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很多當事人會說:「只要把某某人叫來作證,事情就清楚了。」這句話有時候對,有時候很危險。證人確實可能補上契約、對話、現場經過、金流原因、傷害過程或雙方關係的空白;但證人不是萬能工具,也不是一上場就能讓法官完全相信自己。
證人的問題在於,人會記錯、會省略、會害怕、會有利害關係,也可能只聽別人轉述而不是親眼看見。更麻煩的是,如果證人說法和客觀資料不一致,反而可能讓案件焦點轉成:這個證人到底可信嗎?當事人有沒有教他怎麼說?
如果您的案件需要證人,可先搭配本所證人詰問與交互詰問、律師開庭前訪談證人、證人說謊與偽證罪一起看。本文集中整理:證人可以幫上什麼忙、有哪些限制,以及聲請傳喚證人前應先準備什麼。
證人通常用來證明「人看見、聽見、經歷過的事」。例如某天誰在場、誰說過什麼、東西如何交付、簽約時是否有解釋、事故發生時的前後順序、會議中誰提出什麼方案。這些事如果沒有錄音、訊息、文件或照片,證人就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但在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原則上要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證人只是舉證方法之一,不會取代契約、金流、訊息、照片、鑑定、勘驗或其他客觀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這代表不是只寫「請傳某人」就好,而要說清楚這個人要證明哪一段事實、為什麼該事實和爭點有關。
在民事案件中,證人原則上有作證義務,受合法通知後也不能任意不到場。但對當事人而言,聲請證人的核心不只是「把人叫來」,而是要先確認這位證人是否真的能證明爭點。
證人可能因特定親屬關係、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蒙受重大不利益,或涉及職務、業務、技術、職業秘密等情形而拒絕證言。因此,聲請前最好先確認地址、訊問事項、證人知道的範圍,以及是否有文件或其他資料可互相補強。
民事證人到庭後,通常會面對人別訊問、具結與雙方發問。依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具結前並應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依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具結內容會要求證人表示據實陳述,若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處罰等語。
發問也不是毫無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發問也得就證言信用事項為之。但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誘導、侮辱證人或其他不當發問,審判長得限制或禁止。
所以,證人出庭不是把故事從頭講完就好。真正重要的是:問題如何設計、證人是否能清楚說出自己親眼親耳經歷的事、回答是否和既有文件一致、對方是否能用反問指出矛盾。
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常會牽涉更嚴格的程序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這就是常說的傳聞法則核心。
因此,刑事案件不是把某人的警詢、偵訊或訊息截圖丟進去就一定能當成有力證據。證人是否到庭、是否具結、是否接受詰問,常會影響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並有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等次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證人不一定有力,常見原因包括:
例如借款案件中,證人如果只能證明「我聽說他有借錢」,通常不如金流、借據、催款訊息來得直接。車禍案件中,證人若沒有看到碰撞瞬間,只看到事後吵架,也未必能證明肇事責任。家事案件中,親友證詞可以補充生活狀況,但仍要搭配訊息、醫療紀錄、照顧紀錄或金流等資料。
親友、配偶、同事或員工很常被當事人想到,因為他們最了解事情。但也因為太了解,法庭上常會被追問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有利害衝突、是否事前討論過證詞、是否只聽當事人單方說法。
民事案件中,依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特定親屬或涉及特定損害、刑事追訴、業務秘密者有拒絕證言空間。刑事案件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特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所以,不能只想「他一定會幫我說話」。如果證人的回答可能牽涉自己犯罪、親屬犯罪、營業秘密或個人重大利益,證人可能拒絕回答,也可能因為緊張、避重就輕而讓證詞變得不穩定。
遇到對方證人說法不實,很多人會立刻想告偽證。但依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要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也就是說,必須回到具結、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與主觀故意等要件。
證人記錯、理解不同、只講部分事實,和明知不實仍故意虛偽陳述,並不相同。若證詞有問題,訴訟上通常先處理證明力:用文件、錄音、照片、金流、前後陳述、其他證人或交互詰問去凸顯矛盾。是否另外提出偽證告訴,則要等證據與時機成熟後再評估。
同樣地,不建議把「對方證人講得和我不同」直接升級成誣告或偽證攻防。刑事反擊若時機不對,可能分散主案焦點,也可能讓檢察官認為只是雙方訴訟攻防的一部分。
在決定要不要聲請傳喚證人前,建議先做一張簡單表格:這位證人是誰?親眼看到什麼?要證明哪個爭點?有沒有文件可以相互印證?和當事人有沒有利害關係?是否可能拒絕證言?如果對方反問,他的說法是否撐得住?
如果這些問題答不出來,傳證人可能只是增加開庭時間,卻不一定增加勝算。相反地,如果證人能證明關鍵事實,又能和客觀資料互相補強,就應盡早和律師討論訊問事項、發問順序、可能被反問的矛盾,以及證人出庭前可以合法提醒的範圍。
證人不是萬能,但也不是沒用。真正有用的證人,是能把重要事實講清楚,而且能和其他證據放在一起,讓案件輪廓更穩定的人。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