣味與聲音都構成「氣響侵入」。法院判斷時會看侵入的持續性、頻率、強度與社會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偶爾聽到隔壁狗叫幾聲,通常不算;若是深夜反覆長時間吠叫、走廊長期有明顯貓尿味、多戶住戶都反映同一戶,這些具體事實堆疊起來,才較有機會讓法院認定已超出可忍受範圍。蒐證時要有意識地記錄時間、頻率、持續時長。
這是第一個要破解的迷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非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所以如果社區規約沒有明文禁養,管委會確實不能直接說「這戶不准養狗」。但這不代表管委會什麼都不能管——規約沒禁養,不等於飼主可以放任臭味、噪音擴散。
第 9 條第 2 項要求共用部分依其設置目的使用,走廊、樓梯間不是貓砂盆放置區;第 8 條禁止擅自在頂樓、外牆等位置為變更構造行為,有些飼主為了多養幾隻在陽台違法加蓋籠舍,也可能另生違規問題。這些條文都可以當作切入點。
當鄰居養寵物的情況已嚴重到「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提供較強的社區處理機制。操作分成三步:
這套機制俗稱「惡鄰條款」,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社區處理嚴重違規住戶的強力制度。整套制度的運作邏輯、實務常見爭點與裁判判斷,在 ID 371 惡鄰條款主文有完整說明,這裡不重複展開。要特別提醒的是,「情節重大」是門檻,不是輕易就能達到——累積多次書面警告、多戶住戶具名抱怨紀錄、主管機關裁罰紀錄、醫療診斷影響健康的證明等,是達門檻的重要拼圖。
與其幻想一次把規約改成「全面禁養」(這在現行法律與多數社區氣氛下很難過),不如推動較溫和但更實際的規約條款:
這類「行為規範型」規約,重點不是否定飼養寵物本身,而是把清潔、噪音與公共安全義務寫清楚。公寓大廈的整套運作邏輯(區權會、規約修訂、管委會職權)可一併參考 ID 379 公寓大廈完整指南。
動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條是飼主責任的核心。大型犬在無牽繩狀況下於公共區域衝撞、狗衝出家門咬傷鄰居小孩、貓爬到他戶陽台毀損曬乾的衣物,都可能涉及飼主注意義務問題。是否裁罰、命改善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仍要看具體違規類型與主管機關認定。
動保法是中央法律,但具體的飼養管理規範,常見於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與相關公告,內容可能包括:犬隻外出須牽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防護、特定犬種外出須戴口罩、禁止於公共場所放養、飼養密度限制、噪音擾鄰處理程序等。確切規範以飼主所在縣市最新公告為準——新竹、台北、高雄的規定不完全相同。
各縣市由動物保護處或動物防疫處為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派員稽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處以行政罰鍰。檢舉時可透過 1999 市民專線、各縣市動保處官網或實地送件。這條行政路線的優點是免費、有公權力、可匿名;缺點是處理速度受稽查能量限制,且只處理違法部分,不替你追金錢賠償。
噪音管制法由環境部主管,各縣市環保局為在地執行機關。住宅區通常屬於較嚴格的管制區,深夜時段(晚間至清晨)管制尤其嚴格。具體的管制時段與分貝值,會因縣市與管制區類別不同而有差異,且環境部與各地方環保局會不定期調整。實際標準請以飼主所在縣市環保局最新公告為準,網路流傳的數字不一定對應到你家的管制區類別。
若隔壁的狗整夜吠叫,且犬吠情形符合當地主管機關公告的管制時間、地區、場所或行為,並達到噪音管制相關標準,可向環保局檢舉,由稽查人員視個案到場實測。是否裁罰與如何限期改善,須看地方公告、稽查結果與適用條文。要特別提醒的是:稽查通常需要在「現場還在發生」的時段到達才有機會實測,深夜時段稽查人力調度難度較高,反應時間也可能跟不上犬吠發生的短暫窗口。檢舉時請具體指出對方吠叫的時段規律,並可自備手機錄音做為補充佐證。
即使沒有環保局的稽查紀錄,自行蒐證在民事訴訟上也有價值:
證據的原則是——有規律、有時間戳、有第三人佐證,比一份長達三小時的雜亂錄音更有說服力。
第一步不是直接報警或告人,是有禮貌地反映。可以當面敲門、也可以傳 LINE 訊息。措辭以「我們家小孩這段時間睡不好,想請您幫忙留意一下」為主。重點是留下書面紀錄——LINE 對話截圖、Email 寄發紀錄都可以。目的有二:一是給對方改善機會,二是日後若走訴訟,可證明你「並非一開始就挑釁」。
溝通無效後,以書面(紙本掛號信或正式 Email)向管委會反映。內容要具體:發生時間、持續頻率、影響程度(例如「近三個月每週至少四次、凌晨一點到三點吠叫」)、你已做過的溝通努力。附上照片、錄音截圖、時間紀錄。管委會收到書面反映,原則上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
視困擾性質分流:
檢舉同步進行時,可由本人或律師發存證信函給飼主,載明具體困擾事實、已受影響程度、要求改善項目與期限,以及「逾期將依民法第 793、184、195 條等請求救濟」。存證信函的功能包括:留下正式證據、催告對方、作為權利主張紀錄。是否發生時效中斷效果,仍須依請求權性質與後續程序判斷;若要真正保全請求權,也要留意起訴、聲請調解等程序銜接。
可以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相對低成本,也能讓雙方把改善方式、清潔頻率、犬隻管理方式與違約後果寫成具體條款。調解成立的筆錄經法院核定後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若條款內容具有可執行性,對方反悔時可評估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不成或對方拒絕出席,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取得勝訴判決後,對方若不履行,可依判決內容評估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若對方經多次促請仍不改善、累積裁罰紀錄、甚至出現攻擊行為等重大違規,可推動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啟動強制遷離程序——三個月促請改善、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實務上門檻不低,必須回到個案證據與社區決議程序逐項檢查。完整操作可見 ID 371。
規約沒禁養,確實不能禁止住戶「養」寵物,但不等於飼主可以放任臭味、噪音擴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仍可評估啟動;第 9 條第 2 項「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使用」也能處理佔用走廊等行為。民法第 793 條禁止氣響侵入則是不受社區規約有無禁養條款限制的獨立請求權——不論社區怎麼規定,只要侵入達到社會一般人無法忍受,受害住戶都可評估主張。
特定身心障礙者依法使用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確實在法令上享有較一般寵物寬鬆的對待,例如可進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運輸等。但這些保障是針對「特定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的合格工作犬」,而且也不代表這隻犬可以製造臭味、徹夜吠叫。一般寵物並不適用導盲犬相關保障,飼主若想以此為擋箭牌,應先舉證其犬隻經合格訓練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
兩種各有功能。一個人就可以告,訴訟主體沒問題;但多戶住戶共同提告,甚至由其他住戶出具書面陳述或擔任證人,對「社會一般人無法忍受」的要件會有幫助。實務操作上,可由證據較完整的住戶為原告,其他住戶以證人或書面陳述方式協助,讓受害範圍更清楚。
分情況:
這也是民眾很擔心的問題——打贏了卻拿不到結果。民法第 793 條的禁止請求權勝訴後,如果對方仍讓臭氣、喧囂繼續侵入,可依具體執行名義評估聲請「間接強制」。依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禁止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不履行者,執行法院得處新台幣 3 萬元至 30 萬元怠金;仍不履行時,並可能再處怠金,必要時也可能依法管收。金錢賠償部分則可聲請對其財產強制執行(查扣薪資、帳戶、不動產等)。整套強制執行的操作、費用、能追到的財產類型,可參考 ID 93 強制執行主文。
面對鄰居養寵物造成的長期困擾,不建議一路忍耐到衝突升高。法律上可評估的路徑包括:民法第 793 條禁止氣響侵入、第 184、195 條損害賠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強制遷離程序,以及動保法、地方自治條例與噪音管制法的行政檢舉。真正關鍵的是是否按部就班把證據留好,並依個案需要安排溝通、管委會、主管機關、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步驟。
若您正為鄰居的貓狗臭味、徹夜吠叫、排泄物堆積所困擾,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困擾類型、蒐證狀況、社區規約與管委會態度,協助您規劃從柔性溝通到民事訴訟的完整時序,把第 793 條的禁止請求、第 184、195 條的損害賠償,以及必要時第 22 條的強制遷離程序納入整體策略,協助您依法處理居住安寧問題。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