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遺囑作成後,繼承人仍可能爭執筆跡、法定形式或立遺囑人當時的意思能力。這些爭點會直接影響遺囑是否有效。
在五種法定遺囑中(總論見本站遺囑專文),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作成,作成過程及原本保存均有法定程序。本文說明公證遺囑的程序、證明作用,以及較適合評估這種形式的情形。
依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依下列程序作成:
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可由法院書記官依法執行相關職務;僑居國外者,可依規定由駐外領事辦理。國內則可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洽詢程序。
一、由公證人確認法定程序。 自書遺囑可能因漏載日期、由他人代筆或修改處未簽名而發生形式爭議。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依民法第 1191 條完成法定程序,可降低形式不符規定的風險。
二、留存作成當時的過程。 事後如爭執立遺囑人當時欠缺意思能力,法院須判斷遺囑作成時的精神狀態。公證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並在聽取宣讀與講解後表示認可,可提供作成過程的相關資料。不過,公證並不當然排除意思能力爭議,仍須依醫療紀錄及其他個案證據判斷。
三、原本由公證人保存。 自書遺囑可能因正本遺失而增加後續證明困難(本站另有專文)。公證遺囑作成後,原本由公證人保存,可降低遺失、竄改或遭隱匿的風險。
| 自書遺囑 | 代筆遺囑 | 公證遺囑 | |
|---|---|---|---|
| 成本 | 零 | 低(見證人+代筆人) | 有公證費(依財產價額按法定標準計) |
| 保密性 | 最高 | 中 | 中(公證人依法保密) |
| 形式出錯風險 | 較高(須自行確認全部要件) | 中 | 較低 |
| 意思能力留痕 | 無 | 見證人事後作證 | 公證人當場確認 |
| 原本保存 | 自己想辦法 | 自己想辦法 | 公證人保存 |
| 適合 | 財產單純、家人和睦 | 不便書寫者 | 高爭執風險家庭 |
公證費依公證法所定標準及遺囑所涉財產價額計算,辦理前可向各地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詢問。是否選擇公證遺囑,宜依家庭爭議風險、立遺囑人的身心狀況、財產複雜度及費用綜合評估。
見證人須符合民法第 1198 條的資格限制。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如由不具資格者見證,仍可能發生遺囑效力爭議。宜選擇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擔任。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確認法定程序、留存作成經過並保存原本,可提供較完整的證明資料;但意思能力及遺囑內容仍可能依個案發生爭議。家庭成員意見分歧、立遺囑人高齡,或分配方式與法定應繼分差異較大時,可評估以公證遺囑保留較完整的作成資料。
若您正考慮立遺囑、評估適合家庭狀況的形式,或需要規劃遺囑內容與特留分,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遺囑形式並擬定具體內容。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非針對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實際處理仍應依完整事實、文件及當時有效規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