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DEC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法院不是都說『勸和不勸離』嗎?為什麼調解委員一直叫我答應離婚條件?」
這是許多當事人在進入家事法庭後,最常感到的困惑。傳統觀念常說「寧拆七座塔,不毀一樁婚」,認為婚姻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外人(包含法官)應該盡量搓合。然而,身為第一線處理婚姻訴訟的律師,必須誠實地告訴大家:在現代的法庭實務上,情況早已改變。與其說是「勸和」,更多時候,法院的角色是在協助雙方「好聚好散」。
本篇文章將整理我在《法律護身符》節目中分享的實務經驗,帶您一探離婚訴訟與調解的真實面貌,並破解常見的訴訟迷思。
在探討法院態度前,我們必須先釐清離婚的兩種法律途徑,這決定了您的案件是否會進入法院的視野。
這是最平和的方式。只要夫妻雙方對於「要離婚」這件事有共識,並且對於孩子跟誰住(監護權)、財產怎麼分、扶養費給多少等細節都談妥了,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找兩位證人簽名,最後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這種情況下,法院完全不會介入,是最快速簡便的途徑。
當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或是雙方都想離但對「條件」(如監護權、錢)談不攏時,就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旦進入這個程序,就代表雙方的溝通已經破裂,必須由公權力來介入裁決。此時,您將面臨的不僅是冗長的程序,還有心理上的巨大壓力。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訴訟在判決前,必須先經過「強制調解」。很多人誤以為調解庭就像婚姻諮商,委員與法官會苦口婆心地勸大家重修舊好。但現實往往是殘酷的。
(一) 調解庭的功能:談條件而非談感情
雖然名為「調解」,但在實務操作上,極少有案件是在討論「如何維持婚姻」。絕大多數的時間,調解委員與法官都在處理「如果要離婚,條件該怎麼設」。
(二) 為什麼法院傾向「勸離」?
我在執業過程中觀察到,現代法官與調解委員的態度已大幅轉變。他們不再盲目抱持著古老「不毀一婚」的觀念,而是尊重「婚姻自由」與「破綻主義」。
在諮詢過程中,我偶爾會遇到一種令人擔憂的情況:當事人其實還沒想清楚是否真的要離婚,卻想透過「提告」來嚇唬對方,或者是想測試對方是否還在乎自己,心想:「反正之後再撤告就好。」
沒錯,在法律上,只要判決確定前,原告隨時可以撤回訴訟。但是,法律動作所造成的「心理後果」是無法撤回的。訴訟是一個不可逆的信任破壞過程。
請記住,訴訟是解決紛爭的最終手段,而不是溝通的工具。一旦啟動,雙方的關係就會從「夫妻」轉變為「攻防對象」。許多原本或許還有轉圜餘地的婚姻,往往就在一方衝動提告、另一方心寒反擊的過程中,徹底走向毀滅。
當然,凡事總有例外。我在實務上也曾遇過最後協議「不離婚」的案例,但這通常發生在特定階層。
但對於一般家庭而言,若感情已逝,大多還是會走向離婚一途。
總結來說,現代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已非傳統的「和事佬」,而是理性的「清算者」。所謂的「勸和不勸離」,在實務上往往變成了「勸(協議)離不勸(判決)和」,希望能透過協商,讓雙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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