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8|收到證人傳票後要到庭嗎?刑事與民事程序、罰鍰及拒絕證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8 節目封面

本頁整理《法律護身符》 EP468 的節目內容。收到文件後,先確認傳喚機關、案號、身分、到場日期與處所。刑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及民事法院適用的規則不同,不能把所有證人通知合併成一套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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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辨認文件與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刑事證人傳票應記載姓名、住居所、待證事由、到場日期與處所、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以及日費與旅費請求。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司法警察調查時使用的證人通知書,與法院或檢察官的證人傳票不同。民事法院的通知也適用民事訴訟法。收到文件時應按文件所載機關、聯絡方式與法條確認,不能只依外觀或口語稱呼判斷。

刑事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他人案件有作證義務。依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次傳喚仍不到場時亦同。檢察官傳喚的案件,罰鍰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否另定期日或改用遠距訊問,須由承辦機關依具體資料決定。因住院、手術、出境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場時,可依傳票上的聯絡資訊及早說明,並提出能證明日期與原因的文件;提出申請不表示必然獲准。

民事證人的罰鍰與拘提另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同樣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他人訴訟有作證義務。依第 303 條,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 3 萬元以下罰鍰;受過裁定後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 6 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這與刑事程序的規定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另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法院得在證人所在地訊問;符合條件時也可能以科技設備或書狀方式進行。是否採用仍由法院依案件與雙方程序權利判斷。

具結與偽證罪不能只用「說錯話」概括

刑事程序中,證人原則上應具結;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而不理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至第 314 條也規定具結程序及不具結、得不具結的情形。

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要求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於供述前或供述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記憶不清、理解不同或非故意錯誤,不會僅因最後與其他證據不一致就自動成立偽證;是否故意虛偽陳述仍須調查。

作證時可依實際記憶回答。無法確定的時間、數字或對話內容,可以清楚說明不確定的程度及原因,不需要為填補空白而加入沒有記憶基礎的細節。

刑事程序的拒絕證言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列出與被告或自訴人具有特定配偶、血親、姻親、家長、家屬、婚約或法定代理關係的拒絕證言事由。第 181 條則規定,陳述可能使證人自己或第 180 條所列關係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拒絕證言。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另依第 182 條處理。

依第 183 條,拒絕證言須說明並釋明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具有拒絕證言事由,不等於可以自行忽略傳票。

民事程序的拒絕證言範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所列事由包括特定親屬關係、可能造成直接財產損害、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受刑事追訴或蒙受羞辱、職務或業務秘密,以及技術或職業秘密。第 308 條同時規定部分不得拒絕的事項,不能只看到親屬關係就停止判斷。

依第 309 條,民事證人須陳明並釋明拒絕原因;在訊問期日前依法提出拒絕證言者,可能不必到場。是否准許由法院裁定,與刑事程序不同。

日費、旅費與資料保存

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原則上應於訊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旅費也可請求預先酌給。民事案件另依其費用規定辦理。實際金額與申請方式以傳票、法院說明及當時規定為準,不以節目中的口述金額概括。

可保留傳票、送達信封、與承辦機關的聯絡紀錄、不能到場的證明及出庭後領據。若證言可能涉及本人刑事責任或秘密義務,需先確認程序與拒絕事由,避免逕自缺席。

節目內容整理

本集介紹證人傳票、到庭、具結與拒絕證言。整理後將刑事與民事程序分開,刪除「猜錯就可能構成偽證」、親屬或雇傭關係即可拒絕、旅費固定金額,以及以社會互信要求證人作證等概括。實際權利義務應以傳票性質與現行法條為準。

官方法規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程序資訊,並非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傳票是否有效、不到場理由、具結及拒絕證言,仍由承辦機關依案件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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