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88 節目封面
自己寫書狀,當然是想替自己說話。但有時候,最危險的不是寫得不漂亮,而是沒有弄清楚:哪些事實已經承認、哪些需要爭執,哪些重要主張還沒提出。
本集接續書狀例稿的上集。張倍齊律師先提醒範本只有格式、提出時機難掌握,再談第三個風險:一份本來想保護自己的書狀,可能在程序上產生不利效果。他用借貸糾紛、冷氣安裝及開鎖的比喻,說明為何專業不能只用字數或開庭時間衡量。
《法律護身符》EP188
本集用一個情境說明:對方告你還錢,你一直替那筆借款答辯,過了幾個月才說,真正向對方借錢的是爸爸,並不是自己。
借款人是誰,可能是這件案件最核心的爭點。若一直沒有講清楚,整場攻防可能都圍著旁枝末節打轉。不是把所有想到的事列出來,法官就會自動知道你真正要否認什麼。
所以,書狀前先確認對方請求誰做什麼、依什麼事實,再整理自己對哪些事情有爭執。契約當事人、給付經過、時效等問題,與一段對話中的小細節,重要性可能完全不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他造主張的事實,若在準備書狀、言詞辯論等法定情形下自認,對方就不必再證明該事實。自認有附加或限制時,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
例如承認收到一筆錢,不一定等於承認對方所有法律結論;還可能爭執款項性質、是否已返還等問題。但如果表達不清楚,可能增加後續釐清的困難。
已形成自認後,不能只說「我現在不想承認了」就任意撤回。除別有規定外,須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這是為什麼寫下去之前,要先確認自己究竟承認哪項事實。
本集主要談民事訴訟的這些效果。不能把它直接套成「刑事被告只要承認,法院就不用看其他證據」。不同程序的證明及保障,仍有各自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言詞辯論時對他造主張的事實不爭執,原則上視同自認;但其他陳述已可看出爭執的,不在此限。
說「不知道」或「不記得」,也不是自動安全,法院會依情形判斷是否視同自認。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原則上準用視同自認的規定;但依公示送達通知者除外。
因此,不能簡化成「書狀漏寫一次,就全算承認」,也不能以為一直不回應,對方就永遠必須重頭證明。要看實際程序、完整答辯及爭執是否已清楚表達。
收到法官整理的爭點、不爭執事項,應認真核對。如果內容和自己的理解不同,就把差異及理由及時說清楚,不要等到案件快結束才發現重要問題一直沒有表達。
另一種極端是:借據不是我的、簽名是假的、金流也是假造的,我根本不認識對方。等證據逐漸浮現,才又改說確實有收到錢,但其他部分仍要求對方證明。
本集提醒,沒有事實基礎的否認,可能讓自己的陳述失去可信度,也把真正值得討論的爭點淹沒在反覆變動的說法裡。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原則上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不能因為一方說法前後不一,就直接跳過所有要件;但答辯也不應變成任意否認。
承認一項實際發生的事情,和接受對方整個請求,是不同的決定。律師需要掌握完整事實,才能判斷應怎麼表達,不能靠「全部承認」或「全部否認」的固定公式。
本集談到,有些事情雖然對方暫時沒有證據,經鑑定、函詢或傳喚證人,仍可能釐清,不必硬爭;有些關鍵要件則可能確實缺乏證明,才是需要提出、讓對方負舉證責任的重要答辯。哪些要承認、哪些要爭執,還要評估對方舉證的難易,依個案拿捏。
所以,要求舉證不只是把「請對方證明」寫在每段後面。要知道該項事實對請求的作用、誰負舉證責任、可能有哪些證據,以及自己的資料是否足以支持答辯。
例如承認款項往來,卻爭執它是借款、出資或其他給付,真正要處理的是款項性質。把不同層次拆開,才能看出哪些問題還需要證明。
張律師提醒,有些內容宜早提出,有些宜晚提出;即使是同一件車禍,到一審、二審,時空背景不同,攻防策略也可能不同。這需要判斷,不能只套用固定順序。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要求依程序進度在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若因意圖拖延或重大過失而逾時提出,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得駁回。攻擊、防禦方法意旨不明,法院命其敘明卻不作必要敘明的,法院同樣得駁回。不是任何較晚提出都一律不能用。
第276條對準備程序沒主張、之後才提出的事項設有限制,並列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甚延滯訴訟等例外;主張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能提出者,須釋明。第447條則規定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補充一審已提的方法、事實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等,另有例外與釋明要求。
保留某項答辯,不一定是有策略;也可能只是錯過時機。早晚須依個案判斷,卻不能無限拖延,也不能把第二審當成從頭再講一次的機會。
自己處理時,至少要掌握通知上的期限、目前程序階段,以及法院要求說明的事項。發現重要遺漏,應及早尋求協助,不能先假設下一審還能從頭補起。
張律師回憶,研究所時和幾位同學合租,分到一台二手窗型冷氣。他們把沉重的冷氣搬到窗戶下,接著請師傅來裝。兩位師傅到場,把冷氣抬起安裝,很快就完成;他記得大約五分鐘,當年收費一千五百元。
看起來好賺,但他的想法是:那就是人家的功夫,因為自己不會裝。冷氣不管重不重,不懂安裝的人都無法只靠把機器搬來,就完成工作。
開鎖的比喻也一樣。鎖匠很快打開門,並不代表工作沒有價值;你付費要解決的是被鎖在外面的困境,而不是請他多花時間表演。
張倍齊律師用這些例子談專業:熟練者可能用較少時間找到重點。法庭上只講幾句話、書狀沒有寫得很長,仍可能包含前面的閱讀、判斷及準備。
反過來,短也不是品質保證。要看重要事實、證據和程序問題是否確實處理,而不是把字數多寡當成唯一的好壞標準。
如果只委託代寫書狀,應確認範圍包括什麼:是依自己提供資料完成文件,還是另有閱卷、開庭及後續答辯?不能把一份文件的委任,當成已經有人負責整件案件。
張律師的態度很直接:有些錢不能只為省而省。他不是說每件事都一定要花大錢找律師,但反對不清楚訴訟規則,仍把重要風險全交給自己摸索,結果不如預期,才一概歸咎司法不公。
可以多諮詢幾位,找信任的律師協助整體處理。親友介紹、曾經諮詢,都不表示一定要委任;仍可了解對方如何說明問題、服務範圍及費用,再決定。
有預算限制,也可以先整理資料,把最重要的爭點及下一個期限帶去諮詢。需要的是符合案件風險的協助,不是因為害怕,就在不了解內容時付出不清楚的費用。
本集把訴訟比喻成比賽:不懂規則就去踢足球、打籃球,可能處處犯規,甚至失去比賽資格。現實案件涉及財產、家庭,刑事案件還可能有牢獄之災,代價不只是輸贏。
對律師、法官而言,訴訟是經常處理的工作;對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只有一兩次,卻足以改變往後的人生。這也是張律師勸人重視風險的原因。
書狀例稿能幫忙認識格式,但不會替你決定哪些事實要說、哪些主張何時提出。先列出案件時間軸、對方請求、自己的爭執及證據,再確認程序風險,才比較知道下一步要做什麼。
這兩集提醒的是三件事:格式不等於內容,主張有提出時機,陳述可能有法律效果。能把這三件事看清楚,才不會讓本來想保護自己的文字,成為沒想過的負擔。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