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完整指南:剩餘財產、贍養費、扶養費怎麼分?律師一篇講到底

20 APR 2025 張倍齊律師

離婚財產分配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計算,遠非「一人一半」那麼簡單。

壹、前言:離婚財產真的不是「一人一半」這麼簡單

「結婚多年,所有家當加一加除以二就對了吧?」這是民眾對夫妻財產分配常見的直覺,但很多環節都不是這樣算。婚前就有的房子要不要分?父母過世留下的遺產要不要分?分居期間自己累積的錢要不要分?外遇的一方可不可以請求贍養費?這些都不是「除以二」三個字能處理的。

先把結論擺在前面:台灣法律在離婚時牽涉的錢,其實是四套性質不同的錢,各自有獨立的法律依據、要件、計算方式和時效。混在一起談,不但難以算出清楚數字,也容易在協議書上留下後續爭議。

這四套錢分別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民法第 1084 條、1116-2 條)、以及因外遇而生的侵害配偶權賠償(民法第 184、195 條)。這篇指南會把四者的分野、剩餘財產的計算、離婚前財產盤點、分手結算容易忽略的隱藏帳務、贍養費要件,以及脫產反制與訴訟策略,逐一說明。

貳、先分清楚:離婚時牽涉的「四套錢」本質完全不同

一、四套錢的對照表

下面這張表,是處理夫妻財產問題的基本功。看懂它,後面的計算才有意義: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下,婚姻消滅時把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差額平均分配。時效為知有差額時起 2 年、關係消滅時起 5 年。
  • 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僅限「判決離婚」中的無過失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時才能請求。要件嚴格,實務上需具體證明。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民法第 1084、1116-2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因離婚消滅。與剩餘財產、贍養費在法律上完全無關。
  •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195 條):外遇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第三人,時效自知悉起 2 年、自侵權行為發生起 10 年。詳細請見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全解析

二、常見的三個混淆

諮詢中常見幾個錯誤印象:

  • 「我放棄剩餘財產,對方就不用付扶養費吧?」 錯。子女扶養費是父母對孩子的義務,不是夫妻之間的給付,無論剩餘財產怎麼談,父母仍須依子女需要與各自經濟能力分擔。
  • 「我協議離婚,所以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 錯。贍養費依民法第 1057 條只適用於判決離婚,協議離婚若雙方未於協議書中寫入類似給付條款,事後通常不能再用第 1057 條請求贍養費。
  • 「外遇的賠償金可以拿來抵剩餘財產分配。」 錯。配偶權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請求權,與剩餘財產分配是不同請求權基礎,金額各自獨立計算、各自主張。

四套錢必須分開談、分開算、分開寫進協議書或起訴狀。這是整篇文章後面所有策略的基礎。

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核心也容易被誤解的一套

一、什麼時候啟動?——必須是「法定財產制」消滅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離婚就自動發生,而是建立在法定財產制這個大前提上。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依民法第 1007 條應以書面為之;依第 1008 條,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若夫妻未另行訂立有效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原則上便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常見情形包括:離婚、一方死亡、或由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發生這類事件時,就可能進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結算程序。

二、什麼錢要納入計算?——「婚後財產」的識別

民法第 1017 條把夫妻財產切成兩塊:婚前財產(結婚時就有的)和婚後財產(婚後才取得的)。能拿來分配的只有婚後財產。但兩個關鍵的「小字」很容易被漏掉:

  •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也就是說,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收的租金要計入;婚前的股票,婚後領的股利要計入。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後段)。舉證責任在主張「這是我的婚前財產」的一方,拿不出結婚當天的存摺、權狀、持股證明,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會提醒:結婚當天或前後相近時點,把所有帳戶餘額、不動產權狀、股票對帳單留存一份。這些資料在日後可能影響重大權益。

三、什麼錢不納入?——繼承、贈與、慰撫金三大除外項目

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明文排除兩類婚後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父母過世留給你的遺產、親友贈與你的不動產或現金,即使是在婚姻存續中取得,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是保障「家族傳承」不因婚姻解消而流向配偶。
  • 慰撫金:因人格權侵害(車禍、名譽受損、性騷擾等)領到的精神慰撫金,屬個人專屬,不列入。

但實務上真正容易出問題的是舉證。你說是父母贈與的,對方說是你婚後賺的錢買的;你說是繼承來的,但錢進了夫妻共同帳戶後又拿去買另一間房。這種「資金混同」若無法辨識來源,可能被認定仍屬婚後財產而列入計算。律師實戰提醒:繼承或贈與來的大筆款項,建議維持獨立帳戶、保留匯款紀錄,並避免與婚後薪資混用。

四、怎麼算?——三步驟標準公式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拆解成三步驟:

  • 步驟一:各自計算「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 − 繼承贈與慰撫金」後的淨值。這個數字就是各自的「剩餘財產」。
  • 步驟二:以較高者減去較低者,得出差額。
  • 步驟三:差額除以二,即為較低一方得向較高一方請求的金額。

舉例來說:甲方的剩餘財產較少,乙方的剩餘財產較多,雙方差額計算出來後,較少的一方原則上可請求差額的一半。這不是「分一半房子」的概念,而是金錢給付請求權;不動產本身仍先依登記與所有權關係判斷,另由金錢給付處理剩餘財產差額。

五、例外調整: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的「顯失公平」條款

民法第 1030-1 條於 2021 年(民國 110 年)修正公布後,第 2 項明文規定:平均分配如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審酌的因素包括:

  • 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的貢獻度
  • 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
  • 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
  • 雙方的經濟能力等情事

這條修法之後,常被討論的場景是:長期分居期間一方獨力累積的財產。若一方主張分居期間的財產取得與對方共同生活、家庭協力關係薄弱,法院得依第 1030-1 條第 2 項,審酌共同生活時間、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個案調整或免除平均分配額。分居與離婚的整體規劃,請搭配閱讀分居與離婚完整指南

六、時效:兩條線一起跑,先到先算

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的時效結構與侵權行為類似,兩條線同時起跑:

  • 短期時效 2 年: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
  • 長期時效 5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也就是離婚登記日或判決確定日)。

實戰提醒:離婚當天沒拿到剩餘財產分配,不代表永遠沒機會,但請求權有明確期間限制。若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5 年才主張,對方可能提出時效抗辯,使請求難以成立。

肆、離婚前的財產盤點:先掌握資料再談條件

一、為什麼建議在談判前先盤點

一旦雙方開始談離婚,財產移轉、保單解約、股權變動或存款流向改變,都可能影響後續剩餘財產分配的攻防。盤點的重點不是只看「現在對方有多少錢」,也要盡量保存過去一段期間的資料,才能比對是否有異常流向。

二、婚後財產清單:主要類型逐項列出

律師建議用表格方式,把以下主要類型分別列出「我的」與「對方的」兩欄:

  • 不動產:房屋、土地、車位、預售屋合約
  • 金融資產:銀行存款(含定存、外幣、數位帳戶)、證券戶、基金、ETF、虛擬貨幣
  • 保單:壽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的現金價值與解約金
  • 車輛與高價動產:汽車、機車、名錶、珠寶、藝術品、紅酒收藏
  • 公司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公司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債權:借出去沒收回的錢、應收帳款
  •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商標、YouTube 頻道、自媒體收益
  • 境外資產:海外帳戶、海外不動產、海外保單

三、婚前財產的證明:結婚日的「時點快照」

前文提過,婚前財產要自己舉證。理想的做法是回頭蒐集:

  • 結婚登記日(或前後一個月)的銀行存摺、定存單、信託明細
  • 結婚前買的不動產權狀影本與貸款餘額證明
  • 結婚前的股票集保存摺、基金對帳單
  • 結婚前父母贈與的匯款紀錄與贈與契約

找不到原始資料怎麼辦?可以向金融機構詢問是否仍能申請往年對帳單;保存期間與可調閱範圍會依資料類型、機構規定與法令而異。地政謄本可調取歷史資料,國稅局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雖然主要呈現查調時點資料,但仍可搭配綜所稅申報資料,重建財產軌跡。

四、對方財產的合法調查路徑

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啟動後,可以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17 條,發函調取對方的:

  • 國稅局一定期間內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所稅結算申報書
  • 聯徵中心的貸款與負債紀錄
  • 各金融機構的存款餘額與交易明細
  • 經濟部商工登記的公司股權資料
  • 地政謄本的歷次移轉紀錄

注意:這些調查通常要進入法院程序後才能聲請。攤牌前若自行駭入對方帳號、偷拍證件、竊取文件,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個資法與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既有刑事風險,也可能使證據能力或可信性受到質疑。

五、境外財產的查詢可能性

境外財產涉及各國金融資訊保存、稅務資訊交換與司法互助制度,查詢門檻通常較高,時間成本也較難掌握。實戰上,境外財產的掌握仍高度仰賴訴訟前先蒐集的線索,例如對方可能使用哪家銀行、常往來哪個國家或地區、是否有海外公司或保單,這些都是後續聲請調查的起點。

伍、離婚結算容易被漏掉的「隱藏帳務」

一、夫妻之間的借款與代墊款

婚姻關係融洽時,彼此的金錢往來往往不分你我——太太用信用卡幫先生付車貸、先生把獎金轉給太太週轉、雙方一起出錢買家具家電。離婚結算時,這些款項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實務判斷的關鍵是:

  • 有沒有借據、LINE 對話明文說「借我」而不是「給我」
  • 是否有約定利息或還款日期
  • 金額的大小與往來頻率
  • 匯款備註欄的文字(「生活費」和「借款」差別極大)

沒有證據時,法院可能依金流背景、家庭生活狀況與雙方意思表示,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而不一定成立借貸或贈與。這對「平常默默付出多」的一方較不利,也是律師會建議大額金流盡量留下書面註記的原因。

二、借名登記的房產與股權

常見爭議是:一方出錢買房,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

  • 若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出資證明+借名登記合意),出資方可訴請返還所有權
  • 若無法證明,登記名義人原則上就是所有人——但法院會依出資事實在剩餘財產分配中酌情衡量
  • 若雙方父母都有出資,還要額外處理父母那一段的法律關係(贈與?借貸?)

公司股權的借名也很常見,尤其家族企業可能出現「配偶掛名股東」「子女掛名董事」。離婚時若不處理,名義股東或登記負責人仍可能承受公司債務、稅務、勞健保違規等相關風險。離婚協議書建議同步處理公司登記變更。

三、共同貸款與保證責任

容易被忽略的死角是:離婚不會自動解除保證責任。如果一方曾在對方貸款合約上擔任連帶保證人,離婚後只要主債務人違約,銀行仍可能依契約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解套方式通常要從下列方向評估:

  • 與銀行協商解除保證(銀行可能要求替代擔保或其他方案)
  • 找到新的保證人接手
  • 加速清償、提前還款
  • 出售不動產、連同貸款一次結清

協議離婚前,建議把所有「我是保證人」「對方是保證人」的貸款列出來,逐一處理。沒辦法立即解除的部分,也要寫清楚責任分擔與求償約定。

四、保單與投資的歸屬

保單有兩個爭點:

  • 保單價值:以要保人為準,要保人是誰,保單現金價值就屬於誰。婚後繳費累積的現金價值屬於婚後財產,要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受益人:保單若寫「配偶」,離婚後是否仍有效?實務見解與保險公司處理可能依保單條款、受益人記載方式與個案而異。較穩妥的做法,是離婚後確認受益人設定是否仍符合自己的意思,必要時申請變更並取得書面確認。

共同投資的股票、基金、加密貨幣帳戶,以及以對方名義持有的金融商品,也建議在協議書中明文處理:誰取得、是否出售分配、賣出的稅負如何分擔,都要盡量寫清楚。

五、共同簽發的票據、信用卡與家族企業股份

票據也容易被忽略。夫妻共同簽發的本票、支票,即使離婚,仍可能依票據關係負擔責任。信用卡附卡雖可申請停用,但已消費未繳的部分仍須依信用卡契約處理。家族企業股份若有「信託」、「借名」、「股權代持協議」,離婚時也建議一併處理,避免日後另生爭訟。

陸、贍養費:條件最嚴苛的一套錢

一、四道門檻要逐一檢驗

民法第 1057 條原文只有一句話:「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看似簡單,但拆解後至少要檢驗四個要件:

  • 判決離婚:必須是法院裁判離婚,協議離婚與調解離婚原則上不適用第 1057 條。
  • 請求方無過失:如果離婚原因可歸責於請求方,通常會影響贍養費請求。
  • 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必須具體證明生活困難與判決離婚之間的關聯,並說明收入、工作能力、健康狀況與基本生活需要。
  •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即使被請求的一方也沒做錯任何事,只要自己符合前三項,仍可請求——這是立法者保護經濟弱勢的設計。

二、金額怎麼算

法條只說「相當之贍養費」,具體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資力、年齡、健康狀況、生活水準酌定。實務上有兩種給付型態:

  • 定期給付:按月給付,金額與期間由法院依雙方資力、生活需要、健康狀況等因素判斷。
  • 一次給付:將預估期間的金額折算現值,一次付清。適合雙方想徹底切割、日後不想再往來的情形。

實戰中贍養費是否成立與金額高低,都會依雙方資力、生活需求、健康狀況與過失情形個案判斷。「我被離婚就應該拿一大筆贍養費」這種直覺式想像,往往需要重新回到法條要件與證據評估。

三、為什麼成立門檻高?

常見原因包括:協議離婚與調解離婚原則上不適用第 1057 條;「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需要具體證明;法院也會審酌雙方資力、工作能力、年齡健康與離婚原因。務實策略是:不要只把重點放在贍養費,也要同步評估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與其他可能請求。

柒、子女扶養費:和離婚完全脫鉤的一條線

一、扶養費不因離婚消滅

民法第 1116-2 條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句話說,無論親權如何安排,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扶養程度依民法第 1119 條,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是對孩子的義務,不是對前配偶的給付。

二、金額怎麼抓

實務上常見做法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各縣市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依雙方所得比例分擔。具體金額應以提出請求時可取得的最新年度資料、子女實際需要與雙方資力重新估算,不建議只套用網路舊表或單一固定金額。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雙方收入、財產、照顧分工、子女年齡與實際支出等資料判斷,收入比例常是重要參考,但不宜只用單一公式直接套用。

三、代墊扶養費與事後追討

常見情境是:離婚後對方不給扶養費,主要照顧者獨力負擔一段時間後,才回頭請求返還代墊費用。這類案件的請求基礎可能涉及扶養義務、協議或調解筆錄、判決主文、不當得利等不同法律關係,時效與起算點也會隨基礎不同而異。實務上越早請求,證據越完整,也越容易釐清可請求的期間與金額。

捌、實戰策略:談判、訴訟、保全該怎麼選

一、協議離婚的整套結算條款設計

協議離婚可節省部分程序成本,也較能由雙方自行安排條件;但一份設計不良的協議書,可能在未來變成更大的訴訟。起草時通常需要處理的核心條款包括:

  • 親權歸屬與主要照顧者、會面交往方式(含寒暑假、年節)
  • 子女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匯款帳戶、調整機制
  • 剩餘財產分配的具體金額(或明確寫明「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不動產、股權、保單、車輛的具體歸屬與過戶時點
  • 共同貸款、保證責任的分擔與解除時程
  • 票據、信用卡、家族企業股份等隱藏帳務的處理
  • 整包條款(「雙方除本協議外,互相拋棄其他一切請求」)

切記:避免只寫「雙方一切債權債務均已結清」而無具體列舉。這句話在訴訟中容易產生解釋爭議,一旦出現未列舉的項目,雙方各自有詮釋空間,仍可能再起爭訟。

二、判決離婚的舉證布局

走判決離婚路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和離婚同時起訴或事後另訴。舉證布局的重點:

  • 離婚事由的證據(外遇、家暴、分居時間、不堪同居虐待)
  • 對方婚後財產的範圍與價值(發動家事事件法第 17 條調查命令)
  • 自己婚前財產的證明(結婚日前的金融資料、不動產權狀)
  • 顯失公平事由的證明(分居期間獨力累積、對方揮霍、不盡家庭責任)

三、分居期間的財產保全

若有具體跡象顯示對方可能移轉或隱匿財產,可以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民法第 1030-3 條提供的是事後追加計算機制;假扣押則是在符合保全要件時,先保全對方的不動產、存款或股票等財產。假扣押的要件、擔保金、聲請流程,請見假扣押、假執行、強制執行全流程完整指南。分居期間可評估保全的跡象包括:

  • 發現對方近期大量過戶不動產給父母、兄弟姊妹
  • 發現銀行帳戶在短期間內有異常大額移轉
  • 對方密集解除保單、贖回基金
  • 對方公司股權密集移轉給關係企業

四、脫產的事後救濟:1030-3 條的追加計算與詐害行為撤銷

真的事後發現被脫產了,法律還有兩條救濟路徑:

  • 民法第 1030-3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 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權:對方為逃避債務而無償處分財產,或有償行為符合雙方明知損害債權等要件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並請求回復原狀。

兩條路各有適用場景:1030-3 條處理剩餘財產分配中的特定處分追加計算,第 244 條適用範圍更廣,但要件與舉證也較複雜。實戰中可視個案評估是否同時主張、互為備位。

五、調解優先的善用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家事事件除特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是單純例行程序;若能在調解中達成合意,雙方可設計比判決更彈性的給付方式,例如分期、抵銷或以物抵債。調解的詳細策略請參考家事調解完整攻略。另外,裁判離婚的整體條件變革與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的影響,請見裁判離婚現在還難不難?

玖、常見問題 Q&A

Q1:我們分居很久了,分居期間我賺的錢還要分給對方嗎?

原則上,分居期間仍在法定財產制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仍屬婚後財產、應列入計算。但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法院可審酌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平均分配。能否酌減,要看分居原因、分居期間長短、財產取得來源、雙方家庭協力與經濟能力等資料。關鍵是保留分居期間的付款紀錄、生活軌跡、通訊紀錄。延伸閱讀分居與離婚完整指南

Q2:我父母贈與我的錢要分給配偶嗎?

原則上不用——前提是你能證明那筆錢確實是父母「無償贈與」你個人,且錢沒有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同。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明文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實戰上舉證是關鍵:保留匯款單、贈與契約、親屬作證、獨立帳戶管理。錢一旦進了夫妻共同帳戶又去買其他資產,可能因混同無法辨識而被列入計算。

Q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共同繳房貸,離婚時怎麼算?

房子本身是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後共同清償的房貸本金部分,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後財產的貢獻」,在剩餘財產分配中酌情列入。精確計算方式依個案而定,重點是要保留婚後繳貸的薪轉紀錄與銀行扣款明細,才能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貢獻度。

Q4:保單的解約金、現金價值要分嗎?

原則上要納入評估。以「要保人」為準,要保人是誰,保單價值通常先歸屬於誰;婚後繳費累積的現金價值可能屬於婚後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若發現離婚前大量解約或變更要保人,可評估是否有保全或追加計算的必要。

Q5:我發現對方已經把房子過戶給他媽媽了,來得及嗎?

仍可評估救濟。若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的情形,依民法第 1030-3 條可能追加計算;若符合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要件,也可聲請法院撤銷並回復原狀。關鍵是盡快保存移轉紀錄、價金流向與受讓人關係,並評估是否聲請保全。

Q6:剩餘財產分配與贍養費可以同時請求嗎?

可以。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性質不同、計算基礎不同,原則上可併存。實際會不會同時成立,要看個案是不是符合各自的要件(贍養費要判決離婚 + 無過失 + 生活困難)。

Q7:可以在婚前或婚後協議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可以。雙方可以書面協議放棄,協議離婚書中也可以明文拋棄。但提醒:放棄條款簽署後,日後要推翻通常不容易,尤其是「拋棄所有請求權」這種包裹式條款。簽署前建議先確認財產清單、金流資料與條款範圍,必要時由律師審閱。約定財產制的選擇與夫妻財產規劃,也可以參考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延伸閱讀

拾、結語

離婚財產分配的重點,不只在法條本身,也在時機與證據:談判前有沒有盤點完整、分居期間有沒有保留金流軌跡、發現脫產跡象時有沒有評估保全、協議書上每一個項目有沒有具體列舉。把四套錢分清楚、把主要財產類型盤點清楚、把調查命令、假扣押與 1030-3 追加計算的功能理解清楚,後續爭議才比較容易被控制。

若您正面臨婚姻的結束,無論是想協議離婚、準備進入訴訟、懷疑對方有脫產跡象,或已經簽了協議卻發現漏掉關鍵項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盤點婚後財產、評估剩餘財產差額、規劃假扣押與調查命令時點,並依您的情況擬定協議或訴訟策略,降低離婚後再度發生爭訟的風險。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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