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AUG 2026 張倍齊律師
在留言區、社團和群組裡,總有幾句「法律常識」被講得斬釘截鐵:訂金和定金差一個字差很大、罵人有一張價目表、「幹」只是發語詞告不成、欠錢不還就告他詐欺。這些說法流傳得越廣,講的人越有把握,偏偏其中不少是錯的,或只對一半。
本文把八個最常被轉傳的說法排在一起,逐一對照現行法條與法院實際判決,說明錯在哪裡、對的部分又對到什麼程度。每一題都附上站內更完整的文章,需要深入時可以接著讀。
網路版本通常這樣說:寫「定金」才能加倍返還,寫「訂金」就只是預約款,反悔了拿不回來;簽約時要盯著那一個字,寫錯就虧大了。
民法並沒有「訂金」一詞;款項的性質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而非用字。
民法第 248、249 條規定的是「定金」:收受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收定金一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應加倍返還。條文從頭到尾只有「定金」,並沒有一個叫「訂金」的相對概念與它對立。
契約寫成「訂金」時,法院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看付款目的、金額比例、履行後如何抵充、未能履行時如何處理。名稱寫「訂金」,性質仍可能是定金;名稱寫「定金」,也可能只是價金的預付。用字是解釋契約的資料之一,但不會單獨決定結果。
要提醒的是,第 249 條的沒收與加倍返還,適用於「不能履行」的情形;單純遲延或瑕疵,還要回到契約條款與其他規定判斷。詳細的判斷步驟與各種款項的區分,可參考「訂金」和「定金」差在哪?民法第248、249、98條與契約真意、押金、定金、履約保證金、保留款怎麼區分。
網路上流傳好幾種「罵人價目表」:罵三字經多少錢、罵白癡多少錢,做成圖卡一張,彷彿罵人也有公定的費率。
慰撫金並沒有公定的數額表;金額由法院就個案審酌雙方情況核定。同一句話在不同案件中,賠償結果可能相去甚遠,也可能無須賠償。
民事上,罵人可能侵害名譽權,被害人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怎麼定?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決先例講得很清楚:慰撫金的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的計算不同,法院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這段話到今天仍被各級法院反覆引用。
換句話說,同樣一句髒話,罵的場合、雙方的關係、加害的方式與程度、雙方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都不同,判出來的金額就不同。網傳圖卡多半是把個案判決的數字抽掉脈絡做成表,拿去套自己的案件,經常期待落空。
刑事上更要注意: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之後,公然侮辱罪的門檻已經提高,不是罵髒話就構成犯罪(下一題詳談)。哪些話容易構成、哪些不容易,可參考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門檻提高:哪些罵人話不易構成犯罪?。
這個說法有它的來源:確實有判決認為,口頭禪式的髒話未必構成侮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也說,有些人日常言談習慣性混雜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或只是表達一時不滿,縱使粗俗不得體,不必然是蓄意貶抑他人名譽。
這個說法只對了一半。「發語詞」是法院依表意脈絡可能採納的抗辯,並非一概不罰的理由;辱罵具有針對性且反覆持續時,公然侮辱仍會成立。
關鍵在「表意脈絡」。依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公然侮辱罪處罰的是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而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衝突當場脫口而出的一句粗話,和指著特定人反覆辱罵,在法律評價上是兩回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是很好的實例。社區住戶糾紛中,被告在電梯口以三字經等語辱罵另一名住戶,被起訴後抗辯「我所說的有一些是口頭禪」。法院當庭勘驗錄音後認定:被告並非每次用語都以三字經作為發語詞,還夾雜其他粗鄙用語,前後長達兩分鐘,針對性明確,具有反覆、持續的恣意情狀,顯然不是衝動下偶發一次的慣用語。結論:公然侮辱成立,連同阻擋電梯的強制行為與出言恫嚇的部分,一併判罪確定。
因此,把「幹只是發語詞」當成通則,在法庭上未必站得住;反過來說,衝突中偶然脫口的一句口頭禪,也未必構成犯罪。兩種說法都不宜一概而論,決定結果的是表意脈絡與證據。網路發言的自我檢查,可參考網路筆戰、留言怎麼寫才不會吃官司?。
債務糾紛中最常聽到的一句話:他借錢不還,我要告他詐欺。
單純的欠債不還,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並非詐欺;詐欺罪必須證明對方自始施用詐術。
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罪,要件是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實務向來認為,單純的債務不履行,不能直接推定借錢時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要構成詐欺,通常要能證明對方在借錢當下就虛構事實或隱瞞重要資訊,例如假投資名目、偽造財力證明、根本無意還款的話術。
這不表示債權人無從主張權利,而是應選擇正確的途徑:民事上可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強制執行。把民事糾紛包裝成刑事告訴,常見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徒然耗費時間與費用。詐欺罪的完整要件與「欠錢不還算不算詐欺」的細部判斷,見詐欺罪是什麼?構成要件、刑責與「欠錢不還算詐欺嗎」;感情往來中的金錢糾紛另見感情詐欺可以提告嗎?。
許多人以為「白紙黑字簽了名」才算契約,口頭談定的都可以反悔。
多數契約在口頭合意時即已成立,簽名並非成立要件;真正的差異,在於口頭約定較難舉證。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租賃、借貸、和解、僱傭,絕大多數契約都不以書面為必要。老闆面試後說「下週一來上班」,勞動契約就成立了;電話裡談定的買賣,一樣算數。
少數例外是法律明定要式的行為,例如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至於一般契約,書面的意義不在「成立」而在「舉證」:發生爭議時,提得出契約、訊息紀錄、匯款單的一方,主張較能獲得法院採信。契約成立與舉證的完整說明,見契約成立怎麼判斷?簽名蓋章效力、要式契約與口頭約定舉證。
「七天鑑賞期」大概是最深入人心的消費常識,常被理解成:只要七天內,買什麼都能無條件退。
七日解除權僅適用於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在實體店面購買原則上並無適用;通訊交易本身也設有例外。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等)或訪問交易(業務員上門、路上攔截推銷等)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不負擔費用。立法理由是這兩種交易型態下,消費者沒有機會實際檢視商品或處於突襲情境,所以給一段猶豫期間。
走進店裡拿起商品結帳,不在這條的適用範圍;能不能退換貨,看店家的退換貨政策與民法瑕疵擔保等規定。網路購物也並非毫無限制:依同條但書與行政院訂定的合理例外情事,易腐敗、客製化給付、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事先告知後,可以排除七日解除權。把「七天」當成通用的退貨期限,買賣雙方都可能誤判。
「我不知道這樣犯法」,是警局與偵查庭最常出現的一句話。
不知道法律,原則上不能免除刑事責任;至多依其情節減輕其刑。
刑法第 16 條寫得很直接: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門檻在實務上相當高,並非主觀陳稱不知即可符合。
這條規定的邏輯很簡單:如果不知者無罪,人人都會選擇不知。真正因法規繁雜而誤觸的情形,法院可以在量刑上反映,但「無罪」與「減刑」是兩件事,轉傳時別把它們混在一起。
不少人以為離婚一定要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簽字,對方拒不簽字,婚就離不成。
需要雙方同意的是協議離婚;符合法定事由時,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毋須對方同意。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了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等十款事由;第 2 項另設概括條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法院判准後,婚姻關係因判決而消滅,不以對方簽字為條件。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之後,連「自己有錯能不能訴請離婚」的規則都在鬆動,最高法院也已統一見解:雙方對重大事由都有責任時,不再比較責任輕重,都可以請求離婚。相關門檻與實務現況,見裁判離婚現在還難不難?112 年憲法法庭判決之後、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
訂金定金看約定而非用字、罵人沒有價目表、發語詞並非一概不罰、欠錢不還原則上不是詐欺、口頭契約有效、七日解除權僅限通訊與訪問交易、不知法律至多減刑、裁判離婚毋須對方同意。八句話背後,是同一個道理:法律問題的答案幾乎都是「看情形」,而「看情形」看的是法條要件、證據與個案脈絡。
下次在留言區看到有人斬釘截鐵地轉傳這些說法,不妨將本文轉給對方參考;要處理自己的案件時,則建議帶著完整的事實與文件,回到各主題的深入文章,或就個案另行評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應依個案事實與最新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