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41 節目封面
「這是法律給我的權利,我為什麼不能用?」這句話通常有道理,但如果行使權利,主要是為了故意卡住別人,法律仍有一道界線。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用畸零地拆屋還地、商標搶先註冊兩個情境,介紹民法第148條的權利濫用禁止與誠信原則。他也提醒:不能因為對方主張讓自己不方便,就說對方濫用。
《法律護身符》EP141|權利不得濫用
民法第148條要求,權利行使不能違反公共利益,也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應符合誠實及信用方法。
「帝王條款」是民法的一般性原則,不是讓法官任意推翻具體法律或契約。張律師把它形容為最後一道關卡:先確認原告確有權利,發現其行使方式已構成濫用,才用這條加以限制;使用屬於例外,法官須謹慎衡量。
一個人主張權利,常會使另一人必須還錢、交出物品或停止某種行為。這些負擔,本來就可能是法律保護權利的結果;不能只因為有人受損,就直接認定濫用。
畸零地可能面積小、形狀不規則,難以單獨建築或利用,但仍是有所有權的土地。旁邊的房子如果占用到它,地主自然會想要求返還。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可以請求返還,對妨害所有權可以請求除去。問題不是小塊土地就不受保護,而是具體請求和行使方式,是否還須受到其他規定限制。
張律師提到一個最高法院案例:騎樓占到畸零地,地主要求拆除,卻會使鄰地失去對外道路。在他介紹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地主回收後所得實益很小,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卻很大,構成權利濫用。
這個情境不能倒過來變成「只占一點就沒關係」。越界範圍、土地用途、建築經過、通行是否另有出路,都會改變判斷;不能只比較房子與土地的價格,就保證不用拆。
民法第796條處理的情形,包括土地所有人建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而鄰地所有人知道後未立即異議。符合條件時,不能請求移去或變更,但仍須支付償金。鄰地所有人也可請求越界建屋的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價額無法協議時,可請法院判決。
第796條之1另讓法院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決定是否免為全部或部分移去、變更,並準用前條的償金及價購規定;但故意越界,不適用這項規定。
因此,「屋主願意付錢」不是免拆保證,「地主很生氣」也不是唯一判斷。要先核對具體要件,再談可能的處理方式。
償金與購買土地是不同安排,也不能一概當成雙方已成立租約。若能協議租用、購買或調整使用範圍,應把內容說清楚;協議不成,才回到適用規定及法院判斷。
另一個例子是商標搶先註冊:看到別人在其他市場使用一個品牌,自己搶先在台灣申請,卻沒有正常經營的打算,只想等對方進來使用後,要求授權金或提起訴訟。
本集用「商標蟑螂」形容這類卡人的情境。這是理解問題的比喻,不能只因為商標權人索取費用、沒有自己生產商品,就直接替對方貼標籤;授權及正常權利維護,本來也可能是合法經營方式。
張律師提到的實務判決,認為這種專門搶註、等待別人來談授權或挨告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他也提到專利蟑螂、著作權蟑螂等說法;批評的共同點,是懂得法律卻拿權利故意卡人,違反誠信原則,法律不應保護這種行使方式。
真正要釐清的是:他如何知道原品牌、申請及使用的經過、雙方有無往來,以及提出請求的目的。不能只看一張註冊證,也不能只憑被要求付錢,就推論一定違法。
商標保護有地域及註冊制度,但不宜說「沒先在台灣註冊,別人就一定能搶走」。商標法第30條規定,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有混淆誤認或減損識別性、信譽之虞的申請,不得註冊。
同條也限制: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道他人已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商標,卻意圖仿襲,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這兩類規定都有經商標所有人或先使用者同意申請的例外,仍須逐項核對條件。
註冊後的使用也可能影響權利。依第63條,無正當事由而註冊後三年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可能被廢止註冊;被授權人使用等情形另有規定。不是一段時間沒看到產品,就自動失去商標。
申請廢止時若已有使用,原則上不予廢止;但若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才在申請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就不適用這項保護。使用證據與時間點,都可能影響結果。
遇到搶註,應把原先使用、廣告、交易、登記及彼此往來的紀錄留好,評估異議、評定、廢止或訴訟等適用方向與期限。民法一般原則可能需要討論,但不能取代商標法的具體程序。
本集特別提醒,權利濫用不是被告的萬用答辯。例如房客欠租,不能只說自己有家人要照顧,就認定房東依法主張權利是在濫用。至於租約能否終止、如何催告及返還,仍應依相應規定處理。
反過來,雇主經營辛苦,也不能因此把勞工請求短少薪資,說成權利濫用。公司面臨的困難,可以是溝通及安排付款的問題,卻不會直接消除應負的法律義務。
同樣地,沒有照契約履行,不能只因對方要求自己負責,就說對方沒有誠信。要區分「我不希望發生這個結果」,和「這項權利的行使確實有法律上的問題」。
討論權利濫用時,利益與損失不能只用感覺估計。要求拆除,可以恢復什麼用途?占用方會受哪些影響?有沒有替代方式?提出請求的人是否有真實的財產或經營需求?
法院須依具體事實衡量,不能僅因房子已經蓋好,或拆除很麻煩,就直接認定其請求是惡意。主張濫用的一方,也應提出支持該項抗辯的資料。
本集強調的謹慎,正是為了避免把例外變成常態。如果任何被告都能只說一句「你這樣告我不公平」,就阻止權利人主張,原本的法律保障也會失去作用。
遇到這類爭議,可以把問題分成三步:對方到底有沒有這項權利?相關法律有沒有特別限制?在本案如何行使,才會造成哪些結果?
土地案件先整理地籍、現況、占用範圍、建築及異議經過;商標案件則整理先使用及雙方往來紀錄。若只是名稱相同或情緒上的不滿,還不足以完成法律上的判斷。
也不要只準備「權利濫用」四個字,而漏掉原本可用的具體抗辯:例如有無使用同意、契約是否終止、商標註冊是否合法。一般原則和具體規定,需要放在同一件事裡理解。
法律不應讓人拿權利專門卡住別人,也不能讓人只因自己不利,就否定對方原本有的保障。這項原則要顧到兩端。
「帝王條款」提供的是一項法律判斷原則,並不是保證翻轉案件的口號。把具體目的、利益、損失及證據說清楚,才有可能讓這項主張在案件中發揮作用。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