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4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以「人好好的,手術室出來就去世了」這句話為引子,討論醫療糾紛背後的法律邏輯。張倍齊律師指出,病人進手術室通常本來就有身體上的問題,不能因為手術結果不如預期,就直接推論醫師有疏失。 法律上,醫師的義務屬於「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醫護人員並不保證手術一定成功,更不保證一定能救活病人。目前法院及地檢署判斷醫療人員是否有過失,主要依據是:一、有沒有遵守醫療常規;二、是否符合專業的臨床裁量權;三、疏失與病人死傷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醫療糾紛訴訟中,疏失認定通常依賴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鑑定,因為非醫療專業人員(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無法自行判斷醫療行為的對錯。此外,最高法院判決也多次強調,評斷醫師義務時必須考量其所處位置與現有資源,不能以教學醫院標準要求地方醫療院所。
以下為經 ASR 校正、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內容,依主題分段整理: 【醫療糾紛的起點:結果不如預期】 「人好好的,手術室出來就去世了」——這句話反映了家屬面對手術失敗時的震驚與悲痛。但其實要想一想:人好好的,為什麼要進手術室?通常是因為本來就有身體上的疾病或固有風險。家屬在承受親人離世的悲痛當下,往往無法接受,這也是醫療糾紛最常見的起點。 【誰來提告:病人本人還是家屬】 如果病人因手術失敗留下後遺症或截肢,通常由病人本人提告;如果病人已去世,則由家屬提告。病方提起醫療訴訟追究醫師責任,立場可以理解。從醫師的角度看,醫學系是台灣聯考分數最高的科系之一,訓練漫長,醫護環境壓力極大,每個急救決策都在幾秒內完成,且時刻面臨被告的風險。 【醫師的義務是盡力,不是保證】 醫療有一個特色:它並不保證結果。就像我們買水果,只在乎水果有沒有瑕疵(結果債務);但醫師不一樣——醫師並不保證手術一定成功,更不保證一定能把人救活。醫護人員在現有技術下,只要已經盡力救治,就不能因為結果不如預期,就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疏失如何認定:醫療常規是初步標準】 目前法院與地檢署在判斷醫療人員的疏失,以「有沒有遵守醫療常規」做初步標準。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因醫療習慣或經驗所形成的一種常規。 但違反醫療常規,不代表醫師一定有責任——因為人體非常複雜,每位病人的情況都不一樣。如果醫師是依據臨床裁量,判斷這個病人的特殊情況需要不同的處置方式,這仍可能是合理的。甚至有些罕見疾病根本沒有醫療常規,醫師只能依現有知識做最好的判斷,這時也不能苛責醫師違反了根本不存在的常規。 【因果關係是最後一道門檻】 就算醫師確實有疏失,如果這個疏失和病人的死傷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例如病人的死亡是因為其他原因——這個時候也不會讓醫師承擔責任。這是追究醫師責任的最後一道關卡。 【鑑定機制與地域差異】 醫療糾紛的疏失認定,法官、檢察官、律師都不是醫療專業,只能透過鑑定委員會來判斷。通常是衛福部底下的醫事審議委員會負責鑑定。這個委員會由醫師組成,雖然有「同業互護」的疑慮,但目前也沒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最高法院在多個判決中強調,評斷醫師義務,必須考量他所處的位置和現有的資源。不能要求地方醫療院所完全比照台大、榮總這類教學醫院的水準。 【本集結論:不是結果論,是過程論】 法律對醫師責任的判斷,並不是結果論。很多事情只能盡人事、聽天命。病人或家屬對生命苦痛的承受是真實的,但醫師也承受不了那份痛苦。只要醫師在救治過程中真的有疏失、有違反臨床裁量,仍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判斷方式不能以結果倒推。
手術失敗或親人在手術後去世,是非常沉重的事。但在決定是否提告之前,有幾件事值得先了解清楚:醫師的過失不是看結果,而是看過程中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或臨床裁量;就算有疏失,也要確認與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訴訟才有依據。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醫療糾紛,建議盡快保全病歷、手術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並釐清時效問題。張倍齊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您在決定下一步之前,先把法律風險看清楚。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