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60|惡鄰條款:鄰居要到什麼程度,才能訴請強制搬離?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60 節目封面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看房時東張西望,看到的環境,跟住進去以後的生活可能差很多。碰到長期噪音、惡臭或危險行為,受影響的不只是房價,還有每天回家的心情。

管委會勸了、住戶抱怨了,問題仍然沒改善,法律還有沒有辦法?張倍齊律師這集談俗稱的「惡鄰條款」,形容它是「大絕招」:大家都是掏出頭期款、尾款,才決定住在這裡,要求一個人搬離,當然有嚴格門檻。社區也不能只憑大家受不了,就自行把人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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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60

強制搬離,必須透過法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提供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的機制。它處理的是特定違規情形,且有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決議等要求。

提出訴訟的,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區權會決議並不是法院判決,管委會也不能因多數同意,就自行換鎖、斷水斷電或搬走對方的物品。

住戶是否符合條件、事實與程序能否證明,仍要由法院審理。越是影響居住及財產的重要手段,越不能跳過要件與程序。

欠費達1%,還有「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的前提

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並不是「管理費第一次欠到房價1%」就成立,而是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的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的1%。

本集用2,000萬元的房屋作例子,1%是20萬元。再假設房屋40坪,每坪每月管理費100元,一個月就是4,000元;20萬元相當於50個月、四年多的管理費,用來說明金額門檻可能很高。

這是特定假設的比較,不是各社區都須等50個月。這一款看的是強制執行之後再度積欠的金額,實際仍須核對應分擔費用明細、強制執行及其後的積欠紀錄。

管委會追討欠費也不必等到這個門檻。第21條另有積欠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時,訴請給付及遲延利息的規定。要錢與要求搬離,是不同的請求。

違規類型分開判斷,改善程序三款都適用

第二款是違反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第三款則是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的情形。

不能把「管委會自己開了一張罰單」當成第二款的法定罰鍰,也不能把每次違反規約都直接說成情節重大。適用哪一款、已有什麼事實,必須分清楚。

被主管機關處理過,不等於就是第二款,仍須對照第49條所列行為。三款是不同途徑,不是每案都要同時欠費、受罰又有危險行為才可以。

不論走哪一款,都有第一項的共同要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再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改善通知要說清楚行為,也應保存通知、送達及後續是否仍有同類行為的資料;單說「口頭講過很多次」,未必足以證明經過。

養狗、髒亂與噪音,重點在實際影響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轉述五個法院判准遷離的例子,讓讀者感受問題的程度。其中一個是飼養多隻狗卻不清理排泄物,廚餘和廢棄物造成惡臭,犬隻又拴在中庭,讓其他住戶不敢經過。問題不只是「我不喜歡狗」,而是衛生、安全及公共空間的使用受到影響。

另一個例子是不分晝夜敲打金屬,發出像打擊樂器鈸的巨響,還有木棒敲擊、強烈撞擊地板的聲音。張倍齊律師推測,這個案例可能與次數特別頻繁有關;偶爾聽到聲音,不能等同這種長期折磨。

第16條本就規範垃圾、污染、喧囂、振動及飼養動物對公共衛生、安寧、安全的影響。但違反這些義務,與已達強制遷離門檻,仍不是同一個判斷。

恐嚇、燃燒塑膠與往樓下丟物,已牽涉安全

節目也談到在社區咆哮、恐嚇管理人員,並於屋內燃燒寶特瓶、塑膠袋等物品的情形。對鄰居而言,除了味道難聞,還可能擔心火勢與人身安全。

再一個例子不只養狗,還養老鼠,往樓下吐口水、丟動物污穢物和大包垃圾,甚至丟磚塊、玻璃瓶,造成樓下遮雨棚損壞。這已不只是骯髒與噁心,還可能傷人。

第五個例子是在地下室、頂樓等公共空間隨地大小便,管委會規勸、政府裁罰後,仍然沒有改善。這幾個例子讓人理解,嚴重問題可能持續影響整個社區的衛生、安寧與安全。

但不能只憑行為名稱,就斷言一定成立某項刑事罪名或必能強制搬離。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符合第22條,要各依具體事實、法律要件及證據判斷。危險正在發生時,也不應只等社區會議或民事訴訟才處理。

孩子跑跳,就能要求樓上搬走嗎?

張倍齊律師特別提醒,不要聽到有嚴重噪音的例子,就認為樓上孩子每天跑跳一兩次,也能動用惡鄰條款。依他的觀察,這距離惡鄰條款很遠。日常生活聲響、一般違規與重大侵害,程度可能相差很大。

本集指出,常見的嚴重情形可能不只一項,還結合危險、髒亂或其他侵害。但這是對問題程度的說明,並不是法律硬性規定「至少要有兩種違規」。

張倍齊律師用很直白的說法形容:要讓法官感受到,若是自己住在那裡,也不想忍受這種生活。這是幫助理解嚴重程度的比喻;法院仍須依法律與證據判斷。有些行為,光是遇到一次就受不了,何況每天發生。

也沒有一個通用的次數,讓所有社區照著數就能勝訴。應說清楚行為、時間、頻率、持續情形及受影響程度;不能把情節重大簡化成住戶人緣不好,或大家投票認定他討厭。

管委會決議,不能代替區權會決議

提起第22條訴訟還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幾位委員私下同意,或管委會會議通過,與法律要求的區權會決議不同。

會議召集、議案、出席及表決資料都要核對。第31條有一般決議門檻及規約另定的規定,第32條另有重新召集會議的程序,不能只說「四分之三同意」而略去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與實際適用條件。

張倍齊律師提醒,如果程序出了問題,官司輸了,反而可能讓惡鄰更張狂。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必要程序,都要準備好。

要求搬離,與命屋主出讓房屋,是兩件事

住戶不一定是屋主,也可能是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第22條第一項處理遷離;第二項則在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另有訴請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的機制。

命出讓也須依區權會決議。於該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才可依此規定聲請法院拍賣。

遷離勝訴後仍不搬離,也不表示管委會就能聲請拍賣;拍賣走的是第二項:命出讓、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未出讓並登記。兩項請求的判決內容與後續程序要分清楚。拍賣是由新的買受人接手,不是沒收房子,也不是讓其他住戶免費取得所有權。

讓資料說明問題,再評估合適的處理方式

可以先依日期整理行為、照片或影音、證人、申訴與主管機關處理紀錄,再把規約、改善通知、會議及表決資料分別保存。涉及欠費,則另整理應繳明細、催告、執行及再度積欠的紀錄。

取得證據也要注意合法方式,不能因對方造成困擾,就任意侵入屋內、把鏡頭對準他人住處或私密空間,或公開可識別的私人資料。指控與已證明的事實,也應分開。

惡鄰條款是可評估的工具,未達門檻也不表示只能忍耐;仍可依問題尋求勸阻、主管機關處理或其他合適的法律救濟。先釐清目的與條件,才不會急著用大絕招,卻把真正該做的事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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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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