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50 節目封面
包青天一拍驚堂木,奸人就露出破綻,冤屈也立刻得到伸張。觀眾看得痛快,卻可能轉頭問:現在的法官、檢察官,為什麼不能也這麼靈活?
張倍齊律師在這集談的,正是這份痛快背後少看見的問題。斷案的人如果先相信自己找到了壞人,再用威脅、詐術逼出答案,故事可以很精彩;但現實裡,我們不一定是站在堂上的包公,也可能是被錯認的那個人。
《法律護身符》EP350|為什麼法律系學生不喜歡包青天
金超群演的包青天,是許多人的童年記憶。清官不怕權勢、替百姓伸冤,很容易成為司法公正的象徵。節目也從這份熟悉感出發,並不是要大家從此不能喜歡這部戲。
節目提到,有些法律系學生以「司法A片」形容這類戲劇:看得很爽,卻未必看見現代司法需要面對的限制。這是對戲劇式正義的批評,不是所有法律系學生都討厭包青天,更不代表看戲的人不懂法律。
戲劇常把真凶、受害者與事情經過先交代給觀眾。觀眾知道誰說謊,自然期待包公快點揭穿。可是辦案者沒有編劇給的答案;他必須從證據出發,接受自己可能猜錯,還要讓被指控的人有機會說明。
第一個故事是割牛舌案。農民的牛被割了舌頭,難以進食,卻不知道誰下的手。節目講述,私殺耕牛在不少朝代有法律限制,包公卻讓牛主回去宰牛賣錢,表示責任由他擔,要牛主別聲張。之後有人來告牛主私殺耕牛;包公反問,為什麼先割牛舌,現在又來告狀?
《宋史・包拯傳》有這段簡短記載,以對方驚服收尾。節目講述的故事版本,則還有對方否認、受到四十大板的威嚇後認罪的情節。史書的簡述與故事的鋪陳,不能直接視為同一份完整辦案紀錄。
故事的巧思,是猜到割牛舌的人可能想讓牛主忍不住宰牛,再趁機告狀;於是設下安排,引出來告的人。這可以形成一個值得查的方向,卻不等於凡來告狀的人,就必然是割舌者。
如果把情境放到今天,有人不承認,辦案者就威脅要打他,才終於取得認罪,首先要問的不是包公有多神,而是這個人為什麼認罪。他是在說真話,還是為了避免被打,只好接受對方要的答案?
就算最後猜中了,也不能據此證明這種方法可靠。能把有罪的人逼到承認,也可能把無辜的人逼到承認;程序限制要防的,正是這個風險。
第二個故事是朋友間的黃金保管爭議。甲喝酒前怕金子遺失,交給乙保管;隔天討回,乙卻否認收到。兩人沒有字據或其他人在場,一個說有交,一個說沒有,只好告到衙門。
節目描述,包公一邊審問,一邊派人到乙家中,謊稱乙已經認罪,請家屬交出金子,說交出金子可為乙減刑,否則要對乙動大刑。家屬信以為真,把金子交給公差。金子送到公堂,原本否認的乙看見後,便承認了。
觀眾容易只看到結局:金子確實找到了,失主也得到交代。但事情不會因此只剩一個問題。金子是誰的?交付保管是否發生?家屬為什麼交出它?辦案者說了哪些不實的話?這些都應有可以檢驗的資料。
向被告取得自白,與從家屬取得物品,也不是同一種取證行為。不能只因故事有詐術,就把所有證據都算成自白,或一概說全部無效。法律仍要分別檢查訊問方法、搜索扣押或交付物品的程序,以及各項證據的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以懇切態度進行,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100條之2使相關規定也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依第156條,自白須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作為證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也不能是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辦案者還要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供述與事實是否一致。
若當事人主張自白來自不正方法,法律要求先調查這個問題。「先程序、後實體」,就是先確認取得供述的方法是否正當,不能跳過這一步,直接拿一句認罪當結論。
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則須依相關規定判斷。第158條之4在法律沒有另作規定時,要求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認定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這不能反過來當成先違法再說的許可,也不能簡化成任何程序瑕疵都使全案證據消失。
最常見的反問是:如果他真的有做,為什麼不能用這些方法證明?問題恰恰出在,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我們憑什麼先確定他真的有做?
節目反覆提醒,沒有上帝視角。猜測可以引導調查,不能直接取代調查結果。某人反應緊張、說法讓你不舒服,或者看起來像壞人,都不等於犯罪已經被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第155條也要求證明力的判斷不得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法官的確信,並不是憑個人氣勢或直覺就能成立。
換一個位置看故事,感受就會不同。你可能不是皇上、將軍或青天大老爺,而是被誤認、被威脅,最後成為被犧牲的「韭菜」。要不要容許逼供,不能只想著它會用在自己討厭的人身上。
不是要以今非古。古代有當時的知識、資訊與取證限制,理解這些背景,不等於現在還要照做。張倍齊律師認為,包公願意認真面對、好好處理事情的精神可以學;刑求、威嚇與不正取證的做法,則不能因清官形象而被合理化。
現代司法也不會完美,才更需要留下可檢查的程序與證據。若對詢問過程有疑慮,可以整理時間地點、具體說了什麼、有哪些威脅或不實陳述,以及筆錄是否符合原意,再請律師評估如何提出爭執。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受訊問時應被告知犯罪嫌疑、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第100條之1則規範全程錄音與必要時錄影,急迫情況須記明筆錄的例外,以及除前述例外外,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的規定。這些安排,都是讓過程可以查證,而不是只相信辦案者或被詢問者其中一方。
包青天可以看,故事也可以讓人思考正義。但評價現在的法官、檢察官,不能只用戲劇裡破案快不快、手段夠不夠狠來衡量。願意查清楚、依法辦理,才比較能讓正義不只是觀眾的一時痛快。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