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勝訴後,能向對方請求裁判費與律師費嗎?

30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文件上的硬幣與上升箭頭,象徵裁判費、律師費及訴訟成本

勝訴後,不是每一筆支出都能向對方請求

判決主文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通常是指法律列為訴訟費用的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等項目,不等於對方必須支付勝訴方實際支出的全部律師費。

第一、二審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原則上仍由委任人負擔;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依法選任律師的酬金、契約另有律師費條款,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 的惡意濫訴情形,才有不同處理。即使判決已確定,還要確認費用額是否已經算出,以及是否需要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常見費用怎麼處理

費用 一般處理方式
裁判費 屬訴訟費用,由法院依勝敗比例或個案情形決定負擔;費用額尚未確定時,可依法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
法院程序所需的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等 符合訴訟費用項目及標準時,依裁判所定比例處理;不是當事人自行支出的每一筆費用都會列入。
第一、二審自行委任律師費 通常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不會只因勝訴就自動改由敗訴方支付。
第三審律師酬金 法院酌定的必要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但不一定等於當事人實際支付的全額。
契約約定由違約方負擔的律師費 屬另外的實體法請求,須檢查條款、違約事實、費用支出及請求範圍,不會因訴訟勝訴自動發生。
惡意濫訴案件的被告律師費 只有法院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 的嚴格要件時,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才列為訴訟費用。

2025 年起,法院實際徵收的民事裁判費已調整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4 規定裁判費的原始級距,但同法第 77 條之 27 允許提高徵收額數。臺灣高等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布的提高徵收標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因此現在不能只按法條未加徵前的原始額數估算實際繳費。

訴訟標的金額或事件類型 第一審現行裁判費 第二、三審現行裁判費
財產權訴訟:十萬元以下 1,500 元 2,250 元
財產權訴訟:一百萬元 13,200 元 19,800 元
財產權訴訟:一千萬元 118,500 元 177,750 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 4,500 元 6,750 元

表內一百萬元與一千萬元是累計金額。超過各級距時,要依不同區段累加;同一訴訟有數項請求、附帶請求、非財產權請求或訴訟標的價額不易計算時,也可能適用其他規則。實際起訴或上訴前,可使用司法院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核算對照表複核,不宜只按請求金額乘上一個固定比例。

如果想在提告前估算裁判費、鑑定、律師及後續執行的整體成本,可再看打官司的總成本與回收風險

哪些項目屬於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訴訟文書的影印、攝影、抄錄、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的日費、旅費,以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依司法院所定項目及標準計算。運送、公告、登報及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則依實際支出計算。

常見可列入的項目包括:

相對地,當事人自行支出的交通、住宿、請假損失、法律諮詢費、蒐證費或第一、二審律師費,不會因為有收據就當然成為訴訟費用。是否能以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賠償,仍須另看契約、侵權行為、因果關係與必要性。

敗訴方負擔,不一定等於全部由一方支付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以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為原則。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依第 79 條,法院可命雙方按比例分擔、由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已支出的費用。當事人若因不必要的行為增加費用,法院也可能不完全按照最後勝敗結果處理。

例如原告請求一百萬元,法院只判准四十萬元,判決可能命原告負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不能只看「有拿到勝訴判決」就推論全部裁判費都可向對方收回,應以判決主文記載的負擔方式為準。

雙方在法院和解時,依第 84 條,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原則上各自負擔,但可另行約定。和解成立後,當事人可在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準備和解條款時,宜直接寫明已繳裁判費、律師費及其他支出由誰負擔,可參考法院調解與調解筆錄的準備方式

判決只寫負擔比例時,還要聲請確定費用額

法院若未在裁判中直接算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訴訟終結後可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對方的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以及足以釋明費用額的收據或其他證明。經裁判確定的訴訟費用額,自該裁判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如果訴訟因撤回等原因而沒有裁判就終結,依第 90 條,聲請法院裁定訴訟費用負擔,應在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這個三個月期間和第 91 條「已有費用負擔裁判、再聲請確定金額」不是同一件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仍不支付時,還要查明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可參考假扣押、假執行與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二審律師費,通常仍由委任人負擔

民事第一、二審原則上沒有一律強制委任律師。當事人自行選任律師所支付的費用,通常不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費用。因此,即使判決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也不能把律師委任契約與收據直接交給對方,要求照單全額支付。

律師費的金額、審級、服務內容及額外支出,取決於委任契約。想先確認諮詢、書狀、開庭、上訴或執行是否包含在委任範圍,可參考律師費的計費方式與委任範圍

第三審律師酬金,只以法院酌定範圍列入

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 466 條之 3 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這裡列入的不是委任人實付金額,而是法院依規定酌定的必要酬金。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法院還會考量案件繁簡、訴訟結果及律師辦理情形。因此,第三審勝訴也不表示可請求對方負擔實際律師費的百分之百。

還有三類律師費要分開判斷

一、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為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這和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不同。

二、法院認定屬惡意濫訴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原告起訴若符合特定駁回事由,並且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法院可處罰鍰;在這個嚴格限定的情形,被告日費、旅費及法院酌定的委任律師酬金,才屬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單純敗訴、主張沒有被法院接受,或雙方對事實法律見解不同,並不當然等於惡意濫訴。

三、契約另有律師費條款或主張損害賠償

租約、工程、借貸、保證或其他契約可能約定:一方違約造成訴訟時,應負擔對方為維護權利支出的律師費。這類請求不是把律師費直接變成訴訟費用,而是依契約另外請求。主張人仍應提出契約、違約事實、委任契約、付款證明及工作範圍,法院也會審查條款是否適用、費用是否已支出,以及金額與案件是否相當。

若沒有契約條款,而要把律師費列為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也不能只以「為了打官司所以支出」為理由。是否屬必要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須依案件性質、法律規定及具體證據判斷。

刑事附帶民事與家事事件,費用規則不完全相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時通常不先繳民事裁判費,但移送原因會影響後續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所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後,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的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法院依第 504 條因案件繁雜而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則免納裁判費。提起期間、請求對象及移送差異,可參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費與程序

家事事件則要先分辨是家事訴訟、家事非訟或合併的財產請求,再依家事事件法及準用的民事訴訟規定判斷費用。離婚、親子、扶養、遺產分割等事件,即使一般被稱作「打官司」,裁判費計算與負擔方式也可能不同,不宜直接套用一般財產權訴訟的級距。

常見問題

第三審付了二十萬元律師費,就能請求二十萬元嗎?

不能直接這樣計算。列為訴訟費用的是法院依標準酌定的必要酬金,法院會考量案件繁簡、結果與律師辦理情形,並受法定上限及雙方約定金額限制。

判決已確定,對方還不還裁判費,下一步是什麼?

先確認判決有沒有直接寫明費用額。若只有負擔比例,可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確定後,對方仍不支付,再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一定只有三個月嗎?

不要把兩種程序混在一起。訴訟未經裁判而終結,要聲請法院裁判由誰負擔費用時,第 90 條有知悉或受通知終結後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已有費用負擔裁判,再依第 91 條聲請計算金額,條文規範不同。仍應及早整理收據與計算書。

法院和解後,可以退裁判費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在和解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雙方之間最終由誰負擔費用,則先看和解內容;沒有另約定時,原則上各自負擔。

確定費用額後,對方沒有財產怎麼辦?

取得裁定不代表立即收得到錢。仍要查明存款、薪資、不動產、車輛或其他可執行財產,並評估執行成本與回收可能性。

要估算可請求金額,可先整理

可先用三行摘要說明「案件結果、希望向對方請求哪一筆費用、目前在哪個程序」。如果只有判決主文寫著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也應再確認費用範圍與金額是否已經確定。

LINE 諮詢:說明裁判結果與希望請求的費用

官方查核來源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須依請求內容、裁判主文、費用證明、契約、案件審級及程序進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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