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聽人家說調解庭會一直勸我跟老公和好,我真的不想再見到他了,那我是不是乾脆不要去?」這是離婚調解前許多人會有的擔憂。已經下定決心要離開這段婚姻的當事人,光想到要在調解委員面前被「苦口婆心」勸復合,就全身緊繃。
這樣的擔心並不孤單。傳統觀念裡,一句「寧拆七座塔、不毀一樁婚」流傳太久,讓很多人以為走進家事法庭的第一站——調解庭,就是一個「被洗腦和好」的地方。但實務上,調解庭早已不是這個樣子。
調解是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的程序要求,所有離婚訴訟在法官判決之前都要先走一遍——但調解的真正功能,不是勸你放棄離婚,而是讓雙方在進入法庭攻防之前,有一次整理條件、降低對立的機會。理解調解庭的真實運作,您才能善用這個程序,而不是被它綁架。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如果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法律上會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就算您想直接跳過調解、直接開打,法院還是會先把案子送進調解程序。
這種強制調解的設計不是法院想要拖延您,而是三個清楚的立法目的: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丁類事件」(如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等)本身不經調解;另外,如果當事人一方需要以公示送達(找不到對方)或在外國送達,依第 23 條但書也不強制調解。家庭暴力案件雖然仍需走家事調解程序,但實務上法院會特別處理——例如分室調解、視訊調解、讓雙方不會直接面對面,以避免對受害方造成二度傷害。
除此以外的離婚案件,不論當事人多麼急著想進法庭,都必須先經調解這一關。這是制度的固定起點。
這是當事人最常搞錯的一點。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家事調解委員是由法院遴選聘任的專業人士——通常具有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法學教師、或其他相關專業背景,並要求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他們受過家事調解的專門訓練,但不是法官,也不是為法院做判決建議的人。
理解這一點很重要:調解委員不會「決定您要不要離婚」,他們的角色是協助雙方對話、整理爭點、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最終決定權,仍在當事人自己手上。
家事調解的討論範圍,遠比一般人想像的大。常見的議題包括:
實務上能在調解中一次談妥越多,後續越不會節外生枝。我經手過一個案子,雙方在調解中花了三次庭期,把孩子的就學、寒暑假會面、祖孫互動、甚至家中兩隻貓的歸屬都寫進調解筆錄——雖然耗時,但之後兩年都沒再回到法院,這才是最有價值的「一次到位」。
每個法院、每位調解委員的節奏不盡相同,但一次完整的家事調解大致會經歷以下階段:
一次調解庭期通常是 1–2 小時,複雜案件會排 2–3 次以上庭期。
早年的家事調解制度下,確實存在一部分調解員偏好「維持婚姻」的現象——這與當年的社會氛圍、調解員背景組成有關。但近十多年,家事事件法把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訓練、倫理都拉到更高的專業標準,整體風氣已經明顯轉向「尊重當事人自主」。
真正的調解精神,是協助雙方達成自主決定,而不是勸服某一方改變心意。調解委員不會說「你再給他一次機會嘛」,更多時候他們會問的是:「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你有底線嗎?」「孩子要跟誰,你們兩位的規劃是什麼?」「每個月扶養費多少,你算過實際需要嗎?」
這種詢問背後是一種「現實檢驗」——不是逼您離或不離,而是確認您對離婚後的具體生活安排有沒有想清楚。實務上若一方態度堅決要離、另一方堅決不肯離,調解委員通常不會消耗時間硬勸,會直接記錄調解不成立,讓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避免再拖下去對雙方都是折磨。
當然,這並不代表每一位調解委員都做得同樣好。如果您在調解過程中感受到明顯偏袒或被施壓,可以當場表達,甚至聲請更換調解委員——家事事件法與相關規則留有這個彈性。
若雙方在調解中就離婚及相關條件達成合意,並由當事人本人(不是委任律師)親自表明合意,書記官作成調解筆錄,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調解即告成立。成立之後的法律效果很強:
這些效力讓「調解成立」在實務上幾乎等於一次完整的勝訴——而且是雙方合意下的勝訴,後續衝突也少得多。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依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調解期日到場而不成立時,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的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簡單講,不用重新起訴,程序直接銜接。
另外還有一條很重要的保護規定: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這意味著您在調解中為了試探對方底線所做的讓步(例如「我可以接受月付扶養費 3 萬元」),不會被當作訴訟中對您不利的證據。這條規定是家事調解制度能真正發揮「協商空間」的根基——沒有這條保護,沒人敢在調解中坦白說話。
調解不是隨便走一遭的程序,準備得好與不好,結果差距很大。以下是我在事務所實務上會帶著當事人做的六步驟:
把可讓步與不可讓步的項目分別列出。例如:孩子監護權絕不退讓、但會面交往時段可調整;房屋所有權要保住、但裝潢費用可補償對方。清單越明確,調解中越不會臨場亂了陣腳。
婚後財產(存款、不動產、保單、投資、車輛、公司股權)列成清單,並備好證明文件影本;子女部分包括現行照顧分工、就學資訊、醫療紀錄、課後安親安排。扶養費建議先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準試算,要一個合理具體的數字,而不是「看對方給多少」。
調解雖然是雙方對話,但背後的法律評估最好由律師先做過。重點包括:若調解不成立轉入訴訟,您的勝訴機會大概多少?對方聲請的條件哪些是合理、哪些明顯超出實務水準?哪些讓步空間在訴訟中拿不回來?這些判斷,決定您在調解中該守該退的位置。
條列式、有數字、有日期的書面比現場口頭陳述更有力。把關鍵事實(結婚日期、分居時間、外遇事證時間線、孩子主要照顧記錄)整理成 1–2 頁的摘要,調解時可以拿出來、留給委員、甚至供對方律師看,比當場爭辯情緒高下更能站穩。
這點說來簡單,做到卻最難。許多當事人一進調解室,見到對方就情緒爆發,結果把整場變成互相指控。調解委員看過太多這種場面,印象分數不會因為您「比對方理直氣壯」而加分。事前跟律師約好暗號、準備深呼吸、必要時請求休息,這些都是實務上常用的緩衝技巧。
雖然現在多數調解委員已經很尊重當事人自主,但萬一真的遇到過度傾向某方向的狀況,您可以直接表明:「我已經清楚表達要離婚的意願,希望就離婚條件進行討論,而不是復合的勸說。」必要時可請求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這是家事事件法保障您的權利。
如果調解這關真的過不了,接下來就是正式的家事訴訟程序。這一段律師能做的事更多:
另外,訴訟中若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啟動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社工訪視三套機制為孩子的最佳利益把關。這些程序的分工與父母該怎麼配合,可進一步參考 監護權官司誰為孩子說話?律師解析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社工三大關鍵角色。若您的案件涉及對方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屬於另一條獨立的財產法戰場,可參閱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算?律師帶你看實務計算的完整拆解。
原則上不建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能直接續行訴訟程序,但您也因此失去在調解中爭取有利條件、甚至退還 2/3 裁判費的機會。就算心意已決要離,也建議到場把條件談清楚——現場談成的往往比法官判決來得更符合雙方需要。
家事調解委員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與相關專業,並受過中立性訓練。實務上絕大多數委員會盡力保持中立。若感受到明顯不公,可當場向法院反映聲請更換,或在調解不成立後於訴訟中具體說明並保留書面紀錄。
原則上不會讓未成年子女直接到調解現場——避免被捲入父母衝突造成二度傷害。孩子的意願通常由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透過專業方式蒐集,必要時輔以兒少心理專業人士協助。詳細機制可參閱 監護權官司誰為孩子說話?律師解析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社工三大關鍵角色。
原則上不行。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離婚部分依民法第 1052-1 條在調解筆錄作成時婚姻就已消滅。若真有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脅迫等民法上的瑕疵情形,理論上可循「再審」或「撤銷」等極有限的途徑處理,但舉證困難、成功率低。簽之前務必想清楚。
這是最常見的事後懊悔情境。對策只有兩個字:慢下來。重要事項(大額財產分配、親權行使方式、扶養費數字)若未經事前與律師充分討論,當場建議請求「休庭討論」或「擇期再議」——調解委員通常會尊重。寧可多排一次庭期,也不要在情緒或時間壓力下做出未來十年都要承受的決定。
「勸和不勸離」的說法,在現代家事調解制度裡已不是主旋律。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的強制調解,本意是給雙方一個在進入訴訟對抗之前,把離婚條件好好談清楚的機會。懂得這個程序的真實運作——調解委員的角色、議題範圍、典型流程、成立與不成立的效果、以及事前該做的準備——才能真正善用它為自己與孩子爭取到合理的條件。
若您正準備進入家事調解,或已收到法院調解通知不知從何準備,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具體情況,陪同您一起盤點底線、整理財產與子女照顧資料、擬定談判策略,讓調解庭不再是您焦慮的戰場,而是通往新生活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