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聲請傳喚證人前,要先確認證人親自看見或聽見哪些事實,以及這些事實與案件爭點的關係。證人可以說明契約磋商、現場經過、款項交付、會議內容或其他親身見聞,但證詞仍須由法院與文件、金流、照片、錄音及其他資料一併評價。
證人的記憶可能不完整,陳述也可能受時間、觀察位置、利害關係或轉述來源影響。若證詞與客觀資料不一致,法院會檢視差異原因及整體可信程度,不能預先把證人陳述當成確定事實。
如果案件涉及證人,可搭配本所證人訊問與交互詰問、律師在開庭前與證人確認事項的界線、虛偽證言與偽證罪一起閱讀。以下說明證人的證明範圍、程序及聲請前應確認的資料。
證人可就親自見聞的事實陳述,例如誰在場、說過什麼、物品如何交付、簽約時有哪些說明,或事故發生的前後經過。若內容只是聽他人轉述,仍須處理陳述來源、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原則上應負舉證責任。人證是舉證方法之一,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仍由法院依全案資料判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有二人以上時,並應一併聲明。因此,聲請時要具體說明證人身分及預定證明的事項。
民事案件聲請人證時,應確認待證事實、證人知悉的原因及其陳述與爭點的關聯。只列出證人姓名,而沒有說明訊問事項,無法讓法院判斷調查必要性。
證人可能因特定親屬關係、陳述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蒙受重大不利益,或涉及職務、業務、技術與職業秘密等事由而拒絕證言。聲請前可確認送達地址、親身見聞範圍、拒絕證言事由,以及可相互核對的文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應否具結有疑義時,於訊問後行之。具結前,審判長並應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同法第 313 條規定具結文的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發問也可涉及證言信用。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其他不當發問,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法院評價證詞時,會檢視證人是否陳述親身見聞、回答是否前後一致、與既有資料能否相互核對,以及對疑點的說明是否合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警詢、偵訊筆錄或訊息內容能否作為證據,仍須依傳聞法則及其例外判斷。
證人是否到庭、是否具結及有無接受詰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或法院對證詞的評價,不能只因資料已附卷便認為證明已經完成。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依序進行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及覆反詰問。依同法第 186 條,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證詞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可從下列因素檢視:
借款案件中,僅轉述他人曾經借款,與親眼見證交付款項或聽見雙方約定的證明範圍不同。車禍案件的證人若未看見碰撞經過,可能只能證明事故後的情形。家事案件中,親友可以陳述其實際觀察,但仍要辨識觀察期間、內容及與其他資料的關係。
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不會使證詞當然無效,但可能影響法院對陳述的評價。發問時可能涉及雙方關係、利益連結、事前是否討論陳述,以及證人是親自見聞或聽當事人轉述。
民事案件中,依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證人因特定親屬關係、陳述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蒙受重大不利益,或涉及業務秘密等情形,可能有拒絕證言權。刑事案件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使自己或與其有法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聲請上述證人前,應確認可能的拒絕證言事由及其可陳述範圍,不能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推測其必然會作成特定陳述。
依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要求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故意作虛偽陳述。具結、重要事項、陳述不實與主觀故意都須有證據支持。
記憶錯誤、理解差異、陳述不完整,與明知不實而故意虛偽陳述並不相同。若證詞出現矛盾,可在原程序中提出文件、錄音、照片、金流、先前陳述或其他證據,請法院評價其證明力。是否另行提出偽證告發,應依具體證據判斷。
對方證人的陳述與己方不同,不當然成立偽證或誣告。另行提出刑事告發前,仍須分別確認構成要件與證據。
聲請人證前,可逐項確認證人身分與地址、親身見聞、待證事實、可相互核對的文件、與當事人的關係、拒絕證言事由及可能需要說明的前後差異。
上述資料可協助判斷調查證人的必要性,也能讓訊問事項具體對應案件爭點。證人到庭前可以確認時間、地點與程序,但不得要求證人配合特定版本或補作未曾見聞的內容。
人證的作用取決於證人實際知悉的事項、陳述內容與其他證據。聲請時把待證事實與訊問事項寫清楚,法院才能判斷是否調查及如何評價。
以下文章說明訴訟前的證據、費用、調解與執行事項:
其他內容: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依完整卷證與程序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