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家人在手術後過世,你認為醫院有疏失,決定提告。委任狀都準備好了,卻被告知:現在的醫療糾紛,不能直接告——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上路,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必須先向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連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也要先移付調解。
有人聽到「強制調解」的直覺是反感:「這不是拖時間、護航醫院嗎?」也有人以為調解就是走個過場。兩種想像都不準確。這個制度改寫了醫療糾紛的整個開局——懂它的人把調解變成拿資訊、談和解的主場;不懂的人在程序裡空轉一年,繞完一圈還是敗訴。
醫預法把醫療糾紛的處理切成三段。第一段在院內: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的關懷小組應於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病人與家屬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第 6 條;診所與小型醫院可指定專人或委外辦理),過程要做成紀錄保存至少三年。這是病家第一次拿到院方說法的機會——出席、提問、記下院方的解釋,但不必在這個階段簽任何拋棄權利的文件。
第二段是調解會:各縣市衛生局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委員 9 至 45 人,法律與醫學以外領域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12 條)——組成設計刻意避免「醫醫相護」的疑慮。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第 17 條),45 日內開第一次會議、三個月內完成(第 14 條)。
第三段才是法院:調解不成立,拿著不成立證明書(七個工作日內發給,第 25 條),六個月內起訴,時效回溯到申請調解那天。
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醫字第 16 號判決示範了這套程序怎麼運作。病家在 113 年 3 月直接起訴,沒有先申請調解——法院依第 15 條第 2 項把案件移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解,訴訟停止。衛生局兩度函請原告提出申請資料,原告拒絕配合,還在法院表明「不想再調解,希望直接審理」。法院認定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視為不成立,才續行訴訟。
繞了這一圈,結果呢?原告對插管、急救、轉入加護病房的各項指摘,沒有一項舉出足以證明疏失的證據,全案駁回。這個案子值得病家看兩次:第一次看程序——強制調解不是嚇唬人的,抗拒它只是多走幾個月的路;第二次看實體——醫療訴訟的勝負在病歷、醫學論證與鑑定,不在情緒與指控的數量。調解程序給你的幾個月,正確用法是調病歷、諮詢專業、把主張整理成醫學上站得住的問題清單,而不是空等。
醫療糾紛過去最大的僵局是:醫方不敢說明——任何一句「當時如果……可能更好」都怕變成法庭上的自白;病家拿不到說明——於是只能用提告來逼真相。醫預法第 23 條就是為了拆這個僵局:調解中的勸導、遺憾、道歉、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除非雙方同意,不得在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能拿去做行政處分的基礎。搭配程序不公開、禁止錄音錄影(第 18 條),立法目的很清楚:讓雙方能在保護傘下把話說開。
對病家的策略意義:調解是低成本取得資訊的場合——院方的說明、對爭點的回應,都是你評估「這案子值不值得打、該怎麼打」的素材(雖然陳述本身不能直接當證據,但它會告訴你該調什麼病歷、該問鑑定什麼問題)。對醫方的意義則相反方向相同邏輯:可以誠懇說明與關懷,不必句句設防。
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同一事件不能再起訴,賠償金額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如過失傷害)在調解書記載撤回意旨並經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 28 條)。換句話說,一份核定的調解書可以把民事、刑事一次終局解決——這是它比私下和解書強的地方。
不成立:拿證明書,六個月內起訴。要注意的是接下來的路徑選擇——純民事、刑事告訴、刑事附帶民事各有成本與舉證結構(比較見醫美糾紛該走刑附民還是純民事),而醫療訴訟的核心戰役永遠是鑑定(時間與費用見訴訟鑑定費用與時間)。時效的另一條線也別忘了: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時效的整理見車禍醫療爭議提告期限。
醫美診所是醫事機構,醫美處置是醫療行為——醫美爭議的民事求償同樣要先經調解,刑事案件同樣會被移付。對醫美消費者來說,這其實常是好消息:調解會提供了一個免費、有第三方主持、醫方必須到場回應的談判場——很多退費與賠償爭議,在這一關就解決了,不必真的走進法院(純退費爭議的另一條消保路徑,見醫美療程退費解約)。
Q1:調解要跑多久?會不會拖好幾年? 法定時程是文件齊備後 45 日內開會、三個月內完成,延長以一次三個月為原則(雙方合意可再延一次),逾期就視為不成立。也就是說,最久大約半年到九個月就會有明確結果,而且你的時效受「視為自申請時起訴」的規定保護。
Q2:我在調解時說的話、醫院的道歉,之後打官司可以用嗎? 原則上都不行——除非雙方同意,調解中的陳述、道歉、讓步不得在本案訴訟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所以別指望「引誘對方在調解認錯再拿去告」;反過來,你也可以放心把爭點攤開來談。
Q3: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金錢給付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場官司。這是走完核定程序的調解書勝過私下和解書的關鍵。
Q4:醫院在調解會上完全不讓步,這程序對我還有意義嗎? 有兩個:一是資訊——院方對爭點的回應會暴露它的防禦重心,直接影響你之後的鑑定聲請與攻擊方向;二是程序資格——不成立證明書是你起訴的門票,且時效回溯到申請日。把它當偵察戰,不是終局戰。
Q5:我是診所端,收到調解通知該注意什麼? 三件事:關懷與說明義務的紀錄要完備(五個工作日、保存三年);出席調解前先做內部事實與病歷檢視,在第 23 條保護下可以誠懇溝通,但擬議的調解條款文字要精算效力範圍;同步評估保險(醫責險)的通知義務與理賠銜接。
醫預法把醫療糾紛的第一戰場從法庭搬到了調解桌:民事前置、刑事移付、時程有上限、時效有保護、桌上說的話不進法庭、談成的協議等同確定判決。這套制度對準備好的人是機會——用最低成本拿資訊、談條件;對沒準備的人只是繞路——繞完一圈,缺的病歷和鑑定還是缺。差別不在制度,在你怎麼用它。
醫療糾紛是專業與情緒密度最高的訴訟類型,而新制下的第一步棋——調解——往往決定整局的走向。無論您是失去至親的病家、術後受害的醫美消費者,還是收到調解通知的醫療機構,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在調解桌上把資訊拿滿、把條件談對,需要開戰時也已經整裝完畢。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