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46|刑事醫療官司為什麼一直等鑑定?從報告品質到法院的判斷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6 節目封面

病人說治療有疏失,醫師說當時處置合理,法院該相信誰?醫療糾紛的難處,就在法律責任往往必須先釐清專業事實;一份鑑定報告可能影響案件方向,也可能讓雙方繼續等。

張倍齊律師在這集從2025年初刑事醫療鑑定受阻的問題談起,先說明鑑定為什麼重要、報告為何仍會引起爭議。當時的停滯不能代表今天所有案件的受理情形;現行醫審會具名規定與報告使用條件,後段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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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46|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擺(上)

法官懂法律,並不代表能自行判斷所有醫療處置

一位法官可能同時處理契約、漏水、工程與醫療爭議。遇到不同專業領域,不能期待他每接一件案子,就重新讀完一套醫學或工程學程。

本集用這個很實際的限制,說明鑑定的功能:讓具相關專業的人檢視資料,提出可以供司法判斷的意見。不只醫療,工程、會計與漏水案件也常有相同需求。

在醫療案件中,可能要釐清手術、給藥或照護是否符合當時合理標準,損害又是否與該處置有關。不能只因治療結果不好,就認定醫師有過失;也不能因被告是醫師,就直接相信他的說法。

鑑定因此常是重要證據,但不是每件醫療爭議都只能靠一份報告決定。病歷、影像、其他專業意見及相關事實,仍要一併檢視。

由醫師鑑定醫師,怎麼讓人相信公正?

家屬可能擔心「醫醫相護」:被告是醫師,鑑定的人也有醫學背景,會不會偏袒同行?本集沒有迴避這個疑問,但也提出另一面:若不找具醫學專業的人,又由誰判斷醫療問題?

找工程師或會計師來做醫療鑑定,並不會因為他沒有同行關係,就讓結論更可靠。需要處理的是專業資格、可能的利益關係、資料是否完整,以及結論能否接受檢驗。

同樣是醫師,不代表一定包庇;有專業資格,也不代表每一份報告都當然可信。制度應提供可以檢查的方法,讓當事人不必只在「相信」與「不相信」之間選邊。

醫療法第98條將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列為中央醫事審議委員會的任務之一。本集討論醫審會,正是因為它在這類案件中的制度角色。

第一個難題:報告寫「略有瑕疵」,到底回答了什麼?

張倍齊律師曾遇過報告寫著「處置略有瑕疵」,卻讓人看不懂結論的案件:讀者看見瑕疵,可能以為已認定過失;報告卻未必清楚交代,是不符合醫療常規,還是臨床上可容許的處置差異。

如果只得到一句模糊結論,當事人很難知道接下來要補什麼資料、對什麼問題提出意見。這時最有用的追問,往往不是再問一次「醫師有沒有錯」,而是要求釐清具體處置、理由及影響。

例如:當時有哪些資訊可供醫師判斷?有哪些合理選擇?報告認為哪個步驟有問題?這個問題與病人的損害有什麼關係?把爭點寫具體,才有機會得到真正能處理爭議的回答。

第二個難題:同一機關,為什麼前後結論不同?

律師也遇過第一次認為沒有疏失、法院進一步提問後,第二次改認有疏失的案件。若只看兩次最後一句,容易認為機關自相矛盾;實際上,仍應核對每次提供的資料、提問範圍與判斷理由。

鑑定報告通常是回答送鑑問題。用A方式問、用B方式問,涵蓋的事實可能不同;後來新增病歷或更精確的問題,也可能影響結論。這不代表所有矛盾都能用「問法不同」合理化,而是要找到差異究竟在哪裡。

病方可能著重某個延誤與損害,醫方可能希望交代當時的臨床限制。雙方的問題都應回到具體事實,由程序釐清,不能用誤導的前提,誘導鑑定者回答自己想聽的結果。

若已有數份報告,可以把相同問題的答案並列,再看不同處是資料差異、醫學判斷不同,還是說明不足。比起只挑對自己有利的一句,這樣更能讓律師與法院看見真正的爭點。

第三個難題:來回發函,時間就這樣過去

當書面報告沒有說清楚,司法機關可能再請補充或重新鑑定。每一輪都需要整理資料、送件、審閱與作成報告,等待的人卻還要繼續生活。

張倍齊律師曾經手一件歷經偵查、不同審級、發回與反覆鑑定,前後拖了十年的醫療官司。他也等過九個月、一年兩個月才取得鑑定的情形;這些時間還只是一次鑑定,未包括全部訴訟。一次等一年兩個月,三次就是三年六個月。當事人有多少個三年六個月可以這樣等?

被告醫師也可能希望儘快釐清責任,而不願長期停留在被告狀態。拖延不只是病人與家屬的困境,醫方同樣可能承受工作、生活與名譽壓力。

如果能就不清楚的地方詢問專業者,有時比反覆寄送幾段文字更容易抓住問題。制度因此需要兼顧可受檢驗的說明方式,以及實際參與者的時間與安全。

有了鑑定報告,法院仍要負責判斷

本集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法院依賴專業意見,是尊重專業,還是把判斷全部交給鑑定機關?兩者的差別,不在於法官要不要相信醫師,而在於報告是否經過實質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要求報告交代專業能力、事實或資料基礎、原理與方法,以及方法如何適用於鑑定事項。讀報告時,不能只翻到結論頁,卻略過前面的資料與推理。

依第155條,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鑑定意見可以協助釐清醫學問題,過失、因果關係與責任是否成立,仍須結合法律要件與其他證據判斷。

報告若明顯漏看重要資料、沒有回答問題,或推理前後不一致,都值得具體提出。相反地,只說「鑑定對我不利,所以一定偏袒」,也不足以取代對內容的檢驗。

醫審會的具名例外,與到庭說明分開看

2023年12月公布、部分規定於2024年5月15日施行的刑事鑑定修正,強化報告及程序要求。醫審會自2024年8月暫緩接受刑事鑑定委託,讓部分案件受阻;本集談的是2025年初這個困境。

另外,第206條及第208條對到庭與書面報告證據能力另設規範,不能概括說所有機關報告都一律必須由同一種方式到庭說明。

衛福部2025年5月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的醫療專業意見試辦計畫,規劃提供檢察機關偵查參考。2026年9月23日公布、9月25日生效的醫療法第100條之1,則規定醫審會受託鑑定的書面報告以委員會名義具名,並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的要求。第2項規範實施或審查人員的鑑定人資格、鑑定前具結及書面報告具名,排除範圍不只具名。這項特別規定沒有一併規定全面免到庭;也不能套用到所有鑑定機構。

相關依據可參見衛福部試辦說明及醫療法第100條之1;制度爭議與後續出路,下一集再接著討論。

正在等鑑定,先確認卡在哪一步

把就醫時間、病歷、手術與檢查資料、醫療說明及損害情況整理好,列出你希望釐清的問題。再確認案件是尚未送鑑、被退回、正在補資料,還是已受理等候完成。

病方與醫方都應依完整資料討論程序,不要只憑一次結果或早期新聞預測整件官司。告訴期間、民事時效與其他應辦事項,也要另外確認,不能以為等待鑑定就自動停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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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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