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演唱會、戲劇或音樂節票券在社群、論壇或轉售平台流通時,是否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以及購票時是否使用虛偽資料、程式或其他不正方式,會影響適用的法律責任。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於 2023 年增訂後,分別規範藝文表演票券的超價販售與不正方式購票。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另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4 條之 1;運輸、遊樂票券則可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票券種類不同,處罰要件也不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處:
是否成立須確認票券性質、購買目的、轉售行為及圖利意圖。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與超價轉售的事實不同;仍應依付款、對話、刊登內容及實際交易資料判斷。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 以藝文表演票券為規範對象,分別處理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以及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票的行為。
第 10 條之 1 針對「藝文表演票券」規範兩類行為:
| 違規行為 | 罰則 |
|---|---|
| 超票面金額轉售 | 票券張數 × 票面金額或定價的 10 倍至 50 倍罰鍰 |
| 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設備購票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超價販售的罰鍰按票券張數及票面金額或定價計算;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則屬刑事處罰範圍。兩項規定的行為要件與法律效果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超價轉售或不正方式購票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得酌予獎勵。對檢舉人身分資料的保密,在後續訴訟程序中亦同樣適用。
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政府應致力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的權益,並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這項規定說明了條文處理超價販售與不正方式購票的目的。
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的適用範圍是藝文表演票券。其他票券不能一律改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仍須先確認活動與票券性質:
票券名稱不會單獨決定適用法規。例如活動同時包含表演、展覽或運動內容時,仍要核對主辦單位、活動內容、售票資料及主管機關所依據的規定。
就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而言,處罰對象是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不符合這項超價要件。不過,仍須確認實名制、主辦單位退換票規則、平台使用條款及有無另收其他名目費用。
依條文文字,只要販售價格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即可能落入第 10 條之 1 第 2 項。是否成立仍須依票券、刊登價格、付款、交付及其他交易資料認定,不能只以加價幅度不高排除適用。
是否透過平台交易,不會取代法定要件。處理時可分別核對:
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第 3 項不是處罰所有使用電腦購票的行為,而是針對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票並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是否符合要件,須依使用方式、帳號資料、程式功能、訂票紀錄及取得憑證的過程判斷。
是否涉及違法,須看實際購票及轉售方式:
文創法第 10 條之 1 使用「票面金額或定價」作為計算基礎。套票、加購服務、贈品或不同區域票價如何計算,須核對主辦單位定價、票券內容、販售方案與實際收款項目,不能任意把加價拆成其他名目。
罰鍰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 10 倍至 50 倍。例如超價轉售 4 張面額 5,000 元的票,法定計算區間為 4 × 5,000 × 10 至 4 × 5,000 × 50,也就是 20 萬元至 100 萬元;具體倍數由主管機關依法裁量。
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或裁處書時,可先核對:
藝文表演票券、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及運輸、遊樂票券,分別可能適用文創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判斷時要先確認票券種類,再核對轉售價格、票券張數、購票方式及是否使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
收到主管機關或偵查機關文件時,可先整理購票紀錄、票面金額、轉售頁面、對話、付款資料、自動化工具使用情形及文件送達日期,再依實際程序確認陳述、救濟期限與證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票務規則及個案資料可能不同,具體情形仍須依現行規範與文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