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63|外遇在先還能告離婚?民法 1052 條與憲法法庭的背景: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6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是系列兩集的上集,主題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能不能主動向法院請求離婚」。 張倍齊律師先說明台灣的違憲審查制度——由司法院 15 位大法官(非普通法院法官)專責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近年改以「憲法訴訟」方式進行,大法官得宣告法律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 接著切入核心:民法第 1052 條規定了 11 種裁判離婚事由,前 10 款明定(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即外遇、不堪同居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等),第 11 款為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該條但書規定:若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僅另一方才能請求離婚,即「有責配偶不得訴離」原則。 對於夫妻雙方皆有責任的情形,最高法院(節目口述:民國 95 年決議)採「比較責任輕重」標準:責任較重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一方請求離婚。此標準導致離婚訴訟中雙方往往相互指責,由法院判斷誰的責任較重。 本集為背景鋪陳,下集將聚焦憲法法庭如何看待民法第 1052 條但書是否違憲,以及判決對未來離婚實務的影響。

本集重點

  • 台灣違憲審查制度:由司法院 15 位大法官(專有名詞,非普通法院法官)負責,近年採憲法訴訟方式,大法官可宣告法律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
  • 民法第 1052 條結構:共 11 種裁判離婚事由,前 10 款法定列舉,第 11 款為概括條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但書限制有責配偶:重大事由若應由夫妻一方負責,僅另一方得請求離婚;有責方(如家暴、外遇的加害人)不得主動提起離婚訴訟。
  • 雙方皆有責任的處理:最高法院採「比較責任輕重」,責任較重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一方訴請離婚(節目口述為民國 95 年決議)。
  • 離婚訴訟的現實:依此標準,雙方往往在訴訟中相互指責、各推對方責任較重,形成攻防焦點。
  • 本集定位:作為背景說明,下集將討論憲法法庭對民法第 1052 條但書的違憲判決及其影響。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婚姻存續期間的重大事件時序:各方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有助於判斷誰先有重大事由)
  • 外遇或婚姻破裂的相關通訊記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郵件(合法取得的部分)
  • 可支持己方主張的第三方佐證:相關知情人、書面紀錄
  • 雙方是否有協議離婚的意願:若雙方均同意離婚,毋須走裁判離婚,協議方式即可
  • 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的初步意向:釐清訴求範圍,評估訴訟必要性
  • 下集內容:了解憲法法庭判決後,有責配偶的訴離空間是否已有變化(建議先聽 EP164)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內容的可讀版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保留核心論述。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自己外遇在先,還想打官司離婚」,這個議題我打算用兩集來討論。 這個主題的起點,是憲法法庭最近針對民法離婚規定做出了一個判決,判決日期是 3 月 24 日。這個判決出來之後,會影響未來法院適用離婚規定的方式。 先說違憲審查是什麼 很多人都知道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但判斷一個法律有沒有違憲,並不是那麼直觀。比如說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難道代表國家不能把犯罪的人關起來?不是這麼單純。 在台灣,違憲審查是交給司法院的大法官來負責。這裡的「大法官」是專有名詞——台灣只有 15 位大法官,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是不同體系。這 15 位大法官的工作,是審查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他們不處理個別案件的是非對錯。 以前大法官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方式,寫一份解釋文。近幾年則改採「憲法訴訟」的方式,讓有爭議的人來打一場關於法律合憲性的官司,再由大法官下判決。如果大法官認定某條法律違憲,可以宣告立即失效,也可以宣告定期失效。 民法第 1052 條:11 種裁判離婚事由 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不用上法院;但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就要訴諸法院,這就是「裁判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了 11 種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事由。前 10 款是法律明定列舉的,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外遇)、不堪同居虐待、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等等。 第 11 款則是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比如說長期分居,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可以離婚,但如果分居已久、婚姻確實難以維持,就可以用這一款請求裁判離婚。至於怎樣才算「重大」,法律沒有直接定義,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但書:有責配偶不得主動訴請離婚 然而,民法第 1052 條後面有一個但書:如果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造成的,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意思是說,如果你自己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加害人——比如你自己每天家暴對方、或者自己有外遇——你不能反過來以這個重大事由去請求離婚。法律設這個但書,是為了防止加害人用自己造成的事由來逼迫離婚。 雙方都有責任,怎麼辦? 但現實中,有時候雙方都有一些責任,例如雙方各有外遇、或雙方都曾對對方施加暴力。這時候該怎麼判斷誰能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節目口述:民國 95 年的決議)的解釋是: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就要比較責任的輕重。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 這個標準確立之後,下級法院也以此為準。在實務上,這意味著離婚訴訟往往演變成雙方相互指責、各自想證明對方責任更重,再由法官來做判斷。這對曾經相愛的兩個人來說,有時候確實比較殘忍。 下集預告 大法官對這個民法第 1052 條但書的看法,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對未來離婚官司的影響,我們下一集再來討論。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婚姻走到訴訟階段,雙方往往都已承受相當壓力。「誰有責任、責任有多重」這件事,在法律上有具體的判斷標準,但實際套用到個案時,細節差異往往決定勝負。 如果你正在考慮提起裁判離婚,或擔心對方有外遇在先卻搶先提告,建議先釐清自身的法律處境——包括雙方各自的行為時序、可取得的證據,以及憲法法庭判決之後實務上的最新走向。 張倍齊律師提供離婚、裁判離婚、外遇責任等相關諮詢,可以透過本所預約,先做一次完整的個案評估,再決定下一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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