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要先調解才能起訴嗎?醫預法程序與期間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原則上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也有移付先行調解的規定。

民事起訴前的調解

依第 15 條,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依本法申請調解。未先調解就起訴時,第一審法院應移付有管轄權的調解會,訴訟程序在調解期間停止。

這項規定不是駁回起訴的固定結果。法院會把案件移入法定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法院再依案件狀況續行訴訟。

調解管轄原則上看病人住居所與醫事機構所在地。兩者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時,由該地調解會處理;位於不同地區時,原則上由醫事機構所在地的調解會處理。

刑事案件的移付調解

依第 16 條,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移付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或審判。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或符合條文所列不起訴、免訴及其他程序情形時,則有例外。

移付調解不代表犯罪成立,也不表示案件一定和解。刑事構成要件、告訴期間與證據仍須另行判斷。

調解的法定期間

調解會應在申請文件與資料齊備之日起 45 日內召開會議,並在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當事人合意時,可以再延長一次。未在法定期間完成,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會收受申請或檢察官、法院移付案件後,應在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調解不成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在不成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發給證明書。

「45 日」從資料齊備起算,「六個月」則與不成立證明書送達有關,不能混成單一處理期限。

不成立後的期間保護

申請調解而不成立,當事人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翌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民事訴訟時,依法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刑事部分也有相近規定:在同一六個月期間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出告訴,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這是特定期間利益,不表示所有民事時效或刑事告訴期間都可以等到調解結束後再處理;仍應核對原始起算日。

調解陳述與保密

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未經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用其他方式傳播。

依第 23 條,調解委員的勸導,以及當事人在調解中所作的遺憾、道歉、不利陳述或讓步,除全體醫療爭議當事人同意外,不得在本案訴訟中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這項限制針對調解中的特定陳述,不會使原本獨立存在的病歷、影像、同意書或其他證據一併失去效力。

調解成立後的效力

調解成立時,調解會製作調解書並送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後,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起訴或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已繫屬的訴訟終結。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告訴乃論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如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旨並經法院核定,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調解書是否含有該項意思,必須依文字確認。

病歷與醫療爭點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在病人、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的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的同意書複製本。申請人負擔複製費用。

調解前可依實際爭議整理醫療時間、處置內容、損害與待說明事項。病歷資料、專業意見及損害證明的作用,在於釐清主張與協商範圍,不是預先決定醫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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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醫療爭議調解有起訴前置、刑事移付、完成期間、保密及時效保護等規定。調解是否成立取決於雙方合意;責任是否成立則仍須依醫療行為、注意義務、損害與因果關係判斷。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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