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47|刑事醫療鑑定卡住,病人與醫師都在等:具名爭議與制度出路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47 節目封面

病人想知道治療出了什麼問題,醫師也可能希望儘快釐清責任。但醫療刑案如果卡在鑑定,雙方都得繼續等。

醫審會自2024年8月起暫緩接受刑事鑑定委託;本集延續上集,談2025年初案件仍在等候的困境:要求鑑定可受檢驗,與讓專家願意參與,如何兼顧?後來已有試辦計畫與修法,理解案件進度時,要同時看當時的問題及現在可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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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47|刑事醫療鑑定為何停擺(下):醫界反彈、退案困境與制度出路

讓鑑定人負責,為什麼反而找不到人鑑定?

醫療爭議常涉及專業判斷:當時採取的處置是否合理、病人的損害與治療有什麼關係。法院與檢察官需要專業意見,但報告不能只剩一個結論,卻無從檢查它怎麼得來。

刑事訴訟鑑定制度在2023年12月修正公布,部分重要規定於2024年5月15日施行。具名、具結與報告說明等要求,目的在於讓鑑定的專業基礎及可靠性可以受到檢驗。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要求報告交代專業能力、事實資料與方法等事項;第208條另規定機關鑑定及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的情形;第2項則要求實施或審查的人員具鑑定人資格、鑑定前準用具結,並在書面報告具名。是否須到庭、書面報告能否使用,須依適用條文與個案判斷,不能概括成所有報告一律都要同一種程序。

問題是,制度要求提高後,鑑定醫師也可能擔心同行壓力、當事人騷擾或安全風險,加上原有臨床工作,參與意願降低。當時醫審會暫緩刑事鑑定,讓部分案件難以往下進行。

鑑定是專業工作,也需要時間、報酬與保護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從鑑定人的立場提出問題:認定同行有疏失後,是否會承受壓力?如果鑑定工作吃力不討好,報酬與時間成本不相稱,還要擔心報復,誰願意接下這份工作?

這些顧慮不等於每位醫師都不願接受檢驗,也不能據此指控所有鑑定人都會包庇同行。它提醒我們,制度不能只增加要求,卻忽略實際承擔工作的人的處境。

如果一份報告需要專業者花時間完成,就要考慮報酬、行政協助、出庭安排與安全措施。沒有足夠的人願意參與,再好的程序設計也很難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完全取消對報告的檢驗,也可能讓當事人無法有效回應對自己不利的結論。制度出路需要同時回答這兩邊的問題。

等待的不只病人,被告醫師也可能希望快點鑑定

家屬可能盼望司法回答親人為什麼受傷或死亡,卻一再被告知還在等鑑定。生活、醫療支出與情緒壓力,不會因案件停下來就跟著停止。

醫師也可能認為自己沒有疏失,希望透過鑑定與程序釐清責任。長期處於被告狀態,還要安排出庭、整理資料,同樣會影響工作與生活。

作者曾代理病人、家屬,也曾協助醫師,因此在本集強調,案件拖延不是只有一方受苦。鑑定若停滯,想要真相與想要澄清的人,都可能得不到及時回應。

被告醫師被提告,不代表已被認定犯罪;報告出來,也不代表法院必須照單全收。責任仍須透過完整事實、證據與法律判斷。

醫審會有法定任務,制度協調就不能只交給當事人

醫療法第98條把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鑑定,列為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任務之一。張倍齊律師在2025年初批評,醫審會有法定鑑定任務,卻因制度變動退回案件;衛福部若無法協調所屬單位與司法需求,讓官司停在原地,這是政府機關必須檢討的嚴重問題。

作者認為,衛福部、司法與檢察機關需要一起處理,不能只各自指出哪一條規定讓自己為難。參與意願、作業流程與程序保障,必須在同一個制度裡協調。

如果只修補一端,可能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提高透明度後沒人接案,為了恢復接案又失去檢驗報告的機會。如何讓案件繼續進行,同時維持可信的判斷,是本集提出的核心問題。

後來已有專業意見試辦與醫審會具名規定

衛福部2025年5月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的「醫療專業意見」試辦計畫,規劃與法務部合作,讓檢察機關偵查醫療糾紛時函詢,作為偵查參考。取得專業意見不等於已完成正式鑑定,也不能直接認定一定具有證據能力;個案能否採用,可向承辦檢察機關確認。

2026年9月23日公布、9月25日生效的醫療法修正,新增第100條之1:醫審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

這項特別規定排除第208條第2項的要求,不只是具名,還包括資格與鑑定前具結;但條文沒有一併規定全面免到庭。適用對象是醫審會,不能擴張成所有醫療鑑定機構都一律免具名,或所有鑑定人都不必到庭。案件仍要確認委託對象、報告性質及具體程序要求。

有制度變化,也不等於每件案件已排除積案、立即取得報告。現在遇到問題,應向承辦機關與律師確認受理及處理情形,避免只憑早期「停擺」消息,就認定一定沒有任何途徑。

相關依據:衛福部醫療專業意見試辦說明、醫療法第100條之1。

保護鑑定人,與檢驗報告內容,可以一起討論

本集討論過以代號、彌封姓名對照表等方式保護鑑定人的可能性。張倍齊律師擔心,匿名如果又讓內容無從追問,透明度的問題仍然存在。他也用性侵案件中隱去姓名、變聲等保護方式作類比,思考保護身分與接受詢問能否並行;這個比喻並不表示不同程序可以直接照搬。

司法院2026年3月24日公布的公聽會說明,列出當時推動的措施:以代號對外揭露、彌封姓名對照表、書面補充詢問、遠距視訊,以及必要到庭時的隔離訊問與聲音遮蔽。這些保護措施與後來醫審會的具名特別規定,處理的是不同問題;個案適用方式仍須向承辦機關確認。

保護人身安全,不等於報告內容完全不能追問。病歷是否完整、採用什麼方法、如何判斷因果關係,以及對不同意見如何回應,仍是理解專業結論的重要問題。

司法院醫療鑑定制度公聽會說明也呈現醫界與法界的不同意見。這場討論顯示,單純選擇公開或匿名,還不足以回答全部制度問題。

刑事、民事不同,不能簡化成換一條路就保證順利

本集以「一國兩制」形容當時的困境:同一件醫療爭議,走刑事遇到鑑定受阻,走民事卻可能取得報告。這是對當時程序落差的批評,不能理解成今天提民事一定能取得鑑定;刑事制度的修正,也不能直接套用到民事訴訟。

民事也有自己的鑑定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鑑定書需要說明時,可以命鑑定人到場;第340條則規定機關鑑定與說明。民事鑑定也有到場說明及依法提出問題的程序。

選擇程序,要看希望處理的問題、責任要件、證據、成本與期限。走民事不保證迅速或勝訴,提刑事也不會自動替你解決賠償。

案件在等鑑定,還可以先做什麼?

先確認究竟卡在哪個步驟:尚未委託、委託後退回、等待補資料,還是已受理但尚未完成。不同原因,需要的下一步可能不同。

把完整病歷、手術及檢查資料、醫療說明與時間順序整理好,列出希望釐清的具體問題。醫方也應保存原有資料,說明當時的臨床條件;不能事後改動病歷來配合主張。

告訴期間與民事時效,也要另外確認,不能以為正在等鑑定就自動停止。有哪些程序可用、是否需要補資料或提出其他聲請,與律師依個案討論。

本集留下的問題仍值得思考:如何讓專業者願意協助,同時讓當事人有機會理解及檢驗報告?制度的目的,是讓病人與醫師都能在可信、可運作的程序裡,得到責任是否成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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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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