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01|誰該拿出證據?從車禍、借名登記到漏水,看舉證責任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1 節目封面

「律師,我這件很簡單。」車禍發生了,人也受傷了,拿著診斷證明去求償,還有什麼好爭?但對方可能問:為什麼隔了一週才就診?這個傷真的是車禍造成的嗎?

張倍齊律師這集從這些看似簡單、實際卻需要證明的事情,談「舉證責任」。打官司時,除了自己相信事情如何發生,還要知道哪些事由你證明,以及法院能從證據看出什麼。

本集收聽與收看

《法律護身符》EP301|複雜的舉證責任

證明不了,誰承擔結果?

法律上有一句常見的諺語:「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它提醒的是,重要事實在證據調查後仍無法確定時,誰負舉證責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裁判結果。

例如你請求返還借款,卻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約定、也無法證明款項已交付,法院就可能駁回請求。這不等於法院已查明你說謊,而是支持請求的事實沒有獲得足夠證明。

張律師用一個誇張的對比說明:若一方得證明一百件事,另一方什麼都不用證明,光是逐項提出資料,就已是很大的負擔。分配舉證責任,並不是訴訟裡無關緊要的技術細節。

舉證責任會影響攻防:需要證明的人,得提出資料;另一方則可能爭執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或解釋方式。因此,起訴前先找出關鍵事實,往往比進法院後反覆強調「我有理」更重要。

車禍受傷:診斷證明還沒回答所有問題

診斷證明可以說明醫師看到的傷勢,卻不一定單靠它就能證明傷是某次車禍造成。若隔了一週才就診,或傷勢與事故方式看起來不吻合,就可能需要進一步說明。

本集也舉原有憂鬱症因事故加重的情形。原本有疾病,不代表一律不能求償;但病況如何變化、變化與事故有什麼關係,都可能成為爭點。

張律師也談到,當事人一開口說「這件很簡單」,有時其實是殺價或凹律師的起手式。車禍求償看起來是訴訟入門,金額未必高,卻可能同時有民事與刑事爭點;一張驗傷單,不會讓所有攻防都消失。

事故時間、就診經過、病歷、現場照片及其他資料,應能接起來說明。求償金額不高,也可能同時涉及受傷、因果關係與損害範圍,好幾件需要證明的事。

民事:看誰主張有利的事實,不只看誰是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原則上須就自己主張的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時例外。分配不只是把全部事情交給原告。

以借錢為例,出借人通常須證明借貸合意及交付款項。匯款紀錄證明有一筆錢移轉,還得結合雙方談話、借據等資料,判斷那筆錢到底是借款、贈與,還是其他款項。

如果被告主張借款早已清償,也可能須就清償事實舉證。因此,收到起訴狀時,要逐項看哪些事承認、哪些事爭執,以及自己的抗辯需要哪些證據。

刑事:由檢察官證明犯罪,緘默仍是權利

公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由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被告無須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才能享有無罪推定。依第154條,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

本集以被懷疑有外遇的情境作比喻:要把所有「沒有發生」的事逐一證明,本來就很困難。刑事案件也不能只因有人指控,被告就必須證明一個不存在的事件。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156條也禁止在被告未自白又無證據時,僅因拒絕陳述或緘默推斷罪行。

張律師從訴訟策略提醒:檢察官已提出部分資料時,被告若只反覆說檢察官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對卷內資料完全沒有交代,法院可能覺得答辯沒有回應爭點;實務上完全不提說法,也未必是好策略。

這是策略層面的觀察,不是法律上的有罪推論。緘默仍是被告的權利。是否陳述、何時陳述,可與辯護人討論;面對已提出的證據,也可以檢視證據缺口、評估是否請求調查有利資料,不必為了怕被懷疑就勉強編出解釋。

「變態事實」:房子寫別人的名字,你卻說是你的

本集說的「變態事實」,是學理與實務上和「常態事實」相對的說法。借名登記就是具體例子:房子登記在王小明名下,你卻主張雙方約定只是借他的名字,王小明只是口語說的「人頭」,你要依約請求返還。

不動產經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1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該權利。主張另有借名登記約定的人,須提出足以證明約定存在的資料,不能只要求登記名義人證明房子為什麼是他的。

夫妻或父母子女間常有一方出錢、另一方登記的安排。爭議往往就在於:當時是送給對方,還是約好借名?付款紀錄很重要,但付款本身未必回答雙方的真意。

可從當時如何商量、由誰管理使用、誰繳貸款及其他往來資料綜合判斷。返還請求也須依契約內容及其是否終止等情形處理,不是只要證明有出資,就能立刻要求改登記。

醫療訴訟:病歷在醫院,不代表病人只能放棄

醫療案件裡,病歷、手術紀錄及專業資訊多掌握在醫方。病人若必須證明全部細節,可能面臨資訊不對等與專業上的困難,這也是本集談舉證責任調整的原因。

法院會依法律及個案情形,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如何分配或減輕特定事項的舉證負擔。哪些事需要病人證明、哪些資料應由醫方提出,仍要對照具體爭點。

因此,醫療結果不如預期,不能直接推定醫師有過失;病人起訴後也仍須具體說明爭議。另一方面,拿不到醫方掌握的資料時,可評估依法聲請調查或保全證據,避免只停在各說各話。

樓上不讓勘查,就能讓樓下永遠證明不了嗎?

本集用漏水說明「證明妨礙」:樓下全新的檜木裝潢、天花板與名貴沙發受損,主張問題來自樓上管線,卻在鑑定勘查時遭拒絕進入。掌握現場的一方若故意阻撓,就會影響另一方的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當事人為妨礙對方使用證據,故意使證據滅失、隱匿或難以使用時,法院可審酌情形,認相關證據主張或待證事實為真實;裁判前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

張律師用「法官的大絕招」形容這種情形:不是讓掌握現場的一方靠不開門,就永遠躲過需要釐清的事實。法院可依法評價妨礙的效果,這才是拒絕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

這可能使阻撓的一方承擔不利結果。但仍須判斷是否有故意妨礙、影響哪個事實及其他求償要件,不能只看到一次沒有開門,就認定整件官司必然敗訴。

遇到勘查安排有爭議,應說明理由並提出可行方式;樓下則可保存請求配合與遭拒的紀錄,讓法院了解舉證受到什麼阻礙。

起訴或答辯前,把問題與證據對起來

先寫下要請求什麼,再列出每個請求需要證明的事。以車禍為例,可分成事故如何發生、對方有何過失、傷勢與事故的關係,以及支出的必要性與金額。

接著把診斷證明、收據、照片、對話或匯款紀錄放到相應問題旁邊。哪一項沒有資料、資料由誰持有、能否依法取得,就會比把全部文件堆在一起更清楚。

讀完這集,可以把「這件很簡單」改成一個具體問題:我需要證明哪些事,目前有哪些資料,還缺什麼?答案會影響提告、應訴、蒐證與協商的選擇。

延伸閱讀與相關集數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 | Spotify | Apple | 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