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要先調解才能告?醫預法強制調解流程、時程與策略

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家人在手術後過世,你認為醫院有疏失,決定提告。委任狀都準備好了,卻被告知:現在的醫療糾紛,不能直接告——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上路,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必須先向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連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也要先移付調解。

有人聽到「強制調解」的直覺是反感:「這不是拖時間、護航醫院嗎?」也有人以為調解就是走個過場。兩種想像都不準確。這個制度改寫了醫療糾紛的整個開局——懂它的人把調解變成拿資訊、談和解的主場;不懂的人在程序裡空轉一年,繞完一圈還是敗訴。

先說結論

  • 民事前置:因醫療爭議提民事訴訟,應先申請調解;沒調解就起訴的,第一審法院應移付衛生局調解會先行調解,訴訟停止(醫預法第 15 條)。這不是可以跳過的選項——實務上法院真的會把案件移出去。
  • 刑事也要調: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應移付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第 16 條)。
  • 時程有上限:調解會應於文件齊備起 45 日內召開會議、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雙方合意可再延一次);逾期視為調解不成立(第 14 條)——所以最長也就是有明確終點的程序,不是無底洞。
  • 時效有保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或提告訴),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就已起訴——調解期間不會讓你的請求權睡著(第 15、16 條)。
  • 調解桌是安全的:調解中的道歉、遺憾表達、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除非雙方同意,不得在本案訴訟中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第 23 條);程序不公開、禁止錄音錄影(第 18 條)。
  • 調解成立很有力: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就同一事件不能再告;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在調解書載明撤回意旨並經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 28 條)。
  • 醫美診所也是醫事機構——醫美糾紛同樣適用這套前置調解。

法律上要先分清楚什麼

新制的全貌:從關懷小組到調解會

醫預法把醫療糾紛的處理切成三段。第一段在院內: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的關懷小組應於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病人與家屬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第 6 條;診所與小型醫院可指定專人或委外辦理),過程要做成紀錄保存至少三年。這是病家第一次拿到院方說法的機會——出席、提問、記下院方的解釋,但不必在這個階段簽任何拋棄權利的文件。

第二段是調解會:各縣市衛生局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委員 9 至 45 人,法律與醫學以外領域的委員、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12 條)——組成設計刻意避免「醫醫相護」的疑慮。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第 17 條),45 日內開第一次會議、三個月內完成(第 14 條)。

第三段才是法院:調解不成立,拿著不成立證明書(七個工作日內發給,第 25 條),六個月內起訴,時效回溯到申請調解那天。

「強制」是真的:一件真實案例

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醫字第 16 號判決示範了這套程序怎麼運作。病家在 113 年 3 月直接起訴,沒有先申請調解——法院依第 15 條第 2 項把案件移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解,訴訟停止。衛生局兩度函請原告提出申請資料,原告拒絕配合,還在法院表明「不想再調解,希望直接審理」。法院認定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視為不成立,才續行訴訟。

繞了這一圈,結果呢?原告對插管、急救、轉入加護病房的各項指摘,沒有一項舉出足以證明疏失的證據,全案駁回。這個案子值得病家看兩次:第一次看程序——強制調解不是嚇唬人的,抗拒它只是多走幾個月的路;第二次看實體——醫療訴訟的勝負在病歷、醫學論證與鑑定,不在情緒與指控的數量。調解程序給你的幾個月,正確用法是調病歷、諮詢專業、把主張整理成醫學上站得住的問題清單,而不是空等。

為什麼調解桌對雙方都安全:第 23 條的設計

醫療糾紛過去最大的僵局是:醫方不敢說明——任何一句「當時如果……可能更好」都怕變成法庭上的自白;病家拿不到說明——於是只能用提告來逼真相。醫預法第 23 條就是為了拆這個僵局:調解中的勸導、遺憾、道歉、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讓步,除非雙方同意,不得在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能拿去做行政處分的基礎。搭配程序不公開、禁止錄音錄影(第 18 條),立法目的很清楚:讓雙方能在保護傘下把話說開。

對病家的策略意義:調解是低成本取得資訊的場合——院方的說明、對爭點的回應,都是你評估「這案子值不值得打、該怎麼打」的素材(雖然陳述本身不能直接當證據,但它會告訴你該調什麼病歷、該問鑑定什麼問題)。對醫方的意義則相反方向相同邏輯:可以誠懇說明與關懷,不必句句設防。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各自通向哪裡

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同一事件不能再起訴,賠償金額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如過失傷害)在調解書記載撤回意旨並經核定,視為撤回告訴(第 28 條)。換句話說,一份核定的調解書可以把民事、刑事一次終局解決——這是它比私下和解書強的地方。

不成立:拿證明書,六個月內起訴。要注意的是接下來的路徑選擇——純民事、刑事告訴、刑事附帶民事各有成本與舉證結構(比較見醫美糾紛該走刑附民還是純民事),而醫療訴訟的核心戰役永遠是鑑定(時間與費用見訴訟鑑定費用與時間)。時效的另一條線也別忘了: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時效的整理見車禍醫療爭議提告期限

醫美糾紛也走這套

醫美診所是醫事機構,醫美處置是醫療行為——醫美爭議的民事求償同樣要先經調解,刑事案件同樣會被移付。對醫美消費者來說,這其實常是好消息:調解會提供了一個免費、有第三方主持、醫方必須到場回應的談判場——很多退費與賠償爭議,在這一關就解決了,不必真的走進法院(純退費爭議的另一條消保路徑,見醫美療程退費解約)。

常見錯誤

  1. 跳過調解直接起訴。案件會被移付調解、訴訟停止,一來一回多耗數月。既然必經,不如一開始就把調解排進時程表。
  2. 把調解當過場,人到心不到。空手出席、只重複「你們就是有疏失」,浪費的是免費取得院方說明的機會。帶著問題清單去。
  3. 在關懷溝通或調解階段隨手簽文件。院方提出的「關懷金」「慰問金」文件可能夾帶拋棄民刑事權利的條款。收下關懷可以,簽名之前先看清楚範圍。
  4. 調解期間不做功課。三到六個月的調解期正是申請完整病歷(含護理紀錄、麻醉紀錄、影像)、諮詢獨立醫療意見的最佳作業期。調解破局那天,你的訴訟準備應該已經完成一半。
  5. 錯過六個月。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六個月內起訴才享有時效回溯。把這個日期當成硬底線管理。
  6. 醫方輕忽關懷義務。五個工作日的說明溝通是法定義務且須留紀錄,敷衍以對不僅升高對立,紀錄缺漏日後都是扣分項。(本站也服務醫療機構端的合規與應對。)

諮詢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 完整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與麻醉紀錄、護理紀錄、檢查影像與報告(可向醫院申請複製本)。
  • 事件時間軸:就醫經過、每一次溝通的時間與內容、關懷小組接觸紀錄。
  • 院方已提供的說明文件、會議紀錄、任何擬議中的和解或慰問文件。
  • 損害資料:醫療費用單據、死亡證明或診斷證明、後續照護支出、工作損失。
  • 若已進入程序:調解申請書或受理通知、開會通知、(若有)不成立證明書與送達日期。
  • 你最想弄清楚的三個醫療疑點——這是調解桌上最有生產力的東西。

律師可以協助什麼

  • 開局設計:評估民事、刑事路徑與調解策略的整體佈局,把 45 日/3 個月/6 個月的每個節點排進時程。
  • 調解代理:整理醫學爭點與提問清單、陪同或代理出席,在第 23 條的保護傘下爭取最大資訊與最好條件。
  • 病歷與鑑定準備:調齊完整病歷、諮詢獨立醫療意見,把「感覺有疏失」轉譯成鑑定機關能回答的具體問題——這是醫療案件勝負的真正所在。
  • 和解條件把關:調解書的文字決定它核定後的效力範圍(民事終局、刑事撤回),每一句都要精算。
  • 不成立後的訴訟:六個月內完成起訴佈局,銜接刑附民或純民事的路徑選擇。
  • 醫療機構端服務:關懷小組的流程合規、說明溝通的紀錄建置、調解應對與風險評估。

常見問題 FAQ

Q1:調解要跑多久?會不會拖好幾年? 法定時程是文件齊備後 45 日內開會、三個月內完成,延長以一次三個月為原則(雙方合意可再延一次),逾期就視為不成立。也就是說,最久大約半年到九個月就會有明確結果,而且你的時效受「視為自申請時起訴」的規定保護。

Q2:我在調解時說的話、醫院的道歉,之後打官司可以用嗎? 原則上都不行——除非雙方同意,調解中的陳述、道歉、讓步不得在本案訴訟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所以別指望「引誘對方在調解認錯再拿去告」;反過來,你也可以放心把爭點攤開來談。

Q3: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金錢給付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場官司。這是走完核定程序的調解書勝過私下和解書的關鍵。

Q4:醫院在調解會上完全不讓步,這程序對我還有意義嗎? 有兩個:一是資訊——院方對爭點的回應會暴露它的防禦重心,直接影響你之後的鑑定聲請與攻擊方向;二是程序資格——不成立證明書是你起訴的門票,且時效回溯到申請日。把它當偵察戰,不是終局戰。

Q5:我是診所端,收到調解通知該注意什麼? 三件事:關懷與說明義務的紀錄要完備(五個工作日、保存三年);出席調解前先做內部事實與病歷檢視,在第 23 條保護下可以誠懇溝通,但擬議的調解條款文字要精算效力範圍;同步評估保險(醫責險)的通知義務與理賠銜接。

什麼情況建議盡快找律師

  • 醫療事故剛發生,院方關懷小組約談,你不確定該說什麼、該簽什麼。
  • 準備對醫院或診所(含醫美)求償,需要規劃調解與訴訟的整體開局。
  • 已申請調解或收到開會通知,想帶著完整的爭點與病歷上桌。
  • 調解不成立,六個月起訴期限開始倒數。
  • 院方提出和解或調解方案,需要把關條款的終局效力。
  • 你是醫療機構或醫師端,需要關懷流程合規與調解應對的協助。

小結

醫預法把醫療糾紛的第一戰場從法庭搬到了調解桌:民事前置、刑事移付、時程有上限、時效有保護、桌上說的話不進法庭、談成的協議等同確定判決。這套制度對準備好的人是機會——用最低成本拿資訊、談條件;對沒準備的人只是繞路——繞完一圈,缺的病歷和鑑定還是缺。差別不在制度,在你怎麼用它。

結語

醫療糾紛是專業與情緒密度最高的訴訟類型,而新制下的第一步棋——調解——往往決定整局的走向。無論您是失去至親的病家、術後受害的醫美消費者,還是收到調解通知的醫療機構,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在調解桌上把資訊拿滿、把條件談對,需要開戰時也已經整裝完畢。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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