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執業中最常見的三種版本:隔壁整夜吠叫,凌晨三點還在狂吠一小時;同層鄰居養了七、八隻貓,打開家門整條走廊都是貓尿味;樓上養了兩隻大型犬,來回奔跑的聲響讓樓下天花板的燈罩都在晃。當事人來時往往已經忍了半年、一年,卡在一句話上:「人家也是愛護動物,我是不是太計較?」
實務上得把話講白:這不只是情緒問題,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動物保護法、噪音管制法都有明確的工具可以用。愛護動物是飼主的事,但這份愛不能建立在鄰居的健康與睡眠上。本文從四個層次——民法氣響侵入、公寓大廈三部曲、動保與地方自治、噪音管制——把可用的武器講清楚,再給出一套從柔性溝通到訴請強制遷離的實戰 SOP。
民法第 793 條是處理鄰居困擾最重要的一條,但也是民眾最陌生的一條。條文規定:
關鍵字清清楚楚寫著「臭氣」與「喧囂」。寵物未清理的排泄物味、多貓家庭長期氨味滲透、狗整夜的吠叫、鸚鵡的尖鳴,全部都落在這一條的射程內。條文設計的原意,就是不要讓相鄰的不動產變成困擾的源頭。
第 793 條給的權利是「禁止」——也就是要求對方停止讓臭氣、喧囂繼續侵入。這比單純請求金錢賠償更有力,因為本質是要求恢復安寧,而不是事後用錢填洞。訴訟上通常會同時併提:
民法第 774 條也是同套思維——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時,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飼主在自家養寵物固然是其權利,但權利行使不能越界侵害鄰居健康、睡眠與居住品質。
不是所有氣味與聲音都構成「氣響侵入」。法院判斷時會看侵入的持續性、頻率、強度與社會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偶爾聽到隔壁狗叫幾聲,通常不算;每天凌晨兩點到四點連續吠叫半小時以上、走廊長期有明顯貓尿味、多戶住戶都抱怨同一戶——這些具體事實堆疊起來,才會讓法院認定已超出可忍受範圍。蒐證時要有意識地記錄時間、頻率、持續時長。
這是第一個要破解的迷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非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所以如果社區規約沒有明文禁養,管委會確實不能直接說「這戶不准養狗」。但這不代表管委會什麼都不能管——規約沒禁養,不等於飼主可以放任臭味、噪音擴散。
第 9 條第 2 項要求共用部分依其設置目的使用,走廊、樓梯間不是貓砂盆放置區;第 8 條禁止擅自在頂樓、外牆等位置為變更構造行為,有些飼主為了多養幾隻在陽台違法加蓋籠舍也逃不掉。這些條文都可以當作切入點。
當鄰居養寵物的情況已嚴重到「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給出終極手段。操作分成三步:
這套機制俗稱「惡鄰條款」,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社區處理頑劣住戶最重的武器。整套制度的運作邏輯、實務常見爭點與判決趨勢,在 ID 371 惡鄰條款主文有完整說明,這裡不重複展開。要特別提醒的是,「情節重大」是門檻,不是輕易就能達到——累積多次書面警告、多戶住戶具名抱怨紀錄、主管機關裁罰紀錄、醫療診斷影響健康的證明等,是達門檻的重要拼圖。
與其幻想一次把規約改成「全面禁養」(這在現行法律與多數社區氣氛下很難過),不如推動較溫和但更實際的規約條款:
這類「行為規範型」規約通過門檻較低,也才真正針對問題本身。公寓大廈的整套運作邏輯(區權會、規約修訂、管委會職權)可一併參考 ID 379 公寓大廈完整指南。
動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飼主不得放任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條是飼主責任的核心。放任大型犬在無牽繩狀況下在公共區域衝撞、放任狗衝出家門咬傷鄰居小孩、放任貓爬到他戶陽台毀損曬乾的衣物,都屬於違反飼主注意義務的情形。違反者主管機關可處罰鍰、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並可沒入所飼養的動物。
動保法是中央法律,但具體的飼養管理規範,多數由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訂定,內容包括:犬隻外出須牽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防護、特定犬種(如比特犬、日本土佐等)外出須戴口罩、禁止於公共場所放養、飼養密度限制、噪音擾鄰處理程序等。確切規範以飼主所在縣市最新公告為準——新竹、台北、高雄的規定不完全相同。
各縣市由動物保護處或動物防疫處為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派員稽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處以行政罰鍰。檢舉時可透過 1999 市民專線、各縣市動保處官網或實地送件。這條行政路線的優點是免費、有公權力、可匿名;缺點是處理速度受稽查能量限制,且只處理違法部分,不替你追金錢賠償。
噪音管制法由環境部主管,各縣市環保局為在地執行機關。住宅區通常屬於較嚴格的管制區,深夜時段(晚間至清晨)管制尤其嚴格。具體的管制時段與分貝值,會因縣市與管制區類別不同而有差異,且環境部與各地方環保局會不定期調整。實際標準請以飼主所在縣市環保局最新公告為準,網路流傳的數字不一定對應到你家的管制區類別。
若隔壁的狗整夜吠叫,吵到達到當地噪音管制標準,可向環保局檢舉,由稽查人員攜帶分貝計到場實測。經認定超標者,環保局可依法裁罰,並限期改善;屢次違反者,罰鍰逐次加重。要特別提醒的是:稽查需要在「現場還在發生」的時段到達才能實測,深夜時段稽查人力調度難度較高、反應時間常跟不上犬吠發生的短暫窗口,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無效檢舉原因。檢舉時務必具體指出對方吠叫的時段規律(例如「每天凌晨 1 點到 3 點」),並可自備手機錄音做為補充佐證。
即使沒有環保局的稽查紀錄,自行蒐證在民事訴訟上也有價值:
證據的原則是——有規律、有時間戳、有第三人佐證,比一份長達三小時的雜亂錄音更有說服力。
第一步不是直接報警或告人,是有禮貌地反映。可以當面敲門、也可以傳 LINE 訊息。措辭以「我們家小孩這段時間睡不好,想請您幫忙留意一下」為主。重點是留下書面紀錄——LINE 對話截圖、Email 寄發紀錄都可以。目的有二:一是給對方改善機會,二是日後若走訴訟,可證明你「並非一開始就挑釁」。
溝通無效後,以書面(紙本掛號信或正式 Email)向管委會反映。內容要具體:發生時間、持續頻率、影響程度(例如「近三個月每週至少四次、凌晨一點到三點吠叫」)、你已做過的溝通努力。附上照片、錄音截圖、時間紀錄。管委會收到書面反映,原則上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
視困擾性質分流:
檢舉同步進行時,可由本人或律師發存證信函給飼主,載明具體困擾事實、已受影響程度、要求改善項目與期限,以及「逾期將依民法第 793、184、195 條等請求救濟」。存證信函的三項功能:留下正式證據、催告對方、中斷時效。寄一封存證信函的成本遠低於訴訟,卻往往能讓對方正視問題。
可以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多為在地有威望的人士,程序免費、不公開、時程快。調解成立的筆錄經法院核定後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對方若反悔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是訴訟前最後一道低成本閥門,很多鄰居糾紛在調解階段就能結案。
調解不成或對方拒絕出席,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訴訟時間雖較長,但取得勝訴判決後,對方若不履行,你有民事強制執行這道最後防線。
若對方經多次促請仍不改善、累積大量裁罰紀錄、甚至出現攻擊行為等重大違規,可推動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啟動強制遷離程序——三個月促請改善、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實務上門檻不低,但不是空中樓閣。完整操作可見 ID 371。
規約沒禁養,確實不能禁止住戶「養」寵物,但不等於飼主可以放任臭味、噪音擴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仍可啟動;第 9 條第 2 項「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使用」也能處理佔用走廊等行為。民法第 793 條禁止氣響侵入更是不受社區規約限制的獨立請求權——不論社區怎麼規定,只要侵入達到社會一般人無法忍受,受害住戶都可以主張。
特定身心障礙者依法使用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確實在法令上享有較一般寵物寬鬆的對待,例如可進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運輸等。但這些保障是針對「特定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的合格工作犬」,而且也不代表這隻犬可以製造臭味、徹夜吠叫。一般寵物並不適用導盲犬相關保障,飼主若想以此為擋箭牌,應先舉證其犬隻經合格訓練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
兩種各有效。一個人就可以告,訴訟主體沒問題;但多戶住戶共同提告,甚至由其他住戶出具書面陳述或擔任證人,對「社會一般人無法忍受」的要件大有助益。實務操作建議是由一位最積極、證據最完整的住戶為原告,其他住戶以證人方式出庭作證,效率最高、分工最清楚。
分情況:
這也是民眾最擔心的問題——打贏了卻拿不到結果。民法第 793 條的禁止請求權勝訴後,如果對方仍讓臭氣、喧囂繼續侵入,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間接強制」,由執行法院命對方履行不作為義務,若再違反得予怠金處罰;金錢賠償部分則可聲請對其財產強制執行(查扣薪資、帳戶、不動產等)。整套強制執行的操作、費用、能追到的財產類型,可參考 ID 93 強制執行主文。
面對鄰居養寵物造成的長期困擾,最糟的選擇是忍耐到爆炸、然後一次性衝突收場。法律已經把武器備齊——民法第 793 條可禁止氣響侵入、第 184、195 條可求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可啟動強制遷離、動保法與地方自治條例與噪音管制法則提供行政檢舉路徑。真正關鍵的是你有沒有按部就班把證據留好、有沒有依序走完溝通、管委會、主管機關、存證信函、調解、訴訟這條節奏。
若您正為鄰居的貓狗臭味、徹夜吠叫、排泄物堆積所困擾,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困擾類型、蒐證狀況、社區規約與管委會態度,協助您規劃從柔性溝通到民事訴訟的完整時序,把第 793 條的禁止請求、第 184、195 條的損害賠償,以及必要時第 22 條的強制遷離程序一次打包進策略,把居住安寧奪回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