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時,應一併考慮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時間、出庭安排,以及取得執行名義後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調解、法律諮詢、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可在不同條件下提供程序或費用協助。個案仍須依請求金額、證據、對方資力、程序複雜度與執行可能評估。
如果您正在考慮提告,可先搭配本所訴訟費用與律師費負擔、小額訴訟成本評估與協商、調解與訴訟選擇。本文整理訴訟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與時間。
民事案件起訴時,原告通常要先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起訴時,裁判費會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分段計算。
實際金額應依現行徵收標準計算。司法院及各法院網站提供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與裁判費計算的相關資訊,正式遞狀前應以最新公告或法院通知為準;必要時可向受理法院詢問。尤其是請求金額高、涉及不動產價額、共有物分割、遺產分割或上訴時,仍應確認計算基礎。
裁判費不是「輸了才繳」。多數情況是起訴時先由原告預納,法院才會進入後續程序。若未在法院命補繳期間內繳納,可能產生程序上的不利結果。
是否委任律師,可依案件是否涉及不動產、遺產、工程、醫療、公司債務、商業契約、複雜證據及自行處理能力評估。
取得勝訴判決,不表示一般委任律師費都由對方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訴訟費用」和一般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並不是每個階段都完全相同。
例如,第三審有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除此之外,律師費能否請求對方負擔,還要看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侵權行為損害範圍與法院認定。
部分案件除裁判費外,還會發生證據調查費用。例如房屋漏水、結構瑕疵、醫療爭議、工程追加款、車禍傷勢、筆跡真偽、會計帳冊或土地界址,常常需要鑑定、勘驗或專業資料。
鑑定費可能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預納,也可能由法院依個案命當事人繳納。金額視鑑定項目、機構、範圍與資料量而不同。鑑定費接近或超過爭議金額時,應將請求金額、鑑定必要性與其他處理方式一併評估。
除此之外,還可能有證人旅費、日費、影印費、郵寄費、調閱資料費、請假出庭的時間成本。這些金額單看不一定大,但案件拖久後,累積起來也會影響訴訟決策。
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仍須視對方名下財產、公司營運、其他債務及可供執行標的,判斷實際受償可能。
提告前可同時評估請求成立可能與實際受償可能。若有不動產、薪資、存款、營業收入或債權等財產線索,可進一步確認執行方式;如有保全必要,則依債權與急迫性評估假扣押等程序。
對於金額較低、證據有限或對方資力不明的案件,也可比較書面催告、調解、協商與訴訟的費用及效果。
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時,可評估是否符合訴訟救助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案件不是顯無勝訴之望時,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後,訴訟終結前可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等。
訴訟救助不涉及案件結果的保證,也不表示所有費用永久免除。案件結束後的費用負擔,仍依裁判與法律規定處理。
另外,也可以評估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 5 條,法律扶助法對無資力者及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有相關規定;實際能否申請、是否需要審查資力、是否指派律師,仍以法扶會最新公告與個案審查為準。
雙方仍有協商可能、金額較低、證據尚待整理或時效尚未急迫時,可比較協商、調解、書面催告與訴訟。
常見可以先考慮非訴訟處理的情況包括:
時效將屆、對方有處分財產跡象、證據可能滅失,或協商已無進展時,宜評估是否起訴、聲請保全或採取其他程序。
決定是否起訴前,可確認下列事項:
上述資料可用於比較請求金額、程序成本、證據情形與受償可能,並判斷是否採用調解、保全或訴訟。
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時間與執行費用,都會影響程序選擇。提告前應依請求、證據、費用及可供執行財產評估。
案件金額較大、證據複雜、對方可能處分財產,或不確定是否符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條件時,可整理契約、金流、對話紀錄與損害資料,再評估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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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