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9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延續上集主題,張倍齊律師討論在訴訟進行中,「由律師出面協商」的幾個實務時機點。 訴訟一旦打起來,雙方都可能陷入「拉不下臉談和解」的僵局——主動求和又怕被對方認為示弱。律師出面的價值,不只是專業意見,更在於提供一個緩衝:讓當事人不必自己低頭,也能啟動協商。 張倍齊律師歸納幾個適合談和解的時機:一是收到對方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後回應;二是法院主動安排調解;三是法官庭上勸和,雙方順勢回去評估;四是鑑定報告出爐後,訴訟走向趨於明確;五是一審判決確定,敗訴方面臨上訴成本與翻盤機率的重新評估。 本集最後提醒:和解不等於認輸,「以戰逼合」才是正確的策略思維——有戰鬥能力卻願意談,比主動求和更容易談出好條件。時機的掌握,仍需與律師共同評估。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為什麼需要時機? 訴訟打久了,有時候雙方都會開始懷疑:打這個訴訟到底能不能解決問題?勝訴後的利益夠不夠大?這種理性評估,理論上應該促成和解。但問題是,你是理性的人,對方不一定是。對方可能覺得:「我有的是時間,你告了才怕。」當你主動說要協商,對方反而擺出更強硬的姿態,結果就白費心機。 這就是「需要時機」的原因——和解不能憑空開口,要在對方也意識到訴訟風險的節點上談,才有空間。 --- 律師的緩衝功能 當事人自己去求和,難免拉不下臉。但透過律師出面,就有了緩衝——不是「我去求和」,而是「律師在處理」。說穿了,有時候是裝個樣子:你明明已經想服軟,但因為對方發了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你的律師「回應協商」,就變成很自然的事,不顯得是你主動低頭。 --- 常見的協商時機點 一、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後 對方發函要求十日內協商,否則提起訴訟——這時由律師來回應,既是正常的程序往來,也開啟了協商的空間,不會讓人覺得是你主動求和。 二、起訴後法院安排調解 像離婚這類家事案件,法院本來就會安排調解。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去參加,不是你主動求和,是法院程序。 三、法官庭上勸和 有時法官會直接告訴雙方律師:「這件我認為雙方各有訴訟風險,你們要不要回去跟當事人討論看看?」律師順著這個台階,回去確認當事人的意願,整個過程都不是主動示弱。 有些律師擔心勸當事人和解,會被認為是「律師太軟弱」。但如果是法官先開口,律師轉達就是職責,不會有這個問題。 四、鑑定報告出爐之後 醫療糾紛或漏水案件,鑑定報告出爐後,訴訟走向就比較清楚了。法官不是醫學或工程專家,大多數情況會參考鑑定報告的結論來寫判決。鑑定報告出來,雙方律師一看大概就知道態勢,這時勸當事人評估和解,比較容易被接受。 當然,極少數情況下,法官認為鑑定報告有明顯漏洞,可能不採鑑定結論自行判決。但那終究是少數,不是常態。 五、一審判決確定之後 一審判下來,敗訴的那方要在法定期間內決定要不要上訴。上訴要再繳裁判費,而且一審調查的證據、證人、物證已經對你不利,翻盤機率需要重新評估。有時候這個節點,反而是促成和解的好時機。 --- 和解的策略思維 民事訴訟隨時都可以談和解,但相同的條件,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提出,對方接受的意願完全不同。有時候和解條件談好了,錯過這個時機,雙方又繼續花律師費、裁判費,下次再談,同樣的方案未必還能達成。 最重要的觀念是:和解不是求和。「以戰逼合」的邏輯是——你有戰鬥能力,不怕繼續打,但你現在願意談。這種姿態,比主動低頭更容易談成。 有時候對方不見黃河心不死,那就等鑑定報告出來,或等第一個訴訟先判決,再用結果來促成另一案的和解。整體訴訟策略,要和律師一起評估,不能只想著和解,也不能一味撐著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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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